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说清代的平民诉讼问题 |
范文 | 摘 要:清代在地方实行省、府、州县三级行政管理制度,司法职能也主要以三级政府为依托。州县作为行政机构的最低一级,其对地方的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县的长官被称为“亲民之官”。但是县官是否真的亲民还是有待商榷的,事实上除非迫不得已百姓也绝不轻易去县衙击鼓鸣冤。 关键词:清代官府;解决纠纷;平民诉讼;官府受讼 1 清代地方官府 在清代的地方上,县府是总管行政、司法的部门。几乎所有的县府都有基本相同的职官配置:知县、县丞各一人,主簿无定员,典吏一人,其他另有书吏、差役不定。其中知县是县府的最高长官,是正七品官员,知县一职虽位不高、权不大,可是却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他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对百姓实施教化及普法、全权处理民事诉讼、拟律并上报刑事案件、监禁与递解犯人、管束在配犯人。可以说知县集行政、公、检、法大权于一身,所以“虽曰国非可以一人兴也,非可以一人亡也,而其所兴亡必自于县令”[1]。清朝统治者对地方官员的选任以科举为主,兼有捐纳、恩荫、贡生、行伍旗人等。这些人大多未曾涉世,是一向潜心于八股文的科举人才,他们既没有留意过律例,更无实践的本领,甚至一批捐纳为官者,更是以敛财为主要目的。虽然统治阶级很注重培训、历练预备县官,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这些预备官员却很难达到他们所预期的效果。 2 平民如何解决纠纷 黎民百姓之间若是有了纠纷也是有一些自己的解决方法的。居住在同一村庄的人大多是同姓宗族,很多都有着亲缘关系。每个宗族都会选出一个识字、有威望的男性家长作为族长。族长对本族的人有绝对的权威,虽不像帝王那样拥有生杀予夺大权,但却是可以管理一村的各种重大的事务。比如家族的祭祀、土地的变更、晚辈的婚姻、读书等都由族长定夺。“族众有争竞者,必先鸣户尊、房长处理,不得遽兴讼端。倘有倚分逼挟恃符欺弱及遇事挑唆者,除户长禀首外,家规惩治”[2]。所以平民一旦发生了纠纷,他们首先找到的是本族的族长或者其他的有威望的人,来作为中人调解,以解决存在的问题。等到事情和平解决后,纠纷两边人家中理亏的一方,或者由双方共同出资承办酒席款待中人,以示感激。这样的方法比去县衙打官司更省钱、更快捷,处理的结果也相对公正。而官府也承认本族、本村内部的这种解决问题方式。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上,普遍的方式是首先依照习俗处理纠纷,如若遇到的纠纷传统方式难以解决才会由官府进行司法审判。 另外特别要讨论到的是县城居住的手工业者和商人也是不愿意触碰官司的群体。清代从事同样手工艺工作者或是经营相同生意的商人他们会组成行会或商会,一旦遇到纠纷他们首先想到的是找自己所在的行会或商会,由其负责人出面调解。如果行会或商会的成员被人诬陷到官府,组织也会出面对其进行保护。行会或商会关于诉讼相应的也有自己的规章,大多要求是内部人员出现纠纷不得擅自报官。有一个行会的章程这样说到:“各位同仁一致认为,倘若彼此有钱财纠纷,应提交行会集议仲裁解决,为达成令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应竭尽全力。如果无法达成谅解,才可以告官;若有原告径行告官,并未事先提交行会,他要受到大家一致斥责,以后他再有任何事情征求行会意见,均会被驳回,不予受理”[3]。之所以有如此规定或许是因为那些实力较强的成员欲意把持行会,如若所谓的丑事一旦被曝光,很可能会遭到衙门不可预料的某些干涉;也或许是组织的领导者担心内部团结会遭到破坏,假使任由组织成员对簿公堂,显然诉讼双方易结下仇怨;另有可能便是行会商会首领畏惧同仁因对外人无故挑起诉讼而损坏整个行会商会的名声进而会破坏本身在行业中的影响力。 3 平民不喜讼的原因 谚云:“衙门六扇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非谓官之必贪,吏之必墨也。一词准理,差役到家则有馈赠之资;探信入城则有舟车之费;及示审有期,而讼师、词证以及关切之亲朋相率而前,无不取给于具呈之人;或审期更换更换,则费将重出。其他差房陋规明目不一,有官法之所不能禁者;索诈之赃,又无论已。……如乡民有田四十亩,夫耕妇织可给数口,一讼之累,费钱三千文,便需假子钱以济。不二年,必至鬻田,鬻一亩则少一亩之入,辗转借售,不七八年而无以为生。其贫在七八年之后,而致贫之故实在准词之初,故事非急切,宜批示开导,不宜传讯差提……少唤一人即少累一人。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下笔时多费一刻之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故幕中之存心,以省事为上”[4]。这是汪辉祖从幕友角度出发,就词讼对百姓的危害说的一段话。重点主要针对自耕农而言,对一开始的诉讼费用还有能力承担,其贫只在“七八年之后”。而对于收入更低的半自耕农、佃客、雇工等平民来说,与人发生纠纷,就不得不考虑无底的诉讼费用而自动或经本村的大家长调解息讼了。“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5]这是康熙皇帝在1709年给河南巡抚(鹿佑)的上谕中说的,表明了皇帝对州县官员贪取的态度。朝廷是默认县官对百姓的盘剥的,县官只要把该交的税钱都如数上交国家,国家对于他们的附加税是不予理会的,这样就加重了普通百姓的负担。 平民百姓不喜讼事,政府官员有的也不愿意受理案件。因为当时评判基层官员好坏的标准有时甚至不需要考察其业绩,只要官员能有效维护地方的稳定就可顺利升迁。而官员一旦错判了案件,就会承担被罢免甚至被砍头的风险。所以很多时候案件都会被堆积起来,面对如此情形百姓怎会还有请求官府解决自己问题的想法呢?“族中有口角小忿及田土差役账目等项,必须先经投诉族众剖断是非,不得经往府县讼告滋蔓。[6]”这种族规与国法的基本思想和作用都是一致的,违国法即违家规。《大清律例》专门引入“族长”的司法权限。执法者也认为“各祠既有族长、房长,莫若官给牌照,假以事权,专司化导约束……子弟不法,轻则治以家法,重则禀官究处。”[7]官府对于平民诉讼的拒绝已经表现得很明显。 4 结语 “不吃毒药,不打官司。屈死不告官,饿死不做贼。劝君莫告官,烦恼说不完。赢了官司,赔了钱。衙役见钱,苍蝇见血。官司未见官,衙役先吃饱。官吏要走,官司未结。无冤不成狱。人死不能复生,刑伤难以复原。县官断案缘故多,十有八九人不知。……”[8]这些谚语很清楚的表达了布衣苍生对于讼事的立场。知县们的目的达到了,省去了诸多的烦忧。但是官员的这种畸形的思考方式必定是不能长久的,满清官员的积弊已久,他们常常做着迷梦,以为自己的生活可以一直在无为中度过,直到列强的坚船利炮一次一次的打开了国门,直到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直到溥仪的退位……。他们拒绝了百姓,也失去了民心。 参考文獻 [1]《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一,张望《读史县令筏》 [2]安徽桐城《祝氏宗谱》卷一 [3] (英)S.斯普林克,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 [4]汪辉祖,《佐治要言.省事》 [5] (英)S.斯普林克,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6]江西南昌《魏氏宗谱》卷一一 [7] 《清史资料》第三辑,第216页,中华书局,1982年 [8] (英)S.斯普林克,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作者简介 王吉娜(1993-),女,汉族,河南驻马店市人,河南大学历,中国近代史,2016级硕士在读,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