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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范文 丁艳君
摘要:由于各种原因,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大量存在,而法律对隐名股东规定并不完善,导致隐名股东的投资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主要从对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防范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隐名股东 法律风险 防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隐名出资的现象在有限公司越为常见。隐名出资的原因不外乎两种情形:一种是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而公司的投资人众多,因此出资额较小的部分出资人不得不成为隐名股东,另外一种是投资者由于主观(如怕麻烦、不愿公开身份等)或客观(如规避法律规定、登记疏忽等)的原因未在工商登记为股东,由此产生了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相对公司法中的股东而言,其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在商业实践中,由于隐名股东而引发的诉讼和纠纷亦屡见不鲜。那么,如何才能有效的减少纠纷,降低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本文就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进行探讨。
1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由于隐名股东是通过与显名股东(或称“名义股东”)签订“投资协议”或“代持协议”等协议方式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对公司进行实际出资。目前《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有效”,而《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虽然规定了隐名股东一定的法律权利,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隐名股东所面临的风险。仍然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1 无法参与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有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然后隐名股东由于其身份的隐藏,很难通过参加股东会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尤其在与持股比例较多的投资者或其他显名股东存在分歧时,其异议更难得到正常表达。甚至,隐名股东若不通过显名股东都无法正常通过获取所投资公司的财务信息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1.2 受限的优先购买权:按照《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隐名股东所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在转让出资时,显名股东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而然的获得优先购买的权利,而隐名股东同等作为实际投资人却不能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此项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1.3 股权被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风险。《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虽然赋予隐名股东对其股权被处分后享有请求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权利。但是《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其适用的前提是处分人无处分权。从公示角度看,公司股权的股东仍是显名股东,因此,对善意第三人而言,隐名股东很难请求法院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1.4 丧失投资权益的风险。显名股东对外是股权的持有者,若显名股东由于其对外负债到期而无法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股权进行查封、强制执行从而偿还债务。由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协议关系并不能对抗债权人,隐名股东的异议不能在法院得到支持,因此,隐名股东的投资也将作为显名股东对外的股权一并查封。隐名股东虽能向显名股东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进行追偿,但是其作为实际投资人从公司获取收益的权益将随之丧失。
2 隐名股东的法律防范
2.1 做好事前调查。隐名股东在选择显名股东时,要严格调查显名股东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历史诉讼情况,对自然人的显名股东,对其信誉情况,诚信度需要进行调查和了解,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
2.2 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需要签署好“投资协议”或“代持协议”。双方的协议可以选择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等第三方的鉴证下签署。协议由专业人士协助拟定,协议需要明确隐名股东的投资金额、投资日期、隐名股东退出机制、显名股东的告知义务、投资分红实现时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以及协议变更和终止的条件等等。
2.3 妥善保管证明资料。隐名股东要及时保存签署的协议,并要求显名股东出具收据凭证和投资确认书,银行出资凭证等给予妥善管理。
2.4 充分利用公司章程。隐名股东尽量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明确股权转让的条件。例如,在章程中约定在协议有限期限内且未经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所持的股权。
2.5 办理股权质押担保。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质押,可以有效避免显名股东擅自转让隐名股东的股权。设立股权质押后,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时,也可确保隐名股东的财产也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2.6 隐名股东应利用好信托公司的“股权托管”的特点,由实际出资人与信托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之后,由信托公司完成实际应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或是其他股东共同签订的合同,最后的股权收益归隐名股东所有。
综上,由于当前法律对隐名股东的规定不完善,在决定隐名投资时,了解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给予严格的防范也仅仅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而不能完全避免那些防不胜防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汤景中.隐名股东厘定——从个人法与团体法角度看隐名股东的权责范围[J].天府新论,2008(S1).
[2]奚晓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J].法律适用,2007(07).
[3]周友苏.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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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