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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西方商法学教学方法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商法学本科教学的启示
范文 郭丽媛 韩凯
摘要:当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与理论发展相比较,存在较大的差距,已经成为制约法学类专业教学效率的瓶颈。西方商法学教学方法的发展和融合,为我国商法学本科教学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我们在民商法学教学中,需要以司法实务为导向、以学生积极参与为导向,不断提升学生的知识领会能力和灵活应用能力。
关键词:商法学;教学改革;启示
“法者,国之重器也”。法学教育是对一国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传道、授业、解惑,它兼具法制宣传和法律教育双重属性,关系到一个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人才队伍的建立和培养,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但作为培养法学人才重要途径的高校民商法学本科教育,依然存在教育定位不明确、教育层次不清晰、教育特征不专业等诸多问题。因此,如何从教学方法上使法学专业院校的商法本科教学更加合理、实用、接地气,对于促进民商法学专业教育的发展,推进民商法学整体教学水平的稳步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1西方商法学教学方法的发展
众所周知,欧陆各国的大陆法系教学方法和英美的海洋法系教学方法存在较大差异。但近年来,为了消除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日常实践之间的差距,西方各国的法学教育设计都在努力通过推广多元教学方法,培训开放式、综合性、实用型法律人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传统的大陆法系法学教学方法与海洋法系法学教学方法逐步开始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就民商法教学方法而言,目前已经形成三类主流教学模式。
(一)以语言传递信息为主的商法學教学方法
传统的以语言传递信息为主的方法是讲授法。讲授法是指整个课程由主讲教师主导,教师讲授知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这种教学方法优缺点鲜明,业内已经达成共识要对讲授法进行优化。如今在大陆法系法学教学中常用的以语言传递信息为主的方法是讨论式教学法,又称为“交流式教学法”或“Seminar法”,主要是以师生之间广泛进行相互交流的方式展开民商法教学。其实质是通过教师与学生就某一问题展开的相应讨论、分析、辩驳与总结,从而使得学生获得相应的法学专业基本知识。在这种教学方法下,教师通过讨论问题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通过对问题的深入了解和辨析,使得学生不仅对某些法律问题有了深入的了解,而且在程序法与实体法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
(二)以直接感知为主的商法学教学方法
以直接感知为主的商法学教学方法包括演示法、自学法和观摩法。演示法是指通过学校开展相应的法律文书写作和法律影视欣赏等课程,将法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文字和影视图像的形式展现给学生,同时加以对案件的解释说明,以此再现案件事实。自学法则是教师指导和学生自学共同得出的产物,教师的作用主要在于引导,学生在课后同学自主学习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的同时,理解法学理念或精髓。观摩法则是在教师带领下,前往法院旁听真实审判,了解实体法与程序法在现实审判中的具体操作。三种方法的共同特点是:直观性很强,这些方法通过图表、录像、电影和实际审判的形式展现给学生,使其身临其境,打破了传统意义上课堂的束缚,将教学和实际生活结合在一起,提供了相应的感性材料,扩大了学生知识面,激发了学习兴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习效果。
(三)以实践性为主的商法学教学方法
以实践性为主的商法学教学方法包括案例教学法、实践法、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毕业实习。案例教学法在教师指导之下采用相关案例组织学生学习、研究,让学生针对每一个案例指出其问题所在,并依附于其他材料和知识,评析因果关系,然后选择一定的解决方法得出结论,并以此作为评价学生课业成绩的标准。此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目前法学教育以闭卷笔试答题的为主的评价手段。实践法是指在学生课堂学习之余,参加相关普法宣传活动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在落实国家政策的同时,宣传法律法规,目的是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解决实际纠纷中。模拟审判是将现实存在的案例,通过学生对案由和相关程序进行搜集和整理,将案件重新演绎出来,加强对实践操作过程和案件本身所包含的法律关系的理解。法律诊所是针对“案例教学”的弊端提出的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目的是为生活困难的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这种方法旨在帮助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职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办理相关案件,教师为学生提供咨询并指导其做出决定的教学方法。其中指导教师与学生密切合作,但大部分代理工作由学生自己来完成。毕业实习是指即将毕业的法学专业学生前往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实践学习。目的是将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有机结合,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实践法、模拟审判、法律诊所和毕业实习的共同特点就是要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在加深理论学习的同时,注重对实践中对理论知识的灵活运用,以便学生毕业后更好地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
2西方商法学教学方法的融合趋势
由于美国受传统英美法系的影响较为深刻,通常采取的是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教学方法。随着两大法系之间的融合,大陆法系的讲授式方法也逐渐被采纳,以适应不同阶段的法律人才培养活动。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要环节。通过任课老师对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观点的讲解,帮助学生系统性地掌握理论知识,让学生学会运用法学的理论观点和思维方式分析现实问题。讲授式方法的优势是能够系统、明确地向学生传递法律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在学生对整个课程体系、法律体系都有一定的掌握的基础之上,逐步讲解其中细小的知识要点。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的发展,原有的讲授式方法出现了一系列的弊端,比如教学方法单一,所讲授的内容虽具体,但是枯燥乏味,学生的知识体系建构不起来,其内容仅限理论内容、学科发展史和具体某项规定的含义等反面,对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讲授式方法显得力不从心。虽然讲授法有种种弊端,但是充分结合讲授法的特点与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将二者的优势充分发挥就能够在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并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诸方面发挥其作用,这样的结果是使用传统单一的案例教学法得不到的。在此基础之上,相关法律教育者们又创造性的发明了一种既适宣传统讲又兼顾案例教学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模拟审判和法律专题辩论。这种方法兼顾了传统教学方法在实务训练方面的不足,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改良传统教学方法的积极作用。在课堂教学中突出三个方面:第一,重视课堂教学艺术,授课内容深入浅出、由表及里,既严谨与简洁,同时又生动活泼,力求以生动的语汇和丰富的实际材料将深刻的理论传授给学生;第二,强调启发式教学,积极推进问题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通过问题和案例剖析,组织学生讨论,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灵活运用讲授方法和案例教学法,既可以提供信息更多、色彩更丰富的画面,又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由于法学是一门很强的实践性科学,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仅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同时需要像医学专业一样,进行相应的实践性课程的教育,法学教育的宗旨不仅是为了培养专业的法学家,而且还需要培养像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行政执法人員等大量实践型人才。近些年,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出现了融合的趋势,传统意义上两大法系之间泾渭分明的教学方法,也实践中也逐步融合,出现了既重视理论讲授,又重视实践操作的教学方法。现在诸多高校已经开展相应的法律诊所课程和实践、实习课程,教学方法沿着“讲授——讨论——实践——讨论——再实践”的路径进行发展,由传统的仅仅教师主导课堂、受教育者仅仅为课堂参与者的状态,向着受教者主动探索、积极探讨的课堂进行发展,积极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实践中的创造性这个方面逐步转变。重视课堂讲授外,还重视课外实践对教学的辅助作用。组织学生进行法庭审判观摩,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熟悉法庭审判程序,掌握基本审判技巧,增强运用知识的能力;组织、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咨询工作,既服务于社会也让老师从中发现学生在知识掌握和表达方面存在的不足,为有针对性的教学提供依据;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相应的法律见习、社会调查,开展“法律进基层”等活动;组织学生利用专业实习机会,广泛参与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所等实践单位中去,学以致用,并通过信息反馈改进学校的教学工作。
3西方商法学教学方法的融合对我国的启示
纵观整个西方商法学教学方法的融合过程,对于我们国家提高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水平,完善相关教学方法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现今开展的法学教育改革应从课程、教材、教师和教学方法四个方面着手开展,但是课程改革、教材编写、教师培训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予以支撑,而教学方法的转变需要投入的成本较少,但无疑是最富有成效的。其中全面考量教学方法变革中的原因,以教育学的视角重新审视这些问题的原因,改良西方教学法,比较适合对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求,为培养相关法学专业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
具体而言,我们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民商法学教学要以司法实务为导向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仍然是课堂内教育,所有的主导者基本上都是老师一人完成的,老师素质的好坏也直接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但是,老师传递的是理论知识,他们并没有丰富的实务方面的经验。经过他们上课演绎出来的内容,只是一些间接经验或者间接信息,在此过程中,学生永远只是一个旁观者,他们无法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这些内容的现实意义,也无法真切地体会到这些案件中的疑难程度。因此,老师要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学理论、原则,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强他们对法学职业的理解,并在某种程度上培养他们的实务操作能力。尽管现在有法学专业性实习,通过集中或者分散性方式来让学生知晓司法实务,但是,专业实习的时间相对比较固定,实习人数也比较集中,实习时了解的面也相对比较窄。
(二)民商法学教学要以学生积极参与为导向
在传统的通识教育活动中,学生基本上都是被动性的知识接受者,任课教师传授什么知识,学生就听什么、记什么、复习什么。这样的教学能够保证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在一种井然有序的教学活动中,保证知识有效知识的传授。但是,基于法学自身的特殊性,如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过于被动,他们的思维方式就要无端地被牵制,其看问题的视角也就不会灵活转换,实践操作技能就更不可能得到提升。当然,就多年的教学经验来说,学生的被动性也是多年养成的习惯,经过应试教育多年的熏陶,学生熟悉的都是如何跟随老师的步伐亦步亦趋,而不太会主动性、创造性地学习。这一状况应当有所改变,大学作为开放性的学习阶段,需要给予学生更多的灵活空间,让他们可以参与到实践教学的环节中来,并在其中发挥主体意识与角色意识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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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