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于民商事执行中第三人异议问题比较研究 |
范文 | 钟云明+孙恒俊 摘 要:民商事中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是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本文介绍了我国第三人执行异议的现状以及国际上相关法律制度,进而对我国的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的重构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商事;第三人;异议问题 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以及执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内容,虽然我国在相关的法律中也建立了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这就需要从世界范围内,借鉴优秀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 1 我国第三人执行异议的现状 首先,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异议由执行者进行审查。但是在其他案件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由谁负责审查。而这种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审查执行权利不明、监督程度不高甚至出现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在第三人异议问题中,缺少救济程序。当前的执行制度在主要是由于制度本身的公正度不高,在案外第三人审查过程中,第三人只有提出异议的基本权利,却不能通过程序权利来保障自身的实体权利。这就使得第三人寻找救济的过程异常艰难。再次,第三人的救济性质存在问题。在法律程序中第三人执行异议中提出的救济是什么性质,在现有法律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主要是由于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没有区分第三人异议是程序上的异议还是实体上的异议。最后,当前的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中救济的通道较少。在现有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出第三人异议时需要救济的通道[1]。 2 与其他国家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相比较 2.1 德国 德国的第三人执行异议是由立法机构在强制性执行的基础上建立了极为丰富的法律救济制度,保障案件参与者的自身利益能够被合理的考虑进去,同时在进行强制性执行的过程中给予案件参与者能够保护自身权益的可能性。这种法律上的救济制度为许多其他国家提供了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的参考。德国的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中,主要包括了执行抗议、执行异议诉讼、第三人异议诉讼、即时抗议、执行保护申请以及优先受偿等制度。 2.2 日本 日本的执行异议制度与执行救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日本进行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的立法时,聘请了德国的相关学者参与其中,因此在日本的执行机构以及执行救济制度上很大一部分都是在沿用德国的执行异议制度。但是与德国的民事执行诉讼的体例有所区别,日本出台了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在日本的执行救济制度中,重点是对执行人的范围的定义。在日本的能够进入到强制性执行的人主要有:债务中明确表示的当事人以及继承人,同时也包括了持有当事人请求标的物的相关人员。 2.3 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执行异议制度主要是参考了德国以及日本的强制性执行制度,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的改进。而台湾与中国大陆有着相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因此在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的立法上对我国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在台湾地区,强制性执行的相关工作主要由台湾的民事执行处进行处理,这一机构独立于台湾的审判机构,同时执行处全部设置在地方法院一级,也不区分强制执行的种类,在处理过程中上级法院也无权干涉,执行处拥有一定的裁定权利,但是只能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者不服从裁定而进行抗告时可以使用。而在执行处内部,也设有常驻执行法官,处理执行异议中的一些特殊情况。 2.4 美国 美国的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较为特殊,其执行命令以及执行过程中的裁决行为全部由法院处理,包括了执行者变更、案外人进行异议之诉等,在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机构中,没有设立专门负责执行事务的审判机构。例如处理执行者变更是由原审判法院负责,其他事务大多数是由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负责。 3 我国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的重构 3.1 第三人异议制度重构的原则 1.制衡原则 在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中重点是实现执行权利的制衡以及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首先,执行异议的审查人员或部门不能参与执行实施,必须拥有绝对的独立性。其次,需要给予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拥有诉讼权,通过诉讼权利保证执行异议的公平性[2]。 2.公正原则 在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中,需要包含执行的救济方式,保护第三人的自身权益,在执行异议制度中坚持公正原则。 3.效率原则 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基本上是针对民商事执行的案件中使用的,因此需要及时的将相关事宜解决。同时在救济过程中,也要坚持高效的工作态度。一方面,在工作中减少冗长流程。另一方面,通过救济措施降低执行过程中的阻碍。 3.2 第三人异议的事由 在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中,异议的事由是指在所有情况中第三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这一规定在国际范围内都有所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可以将执行异议的事由总结成四类。 首先是强制性执行命令,是指由执行部门对执行内容发出的指令和通知。例如当执行债务到期时,法院可以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书。这就属于一种强制性命令,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其次,强制性的执行方式,是指强制性执行时的必要行为。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行为违背相关的法律流程,第三人可以对其提出执行异议。再次,强制性执行的程序,指在强制性执行时,需要依法完成的必要程序,第三人可以对此提出异议。最后,其他相关事由,指除了前三条以外的事由。 3.3 执行异议制度的程序 1.提起异议的形式 在第三人对执行过程中相关内容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提出第三人执行异议。 2.所处法院 在遵循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由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处理。具体来讲,就是由执行法院内部设立执行裁决部门的法官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3.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 第三人的执行异议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而这一执行过程是针对第三人的相关执行程序,如果还没有执行,就不会涉及到第三人权益受损。 4.审查形式 在审查中将会以听证的形式完成,同时需要设立合议庭。而在当前的审查形式中,流程过于冗长,应当在实际审查过程中省去申请人以及被执行人的听证环节,直接由执行法官進行书面上的审查。 5.裁判与复议 当审查确定之后,就可以根据审查结果得出裁判内容。如果对裁判内容不服,可以进行复议。 4 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律中虽然已经制定了关于第三人执行异议的有关制度,但是在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借鉴国际上较为全面的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作为参考,不断改进我国的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使我国的法律法规更加的完善、权威。 参考文献 [1]刘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5. [2]胡娟.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D].天津师范大学,2014. 作者简介 钟云明(1977-),男,江苏宜兴人,本科学历,执行员,研究方向:民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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