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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旅游法》下包价旅游合同规制
范文

    杨文

    旅游业是21世纪朝阳产业,21世纪的中国旅游业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发展。2013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突破30亿大关,达到32.5亿人次,《旅游法》在此形式下新鲜出炉。《旅游法》以鲜明的立法态度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确认了旅游者应有的权利。《旅游法》在包价旅游合同的规范中,对旅行社和旅游者都规定了广泛的合同解除权,此外规定了旅行社应承担的广泛义务,包括说明提示义务、提供行程单、载明义务、告知义务;相反,《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更多的权利,包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权、合同变更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未做规定。从《旅游法》对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可以窥见立法者的立法倾向,由此可以探查出《旅游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规制背景

    中国旅游业发展有着巨大的优势。960余万平方公里的中国有着无尽的自然风光,五千年历史文明的华夏有着丰富的历史遗迹。开发自然风光,挖掘历史文化;将中国的山峡地貌,璀璨文化展现于世界面前,这是中国旅游业所能为,也是中国旅游业发展的目的之一。

    据国家旅游局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2万多处,旅行社达到2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1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2011年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2009年来,全年国内旅游人数达19.02亿人次,增长11.1%;国内旅游收入1.02万亿元,增长16.4%;旅游总收入1.29万亿元,增长11.3%。

    2010年,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全国国内旅游人数是21.03亿人次,首次突破20亿,国内旅游收入1.26万亿元。

    2011年国内旅游人数达26.4亿人次,旅游总收入1.93万亿。

    2012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为29.57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2.0%。

    2013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突破30亿大关,达到32.5亿人次,同比2012年增长9.9%,经济收入增至2.9万亿元。

    新《旅游法》在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势中出台。这部于1991年国务院部委起草,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专门调解旅游关系的法律,侧重于维护旅游者权利,限制旅行社权利,有利于旅游关系的和谐,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新旅游法将包价旅游合同作为典型的旅游合同予以专门规范,适应了现今中国旅游业发展的要求。

    二、包价旅游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包价旅游合同为中心调整旅游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了包价旅游合同下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简要叙述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旅行社。

    旅游法规定了旅行社拥有广泛的解除合同权。《旅游法》规定了

    游社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旅游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合法定情形。

    A.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B.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C.《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

    合同。

    旅游社是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旅游经营人。《旅游法》赋予了旅行社较多的合同解除权,为平衡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旅游法》相应规定了旅行社的说明提示义务、告知义务、载明义务,以及提供行程单的义务。

    A.说明提示义务。由于包价旅游合同一般是旅行社预先草拟好的的条款,因此旅游社应

    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五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这正是要求旅游社履行说明义务。此外旅行社还应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B.提供行程单。为保障旅游者的知晓权,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行程,且旅行社应当提供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C.载明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

    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这规定了旅游社的载明义务。

    D.告知义务。

    在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这规定在旅游法第六十二条。

    (二)、旅游者。

    《旅游法》改变了过去《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对旅游者的权利过多的限制的保守立法态度,顺应旅游行业的正常发展,回归旅游者的应有权利,赋予了旅游者广泛的权利,包括权利义务转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变更权。相应的,旅游者履行不恶意损坏旅行社利益的行为,否则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造成旅行社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A.权利义务转让权。

    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此条规定了旅游者的合同变更权。

    B. 合同解除权。

    1.《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2.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可以解除合同。《旅游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C.合同变更权。

    1.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

    游者。

    2.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

    游者。

    《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旅游者有以下情形时,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A.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B.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C.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D.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三、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之完善

    新《旅游法》出台之前,我国旅游示范合同对消费者的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存在着不少加重旅游者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违反平等互惠原则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旅游营业人责任的免责条款,甚至与强行法的规定相冲突,鉴于此,新《旅游法》对此予以了完善。

    (一)、维护旅游者责权利

    A.《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 6 条规定,旅游者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视为解除合同,旅行社可以根据第 8 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赔偿。《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 8 条规定,旅游者除必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之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旅行开始前,因旅游者未加入旅行团而额外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扩大了旅行者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对此,新《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从《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旅行开始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游者一律不支付赔偿金。

    B.《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 11 条第二项规定,旅游者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告知旅游营业人。根据该规定,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不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就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根据新《旅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因此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新《旅游法》不认可旅游者有向旅行社告知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义务,一者,旅游者没有有义务,二者,在此情况下不应构成

    违约。

    C.《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 12 条第七项规定,非因旅行社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提供上述服务的经营者索赔。此规定没有规定旅行社的先行赔偿责任,易造成旅游者索赔困难,对此,新《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先行赔偿责任,有利于旅游者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限制旅行社权利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 7 条规定,本旅游团须有___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日(不低于 5 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 5 日的期限过短,不利于对旅游者的保护。新《旅游法》对此予以了完善,根据境内游和境外游,对旅行社提前通知时间做了区分。其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四、旅游法下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人,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价旅游合同为合同的一种,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作了全新规制。《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赔偿金,以及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和旅行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旅行社自身责任,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旅行社的转委托责任。

    A.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B.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D.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E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F.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旅行社法定的免责事由。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二)、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关于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旅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一方面赋予了旅游者广泛的权利,另一方面,旅游者只承担不恶意损坏旅行社利益的行为;与《旅游法》对旅游者规定的权利义务立法观相似,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仅承担不得恶意损坏旅行社利益的违约责任,这一方面是立法者出于旅行社与旅游者地位不对等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旅游者违约情形较少所致。

    评价: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旅游法》。在中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下出台的旅游法,其结束了过去旅游业立法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使包价旅游合同的有了统一的立法调整;也弥补了旅游业方面的立法不足的状态;更主要的,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完善了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改变了过去对旅游者权利规定的不足,确定了旅游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应有的权利。《旅游法》立法价值倾向于维护旅游者的应有权利,限制旅行社施加给旅游者的责任承担,从这点看,我们可以窥见立法者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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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6: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