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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完善
范文 摘 要: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存在问题阻碍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化道路的建设。因此,我们应分析公务员考录制度中暴露出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相应完善措施并逐步解决问题。本文从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加强公务员考录制度建设、改革和完善考试录用监督机制三大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提供完善机制。
关键词:公务员考录制度;立法完善;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对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改善与之相应的外部环境,仍需从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考录制度。
1 建立独立的国家公务员考录工作管理机构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机构担负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任务,为能够独立行使职能,贯彻实施公平、公正原则,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公务员考录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应该尽快设立独立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管理机构,这是建立规范科学的考试程序、内容、制度和阅卷标准以及科学面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全国统一的、独立的公务员考录工作管理机构,其他环节的完善建议不免缺乏组织管理的保障。國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管理机构须独立于行政机关,考试部门不能成为其他机构的附庸,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影响其正常工作,以此保证公务员考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管理机构在实际设置过程中,首先,应当成立公务员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负责考试具体工作事宜的安排,如制定考试大纲、命题、阅卷标准等;其次,统一中央和地方公务员考试制度,由中央工作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实行上下级领导的关系,中央确保掌握命题和阅卷的权力,避免地方的暗箱操作;最后,在追责问责方面,一旦出现任何问题必须停止工作、做好交接工作接受调查和问责。
2 降低公务员考试费用,固定公务员考试时间
国考和地方省考并存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增加了每年参加考试的次数,给报考者增加了心理上的负担和精力的投入,既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又提高了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成本。而且公务员考试存在考试时间不确定的缺陷,进而增加了每年命题、评卷和面试的工作量,这样选拔人才的过程明显降低了工作效率。建议建立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将每年的公务员考试时间确定下来,这方面可以参考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在考试时间上并未完全确定考试时间,只是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时间,一般确定在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行,此规定简化了考试时间给大多考生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相对降低报考人员的报考成本,进而给广大考生提供便利。
3 完善公务员考录资格制度
(一)放宽公务员考录资格
我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考录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从公务员考录原则的“择优”出发,将35周岁以上的择业人群排除在外,的确等于丧失了大部分的稀缺人才资源。在公务员考录资格年龄限制方面,美国有可取之处。“在美国,各级政府对考生的年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而言,最低年龄为21周岁,最高年龄限制则依据职务而定。”鉴于此,我国可适度放宽公务员考录中有关年龄的限制条件,尊重公民权,将选择的权利交给择业的人群。
对于性别限制不宜在考录资格中进行明确的区分。在职位介绍中可以详细介绍职位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尽可能的说明该工作会给女性的身心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让女性考生自己选择是否报考此类职位。对于报考该类职位的女性考生,我们应当尊重其选择而不是在资格上对其限制,充分保障每位参加考试的考生权利。
打破地域限制,消除地方保护。“打破地域限制,招考对象不应再局限于机关所在地,要突破那种‘首都人管全国、省会人管省会的传统格局”一个城市的动力源于它的流动性以及它自身的包容性,人才的流动应该是自由的、通畅的,户籍的人为限制会禁锢思想、限制发展,事实上户籍的限制是阻碍城市发展的阻碍之一,只有打破户籍上的限制,以包容开阔的求才之心,给考生提高一个平等的考试机会,任人唯贤,才是建设和长远发展城市的的不竭动力。
(二)建立公务员考录制度职位说明书制度
学历高、专业限制严格并不是绝对的不合理,如果某职位所需的人才一定是高学历人才才能胜任,而且被证明认定确实需要某种专业技能的人才能够胜任,那么一定的限制即为合理。对于我国公务员报考中资格审查方面,可以通过建立说明书制度说明职位的具体工作内容以及明确的职位需求,保障报考人员更充分的了解职位信息,减少报考人员对于资格审查中不符合报考资格的误解。首先,明确说明书内容,详细介绍职位资格要求以及该要求与胜任职位的理由,详尽说明设置此等职位要求的理由,证明其要求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次,对职位中所体现的专业性进行分析,阐明该职位的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前景。最后,公开职位说明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完善公务员考录中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救济途径
现今,报考人员如果没有通过资格审查,除了更改选择其他职位,并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没有合适的岗位很有可能错过当年的公务员招考。与行政主体相比,报考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行政机关应加大对报考人员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公务员考录存在的时效性对保障考生的权利要求的更为严格,由于诉讼的成本较高及效率较低,行使司法救济难免错失考试机会,所以不被考生青睐。司法救济难以解决公务员考录中资格审查不通过的问题,因此应当另辟蹊径,建立一种更为高效、便利、公正的途径。例如,开通网上投诉、申诉的维权机制,建立网络维权模式,便利报考考生了解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相关问题。
4 完善公务员考试内容和面试制度。
(一)设置科学的试题
面试试题既要考察考生身为公务员所具备的综合素质,又要围绕拟任职位的实际需求设置相应试题,做到面试内容与任职相匹配。根据岗位所需要专业知识技能不同,对专业面试题目的侧重也要有所不同的偏重。
改革固定的面试题型,创新面试方法。我国公务员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它自身的一些弊病导致很多面试机构按照不同题型总结出各个题型作答的模板,这种套路对于公务员选拔人才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二)建立面试考官资格制度
目前,地方公务员面试面试考官多为政府官员、高校教师,虽然他们在本职工作中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但他们对考试的理论修养和水平不一,欠缺考试经验,不具备运用现代考试技术与方法的能力。因此,建立一个专门的面试考官组织,选聘一批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和有实践经验、专业水平高的领导或离退休干部。建立面试考官资格制度,不定期的组织他们进行培训,严格考官选聘标准和程序,并对他们进行测评和认证,建议实行面试官“持证上岗”,建立面试考官档案信息库,档案按照考官年龄、性别、知识、专业、职务等分类管理,定期更新调整,作为今后挑选面试考官的参考。面试前随时调用,既能保证面试考官素质能力,又有利于考试保密工作,省时省力。
参考文献
[1]赵朋,关志强.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
[2]韩瑜.公务员录用考试面试特点及其发展趋势[J].才智,2004,(4).
[3]谭功荣.公务员制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刁越男(1990-),女,内蒙古阿荣旗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科研立项: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编号:YJSCX2016-149HL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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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0: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