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环境法律诊所运行机制研究 |
范文 | 钭晓东 摘要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性学科,目前我国各高校普遍沿用传统式课堂讲授教育方法已远远无法满足该学科需要。因此,如何在现有环境法教育中引入新教育模式,已成为该学科教育进一步发展的一大瓶颈。本文以我国传统环境法学教育现状为切入点,对诊所式教育在我国环境法学教学中运用的现实意义做了简要的探讨,分析了目前我国环境法学教育中实施诊所式教育所存在的障碍,并对环境法学教育中诊所式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对策与展望。 关键词环境法律诊所环境法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31-02 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应用型法律学科,我们的环境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是不仅具有踏实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环境法律人。懂得如何应用环境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及时回应社会,无疑是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演进的必然要求。因此,大学的环境法学教育光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已远不能适应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还必须对学生进行环境法律应用能力和技巧的训练。环境法律诊所式就是这样一种旨在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和技巧的课程。学生除了在课堂教学中学习和训练相应的法律实践技能外,还在老师指导下,借助“法律诊所”之平台,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这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明显。更为重要的是:在当前生态文明背景下,借助“法律诊所”,学生从深层次感受了法律职业的社会意义,进一步培养了社会责任感。 一、环境法教育的现状述评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理论知识为主,以课堂讲授为主要教学方法,注释现有法律条文。在欠缺法律实践技能训练的氛围下,学生只能在从事法律职业后自己感悟摸索,从而导致法学教育与实践断裂。环境法相比其它法律部门而言,它的学科交叉性更为明显。一方面,因为涉及诸多环境要素而使相关法律问题跨及多个法律部门,另一方面,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又使诸多环境法律问题体现出更多的应用性与技术性的特点。因此,环境法学学科的特殊性无疑对环境法学教育模式的改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就环境法学教育的现状而言,却不甚令人满意。 (一)教学内容重理论轻实践 我国传统环境法学教育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律理论知识为目的,环境法学教学偏重知识传授和学术研究,不太重视法律职业思维培养和法律实践能力的训练。这可能与我国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法学教育部门与法律实务部门脱节等因素有关。虽然,近几年来,一些法学院校也已开始重视环境法律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如案例教学法,但其根本目的主要还是为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环境法学理论知识,理论性环境法学知识传授占环境法学课程的设置的比例很大。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影响,将影响培训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实践性课程的发展。 (二)教学方式单一,缺乏多样性社会实践 就现有环境法学的培养模式而言,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培养模式基本相同,重“以课堂为中心、以教科书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满堂灌教学方法。但是环境法教育不是纸上谈兵,应及时回应社会。否则对于其中许多问题(如环境侵权的特点、民事责任认定的要件、无过错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诉讼时效等),同学们可能很难真正掌握。如果让借助社会调研等途径,让学生直接参与到企业责任调查中,使同学有机会了解了一些实证材料(如一些污染企业为减少违法成本而偷排的行为),让学生直接参与到实证数据换算中,从而真正体会许多污染物因水、空气等介质的传播与影响,而使环境问题呈现滞后性的现实。那么,学生对环境侵权责任界定中的“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问题等问题的理解将透彻的多,这种效果无疑是环境法学教育所一直追求的。 (三)学习主体的兴趣低,自主性不强 相比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律学科而言,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学生普遍反映其与现实生活联系不够密切,因此,很长一段时间不被重视。同时,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多数学生更关注时下哪些热门学科有助于找到好工作,因此很多人更热衷于民法、商法和刑法等,而对环境法学科则冷眼相待。再加上环境法的授课内容不像其他法律部门那么生动,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我们仍用封闭式、单向性课堂讲授方法,将进一步削弱学生环境法知识学习的自主性,从而影响学习兴趣。 二、实施诊所式环境法律教育的意义及现实考验 (一)诊所式教育机制是环境法律教育走出实践性瓶颈的重要路径 社会需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传统的单纯的理论性教学已经不能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实践性法律教学已成为法学教育界广泛认同的法学教育模式。然而,如何改革现有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法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为此,在美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发展之初,美国加强法律实践经验学习的第一种形式是兰德尔教学法,即判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会如何通过案例进行推理,通过对特殊案例的分析发现法律的一般原理。而诊所式法学教育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则是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首创诊所式教育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促使学生借助实践来研习法律的一种教育方式。通过设置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使学生在教师(多为执业律师)的监督下,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学生也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了学习。豍美国在实施诊所式法学教育后,取得较大成功,此后为许多国家的高校所效仿。 对于环境法学而言,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将为环境法律教育夯实实践性提供思路。无疑,引入诊所式教育机制是环境法律走出实践性瓶颈的重要路径。体现在环境法的“弱势倾斜保护”特性与法律诊所设立的本意相吻合,环境法的公益性与法律诊所设立的动力基础相映衬。同时诊所式环境法律教学有助于学生对交叉性环境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有助于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 (二)实施诊所式环境法律教育的现实考验 环境法律诊所切合了环境法的部门法与特征和环境法学的教学要求,在美国已取得较好的教学结果,借鉴这一教育方法将为我国环境法教育带来革命性的创新。目前国内有一些大学法学院已开设了环境法律诊所课程,并积累了相应的运作经验。但是,环境法律诊所在现实中还面临着许多障碍,其主要表现在: 1.学生的选择动力不足的状况及解决对策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很多学生为增加自己的就业优势,往往会选择热门专业而蜂拥而上,对环境法律诊所这种公益性大于“实用性”的课程,选修的学生明显较少,主要的参加者也是为数不多的环境法专业研究生。因选择的动力不足而导致的人员缺乏,是限制环境法律诊所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可以将环境法律诊所与法学教育中的实习课程相结合,将环境法律诊所列为实习途径之一。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现有环境法律诊所的“人员贫血”问题,又可以改变学生实习课程演变为“在法院、检察院装订卷宗、在律所端茶倒水”的现象。同时,环境法律诊所中有专业教师指导,对学生办案过程紧密跟踪,其所给出的实习成绩远比环保局、法院、检察院人事部门、律师事务所所给出的鉴定意见更客观可靠,有利于毕业生综合素质的科学评定。 2.环境法律诊所的运行经费不足及解决对策 学校经费不足是国内现有诊所式教育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法律诊所的主体是在校大学生,绝大部分经济尚不独立,仍然依靠父母给於经济支持。要求学生自费办案,显然不可能。另一方面,环境法律诊所所接触的一般都是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的案件,其对经费的要求也相对较高,例如进行公众意见调查、技术性证据的获取、环境侵权损害程度的调查、与有关环保行政部门或污染企业的沟通与协商等,需要大量经费支持。若不能有效解决经费问题,环境法律诊所便举步维艰。目前国内不少法律诊所办的不错的大学资金主要靠外来经费支持,要实现环境法律诊所在我国高校环境法教育中的普及以及全面发展,必须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如适时利用企业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契机,积极争取企业的赞助,及时解决环境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困难。同时,还可以在国际、国内环保组织层面,为建构环境法律诊所、完善诊所式环境法律机制争取资金资助。 3.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案源不足及解决对策 环境法律诊所案源十分有限。一方面,是源于总体上公众环境法律意识仍不高,即使当前的环境问题在不断升温。另一方面,公众对法律诊所的了解与接受还需一个过程。许多人还不知道、甚至不理解什么叫法律诊所。更何况,相比起其他法律诊所而言,环境法的科技性使环境法律诊所更体现出专业性、技术性。从而在公众与环境法律诊所之间划上一道鸿沟,日常生活中鲜有接触。进而致使环境法律诊所经常面临“无事可做”的尴尬局面。豎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环境法律诊所要走出以上的尴尬局面,必须拓宽视野。诊所式环境法律教学机制的教学目标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解决当事人环境纠纷一个领域,而应该将法律诊所服务的范围扩大到更广泛的环境法制研究。如调研、社会报告、企业提供环境法律咨询、进行环保法制普及活动等,这既符合环境法本身的公益性的特点,有促进学生自身研究性思维的培养,引发投身于环保事业的热情。 4.环境法律诊所的师资欠缺及解决对策 环境法律诊所对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要求非常高,但目前各高校中专门从事环境法教育研究的教师却缺口很大,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从事环境法律诊所教育师资更是存在不足。对于师资数量缺口,我们需要通过多元途径拓展。如邀请教学、办案经验丰富的退休教师、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律师、环保组织、环保主管部门退休人员等为诊所顾问,协助诊所案件处理等相应活动,以弥补师资不足。另外,争取经费拓展师资培训渠道(如将环境法律诊所与教师专业进修计划相结合,甚至可以派遣教师出国考察培训),将有利于提高师资的专业水平。 三、展望:诊所式环境法律教育的发展前景 虽然发展诊所式环境法律教育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是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社会发展趋势决定了诊所式教育环境法律教育必将赢来一个好的发展前景。 (一)诊所式环境法律教育与我国的人才培养目标完全一致 社会需要的是应用型环境法律人才,我国环境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不仅具有坚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同时又有较强的环境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而环境法诊所式教育就是一种培养和训练学生环境法律实践能力和技巧的课程。学生除了在课堂教学中学习和训练环境法律实践的一些技能和技巧外,还在老师的指导下参与真实环境案件的办理,对学生环境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明显。同时学生通过环境法律实践了解了社会,感受了法律职业,培养了社会责任感。这些在学生毕业后,不仅对从事律师职业有用,而且同样也有益于从事环保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法律工作。 (二)诊所式环境法律教育对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培养的有效性 诊所式环境法律教育课程有着良好的教学效果。 首先,诊所式环境法律教育不同于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一般是在法学教学过程中,通过分析真实的判例或虚拟的案例来认识和理解法学知识。它不要求学生亲身参与到案件的实践中,没有办理案件的真实环境和感受;并且,案例教学最终是服务于理解法律理论知识,不可能进行法律实践技能的训练。同样,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由于没有真实的当事人而很难达到环境法诊所式教育的效果。 其次,诊所式环境法律教育也不同于实习。实习是我国各高校目前普遍采用的实践教学手段。就是让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接受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参与办理法律事务的一种“学徒式”的法律实践教学方法。实习与环境法诊所式教育有很多相似之处,学生都会真实地参与办案,且都是以培养法律实践技能为目的。这也正是许多人认为不必要在实习之上再设立诊所式环境法律教育课程的最主要理由之一。 (三)经本土化改造后,诊所式环境法律教育将有广阔的伸展空间 我们必须正视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产生于美国,但美国与我国在法律制度、法学教育制度等方面均存在很大不同。因此,诊所式环境法律教育能否在我国被接受,关键还要看其与我国的法学教育实际的结合程度。而这就离不开诊所式环境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改造,使其能更好地适应我国当前环境问题现状与生态文明演进的趋势。只有经过适时、合适的本土化改造,这种新兴的环境法学教育方法才会得到发展和推广。 无容置疑的是,生态文明的背景必将给环境法学的长足发展带来机遇。在环境法教育中引入诊所式是教学方式,无疑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传统课堂讲授方法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机制的结合,必能促进环境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环境法治事业培养大量优秀的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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