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
范文 | 田红梅 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建议尽快通过立法扩大数字出版物的法定呈缴客体范围,明确数字资源的呈缴主体,保障呈缴者的经济权益,以更好地保存民族数字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G2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9)01-0124-03 关键词:数字出版物;呈缴客体;呈缴主体;法律权利 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是指数字出版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指定单位或图书馆免费呈缴数字出版物样本或者允许国家指定机关免费采集呈缴本的制度。数字出版物是指以数字形式生成的出版物,通常分为离线出版物和在线出版物两类。离线出版物是指信息存储在单一载体之上的数字出版物,在线出版物是指连接到互联网或系统等较大范围的数字出版物。 1?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的意义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文献资源以数字化形式呈现,且数量呈几何级增长,它们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数字信息具有快速更新和替换的特点,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存,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保存数字遗产宪章》指出,应确保人类文化遗产的保存和普遍使用,特别是数字遗产。数字遗产包括以数字方式存在或转换的有关文化、教育、科学及其他领域的信息。数字资源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往往以文字、数据库、图像、声音及软件等形式呈现。它们更新、消失频繁,只有及时收集、保存才能被未来社会所利用[1]。 2?我国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困境 2.1?现行法律规定的滞后性 我国于1997年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出版物在发行前必须依法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免费送交样本。2007年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变更电子出版物的受缴单位为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同时指出电子出版物是以数字形式将有关知识信息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介质上,包括只读光盘、一次性写入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各种媒体形态。显然,这里的电子出版物是指离线数字出版物,是狭义的数字出版物。离线数字出版物形态固定、单一,权利人和出版单位相对确定,呈缴范围与纸质出版物的区别不是很大,可以适用传统的呈缴制度法律规定。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再次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就有关电子出版物的缴送规定进行了细化。在线数字出版物具有广泛性、暂时性、信息量大等特点,已经不能按照传统的缴存制度加以规范。作为人类精神文明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从技术角度研究缴存方法,我国还需要从法律制度方面为数字资源的缴存提供依据和保障,既要对数字出版物缴存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又要提高受缴机关的缴存效率,保证对数字资源进行长期有效的收集和保存。 2.2?数字出版物呈缴主体的复杂性 离线数字出版物的呈缴主体是出版单位,同纸质出版物呈缴主体相类似。在线数字出版物类型多样、主体复杂,出版单位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大,呈缴主体边界不再明晰。如:一个网络页面可能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包括出版者、网页设计者、内容著作人、生产者、发行者等。在构建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的过程中,确定呈缴主体的范围对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的贯彻实施将起到关键性作用。 2.3?数字出版物缴存面临的法律风险 尽管我国法律还未对在线数字出版物的呈缴做出明确规定,但政府和学者们已经认识到对在线数字出版物的保存已刻不容缓,并采取了积极行动,从技术层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例如:从2003年开始,国家图书馆开展了中国互联网保存项目(WICP),2009年设立了国家图书馆互联网信息保护中心,2012年11月建立了网站,专门从事数字出版物的长期保存和采集,对数字出版物的收缴工作进行了全面统筹与合理规划,并积极寻求数字出版物收集和保存的技术方法。2009年,WICP项目建立了“中国事典”收缴网站,针对一些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事件,如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SARS事件、汶川大地震、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等数字资源进行了信息收集和保存[2]。2003年,国际图联信息自由获取和表达委员会发布的《因特网宣言》指出,图书馆有自由获得文献资源的权利,其他任何国家和媒体不得进行干预[3]。同时,各个国家的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了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侵犯其作品的版权。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对图书馆开展复制行为的合理使用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对于本館收藏的作品,仅在陈列和保存版本时才具有复制的权利。对于图书馆为了保存数字出版物的采集收割行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上述提到的对网络数字出版物的信息采集活动,如果未经数字出版物著作权人的许可,将面临侵权的法律风险。 3?完善我国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的立法建议 3.1?扩大法定呈缴客体范围 3.1.1?法律制度是开展数字出版物收集和保存的有力保障。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数字出版物技术的巨大变化,网络信息资源更新频繁,具有不间断性,且传播范围可以扩展到全球,这对确定数字出版物的客体范围会带来巨大的挑战。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避免侵权的风险,图书馆在进行数字采集和收割时,就必须逐一取得出版权人的授权和许可。但这种授权模式涉及面广、耗时耗力、效率低下,而且会导致大量的数字资源不能及时得到收集。因此,笔者认为最合理的办法是将在线数字出版物纳入呈缴制度的法定客体范围内,允许呈缴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主动采集、收割、保存数字资源,以节约人力、物力成本,及时保存民族文化遗产。 3.1.2?国际上对数字出版物概念范围的规定并不统一,呈现泛化趋势,不再局限于编辑加工、物质载体等,而主要从信息资源获取的角度进行考量。如:2005年欧洲国家图书馆馆长联席会代表委员会、欧洲出版商联合会发布的《发展与建立电子出版物自愿呈缴计划的声明》规定,在本国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发行或提供的数字信息、资源、知识等均为数字出版物,但内部网络或私人载体上的数字出版物不应被纳入法定呈缴范围[4]。2014年发布的《加拿大图书馆与档案馆法》规定,凡是社会公众可以获取的任何信息文献资源,无论是否收取费用,且无论以何种形式、载体存在,均为呈缴客体[5]。德国国家图书馆规定,仅服务于个人或商业目的的数字出版物不属于法定呈缴客体范围[6]。 3.1.3?收集原生数字。网络环境下,数字资源更新频繁、数量巨大,如果对所有的数字信息和每一次的更新都进行保存,实现信息收集的“完整性”,从信息的收集和存储来看都不现实,因此,受缴机关必须收集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原生数字。所谓的原生数字是指除以数字形式呈现外,再没有其他方式存在的文献资源。此外,从数字出版物的內容角度判断,受缴机关在对呈缴本进行缴存时,需要对其内容加以甄别,即从数字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在科学、艺术、社会等方面是否具有长远的保存价值等角度进行衡量。同时,国家在立法时应赋予受缴机构更多的主动权和选择权,在法律术语上使用更为宽泛的定义方式。 3.2?明确数字出版物的呈缴主体 数字出版物的呈缴主体是指依法承担呈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世界各国对出版物呈缴主体的规定各具特色,侧重点和覆盖范围也不尽相同,一般包括数字出版物的出版者、生产者、发行者、进口者及版权所有者等。但无论怎样规定,呈缴主体都是围绕着“版权”这一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的,围绕着“出版者”这一核心主体进行扩展[7]。离线数字出版物呈缴主体比较容易确定,同传统呈缴主体相同,由出版者承担呈缴义务。因网络出版物制作、发行的多样性,对于在线数字出版物则需要结合数字出版物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呈缴主体。从出版者角度划分,网络数字出版物的呈缴主体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数字信息的出版者,另一方面是网络平台提供商,但这还不足以涵盖所有的网络出版机构。如:当前我国的呈缴主体除数字信息的出版者,还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提交博、硕士论文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依法从事出版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中学位论文是非正式出版的数字资源[8]。法律在规定数字出版物的呈缴主体时,应充分考虑网络出版物的复杂性、多样性特点,协调好数字出版物范围宽泛与主体明确之间的矛盾,在将更多的数字出版物纳入法定呈缴客体范围的同时,降低收缴成本,提高呈缴效率。 3.3?保障数字出版物呈缴主体的法律权利 数字出版物的呈缴主体除依法履行呈缴义务或允许法律规定机关依法采集数字信息外,还应当保护其相应的法律权益。互联网条件下,数字出版物通常可供世界各国联机共享,这势必会损害数字出版者的经济利益,直接影响到其履行呈缴义务的积极性,而这又关系到呈缴制度能否得到长期的贯彻执行。因此,受缴机构在保护公众数字出版物合理利用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数字出版物版权的保护,不能损害呈缴者的商业利益。在平衡二者的关系时,笔者认为可借鉴美国做法,对数字资源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保护:①数字资源只能在指定的终端上供到馆用户使用,且一次只能供一个人使用,或在联网的阅览室内准许一个人使用。②允许图书馆在单独工作站上一次为一个人提供服务[9]。此外,受缴机构还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禁止用户对数字出版物进行下载、复制或网络传播,加强版权保护,保障呈缴者的经济权益。 4?结语 面对日益增长的数字资源,我国只有尽快修订呈缴法律制度,将数字出版物纳入法定呈缴客体范围,明确呈缴主体责任,同时通过立法保障呈缴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数字资源呈缴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保存数字遗产宪章[EB/OL].[2003-10-15].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23_qtgkxx/201001/xxgk_81413.html. [2] 刘青,孔凡莲.中国网络信息存档及其与国外的比较[J].图书情报工作,2013(9):82. [3] 权丽桃.数字信息资源保存的版权问题分析[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2(1):26. [4]Conference of European National Librarians,Federation of European Publishers. Statement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ment of voluntary deposit schemes for electronic publications[EB/OL].[2013-04-23].http://ec.europa.eu /information_society/activities/digital_libraries/doc/consultations/replies/fep_a30 2619-1.pdf. [5]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 act[EB/OL]. [2012-04-23].http://laws-lois.justice.gc.ca.PDF/L-7.7pdf. [6]Introduction [EB/OL].[2013-04-23].http://www.dnb.de/EN/Nutzpublinkationen_node.html. [7] 赵志刚.数字出版物呈缴的相关主体及基本诉求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6(4):28-29. [8] 世界主要国家出版物缴送制度及状况比较研究课题组.世界主要国家出版物缴送制度及状况比较研究[Z].国家图书馆内部研究报告,2005:13-21. [9] 苑克俪,蒋伟明.关于电子出版物缴送问题的探讨[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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