标题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 |
范文 | 李濛濛 摘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成为我国企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越来越被重视。本文主要研究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偏低的原因以及相关建议,借此为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会计信息 正文: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飞速发展导致社会民生问题日益严重以及政府职能发生转变,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日益受到公众重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低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性等问题日益凸显。 2004年8月财政部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制度施行后,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制度的空白,在全面客观披露会计信息以及有效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监管和良性发展等方面对依法规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行为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可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的捐赠者来说,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捐赠的资金的具体的使用情况,这也是非营利组织应尽的义务。但目前,我国没有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能用一个财务报表完整的反映出整个组织各个方面详细的现金流情况。 虽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有一定的规范效力,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并没有显著提高,没有呈现出显著的规制效果。 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偏低的原因 民间非营利组织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以公益的方式更好地为社会民众服务,为了更方便地行使其职能,它们往往规模小、机构分散、人员复杂,这就使得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困难重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往往偏低,究其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没有专门的制度就行监管,同时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之外我国其他相关制度专门用于规范其信息披露,这导致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往往只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然而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专业人员才能看懂且财务报告省略了很多有效的信息,在当前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下,所披露的信息往往质量偏低,有效性差。用来规范企事业单位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法》主要目的是用来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作用效果并不明显,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范效果有限。因此,我国缺乏有效的制度用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完成其主要职能,往往会忽略其内部管理的职责,此外,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大多数成员来自社会上的各行各业,其成员大多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不专业性很可能导致财务信息失真。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缺失或失效都将使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大大降低甚至是无效信息。并且,内部控制的不足还会导致管理层舞弊和贪渎情况非常严重,中国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外部监管不到位 虽然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后,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情况,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措施和部门,导致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有效性较低。由于机构规模较小,且非营利性导致监管机构往往忽略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其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也不尽人意。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披露制度 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该颁布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以规范其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如在制定或修改相关的制度法规时,可以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披露的内容去制作会计报表附注;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想了解资源的使用状况,如在已经有的三张基本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一张职能费用表以便受赠者能够了解其捐赠款项的具体信息及后续发展等。 (二)加强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体系 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的会计信息、管理体系、组织架构等。因此,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来说,健全有效的内控体系是其存续和发展的立足之本。如加强对资金去路的内部监管,对每一笔支出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对其后续效果进行追踪和统计,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以便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能;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监管,形成权力制衡机制,避免一人独大的局面,以防贪污渎职之风盛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培训,使其具备该岗位应有的素质,以便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首先,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为了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我国可以建立相關法律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雇用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提高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其次,财政部门可以要求会计中介机构掌握和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委托进行审计服务时,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四)拓宽披露方式 拓展媒体、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自愿信息披露的动力不足,除了可以由政府对其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可以由媒体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向社会公布评估信息来进行披露。 四、结论与展望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近年来迅速增加,对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会计信息披露也成为专家学者越来越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之一。当前,我国只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用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信息,该制度对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便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宋佳,贺小娟.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J].人民论坛,2010.36.054 [2]赵青.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问题研究[J].财政金融,2016.02.188 [3]何玲.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例[J].财会通讯,2014.09.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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