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研究 |
范文 | 王远峤+魏子青 摘 要:随着十八大、十八大三中等党的重要会议不断提出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化建设相关的政策决议,使得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处在有空前优势之处,要想发展好生态文明的建设,就需要依靠相应的制度体系,我们要牢牢把握住制度体系建设这个中心点,通过分析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中与生态文明制度相关的问题,并提出符合当代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1 充分认识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然性 要想完善和发展生态文明就必须依靠系统而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就必须始终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必要环节与基本思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我国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曾多次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 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 制度是一系列被人为制定出来的“规则”,具有约束人开展社会活动的作用。因此,“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2]。下定决心要搞好生态文明的建设工作,就必须颁布一种新的制度来处理和协调好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来对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进行指导和规范。所因而,要想使人类社会可以向更美好地方向前进,就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卓有成效的生态制度体系,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全社会中所体现出的必然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确保“美丽中国”远大目标的达成。 2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发展的侧重度提高,我国在生态文明制度化建设中已经取得了必然的收效。但是提出的时间尚短,我国对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仍处在探索的阶段,在发展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生态化的市场体制尚未建立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但是仍旧没有创立出一种颇具成效又与生态文明理念相匹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生态化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公民用生态理性来思考人与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并能够做出与之相关的经济决定,包括运用传统的市场手段来推进大众的消费方式和经济生产方式的改变。[3]但是我国的资源和生态产品的价格是不相匹配的。例如,企业忽视了自然资源应该的价值,对自然资源定价并不足以体现自然资源的价值,这就使得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格不能反映出自然资源的短缺程度,在生产过程中很少考虑生态的因素,并且未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和修复的成本算在其中,最后在售卖的过程中没有使它们的生态价值得以体现。 (二)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建国以来,我国结合实际国情逐渐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但是在《宪法》中,并没有提出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或相近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可是《宪法》中仍然没有加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内容,缺乏对生态文明的重视性。 《环境保护法》主导着我国的生态保护法律体,在立法之初国家将环境保护法的侧重点放在经济工作的顺利发展上,而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在《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性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并且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才能构成生态犯罪。 (三)公民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在生态文明建设面前,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尽自己的一份力,但是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还不完善,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理解还不是很深刻,生态文明意识还很薄弱,生态理念还没有树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心中。目前我国的教育教学体系中很少涉及生态文明的相关概念,也没有明确的关于生态文明教育的课程目标,对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知识体系和构成也并没有明确提出,也并没有运用到课程中。在新闻媒体和舆论宣传方面也没有配套的制度来配合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宣传。此外,社会中的一些环保组织,由于缺乏有环保意识的人员加入,并没有接收到正确的领导,加上环保组织本身的局限性,使其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并不显著。 3 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研究的对策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进程中,制度建设是核心,是关键,更是保证,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探索与实践。[4]要想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首当其冲的就是补充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漏洞和根据当前中国的状况不断修改不符合实践需求的规则。 (一)构建生态市场体制 归根究底,生态问题就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将生态化的市场体制引导向最优的方向发展,以协调生态文明建设与当前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一是优化改革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国家首先要明确所有自然资源的归属人,并使归属人可以依法享有使用自然的权益,同时也要肩负起保护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责任。二是完善损害生态环境赔偿和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要加强生产者保护环境的意识,通过增大违法所带来的高额成本,是生产者自觉主动的遵守有关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对于已经损害生态环境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使单位或个人切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深化环保制度改革 我国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不断优化《森林法》、《草原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体系,根据中国实际情况从环境的基础层面来改变生态问题。也要着重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定与生态文明制度相关的环保制度,体现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及管理作用。在法律与法律之间重复和交错的部分,要加大力度进行整改。每一项法律都要认真斟酌、整理、分析,并建立法律试用期,来评估法律的可行性。 (三)加强公众参与机制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要高度重视调动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创造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良好氛围。一是要把生态文明教育理念落实到学校的课程目标中。将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基本内容当中去,达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庭、以家庭影响社会、增强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5]二是加大对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程度。政府应该借助权威媒体发布正确的生态理念,并及时公开一些有关环境的信息,使公众为环境保护献出一份力量。三是要增强民间环保组织的能力。加强与民间环保组织的合作,通过民间环保组织宣传生态文明的相关思想,扩大影响力,从而提高全民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N].人民日报,2013-05-25,(001).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04. [3]孟玲.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D].辽宁:辽宁大学,2014,4. [4]孙笑研,王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思考[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2. [5]习近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J].管理世界,200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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