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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价值探讨
范文

    刘洪亮+习玲

    摘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运行十年多以来,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但现实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理性认识查询工作出现的问题,理清思路,正确界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目标,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真正发挥查询工作的价值,实现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初衷。

    关键词:行贿犯罪 档案查询 诚信体系建设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根据办案,依据判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受理查询、提供查询结果的一项工作制度。有关单位则在招投标、人事任免、招生录用等过程中根据查询结果区别对待,使得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竞争、人事任免、招考录用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实现褒廉贬腐,加大行贿犯罪的成本,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这项制度由浙江宁波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创建,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推广,2012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目前查询工作已经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人事管理、公司设立、资格认证等领域,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存在的争议问题

    查询工作正式运行十年以来,整体运行良好,但是由于思想认识、法治意识、宣传力度和工作方式等方面原因,业内业外对查询工作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询存废问题

    关于废止的观点主要基于行贿档案查询无用论。有人认为,行贿档案查询就是根据已有判决由检察机关出具的一张纸,没什么太大的价值,是司法资源的浪费。社会查询单位更是认为,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求投标单位出具检察机关开具的行贿档案查询函,增加了办事的流程,自己一直遵纪守法,无需自证廉洁。

    (二)查询效率问题

    《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规定,查询时间为3-5天。实践中,查询单位往往要求一快再快,或立等可取。对于要求第三天来取函的,就认为检察机关服务态度不好,效率不高,不快捷便民。这使得一些检察机关以压缩正常办理时间来吸引眼球,比如承诺“立等可取”、“秒取”等。而很多当事人也拿这样的例子作为比较来批评没有实现“立等可取”的检察院,由此给查询工作造成被动。

    (三)查询途径问题

    目前,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数据库由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查询流程是由申请查询人提交相应资料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办公人员录入到检察内网,查询出结果并出具《行贿犯罪档案告知函》。因此,有观点认为,行贿犯罪档案应该像法院公布判决、公安机关公布车辆和驾驶人违章信息一样,在互联网上公开,自主查询,不必经过检察机关查询。这样既缓解检察机关工作压力,也大大方便了当事人。

    (四)查询规避问题

    查询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主要搜索关键词是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和公司名称。因此,有的人认为,只要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和公司换掉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和公司名称,就可以规避查询,这种犯罪档案查询手段并不能有效防止行贿犯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意义不大。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价值分析

    产生上述不同认识的主要原因是对查询实施背景、目的、意义缺乏认识,对反腐倡廉、建设诚信体系必要性理解不深刻,对如何充分利用检察职能积极服务法治社会建设认识不清。

    (一)正确认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义

    内部人员认为查询无用,主要是对查询的背景、目的、意义认识不清;而外部人员认为查询无用,可能是他们一边行贿,另一边却拿着检察机关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函去招标;主张废除查询工作,其实是对反腐和诚信廉洁体系建设的排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院立足职能,结合案件,与党政有关管理部门建立的一条联合反腐防线。通过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投标限制,加大了行贿犯罪的成本,也宣传了检察机关的反腐成果,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增强检察机关的威信。扩大查询的应用领域,可以使得全社会形成“以贿赂为耻,以廉洁为荣”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促进全社会诚信廉洁体系建设。

    (二)正确认识和对待查询工作出现的效率问题

    有的查询单位觉得查询函很简单,常常以招标时间紧迫为由,要求检察机关立即办理,否则就以检察机关有关人员渎职为由投诉。

    实际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告知函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司法文书一样要严谨、规范,因此查询不能简单化。首先,司法行为有程序要求,需要时间流转;其次,信息审核需要慎重和认真对待;最后,查询制度是面向全社会的。各地各院查询工作量、人员配备有区别,不分实际情况,一律要求或承诺立等可取是不现实的,也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另外,很多查询单位以“招投标很紧急”为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无限提高效率,实质是对诚信体系建设的排斥,也是不负责任的。我国招投标法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至少有20天,这完全有充裕的时间保障办理为期3-5天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函。实践中,主要是申请人自己原因造成的耽搁或者招标方违法缩短了招标公告时间。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应该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处理,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对招标单位违法行为有所作为。比如对排斥查询的单位开展预防调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发放检察建议或查处犯罪。

    (三)正确认识查询的途径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不是单纯的“法务公开”,而是一个行贿犯罪信息收集、管理、运用的过程。这个过程和法院判决的公开、交通违章信息的公开有本质的区别。检察机关除了收集、管理行贿犯罪信息之外,还和有关招标主管机关(比如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等)达成协议,联合要求在招投标、人事任命等过程中对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区别对待,让有行贿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在投标或人事任命过程中被扣分或进入黑名单,从而达到“褒扬廉洁惩罚犯罪”的目的。正是检察機关的积极作为,才和党政机关联合筑起了“褒廉贬腐”的防线,才使得判决在建立诚信廉洁体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坚持检察机关对该工作的主导地位,保证查询中的有效管理(比如定期上传,设定公开期限,到期删除等),而不是发到互联网中“自主查询,一发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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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5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