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融资性贸易 |
范文 | 刘霞玉 一、什么是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用比较通俗的示例解释,就是甲想从乙那里购买某些货物再转卖给下家,但是苦于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又不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就找来了手中有钱正在寻找业务渠道的丙,从而乙能如愿进行货物买卖,而丙从中获得类似利息的收益的同時又能开始介入行业内的业务,这笔业务对于丙来说就是融资性贸易业务。 但是在此类业务中,一般来说业务的甲乙双方是原本就有合作意向,甚至可能两家公司在本次业务之前就存在直接的业务往来,所以作为业务介入方的丙可能在多方面面临较大的风险。 二、融资性贸易开展的背景 在目前的国内各行业市场竞争环境中,很多大型企业期望进行一体化改造转型,通过进入上游原材料供应市场来控制企业的成本,但是由于原材料市场本身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使制造型企业进入难度较大,所以无奈之下只能选择以融资性贸易的形式初步接触供应市场,以期能够逐步打开和深入该行业,从而赢得一定的话语权以扩大整个企业的影响力。 自2017年年初,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在人民大会堂“两会部长通道”答记者问时表示:“去杠杆、降低债务是央企今后一段时间重点关注的问题,当前债务风险是安全可控的,未来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是要严格禁止的。”但民营企业迫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仍然要冒巨大的风险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以达到企业纵向发展的战略规划。 三、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特点 (一)贸易结构模型化和融资主体重复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融资性贸易主要可以分为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和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两大类。第一大类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主要是因为融资方信誉不够,无法从银行贷款,或出资方需要通过贸易将自有资金转移给融资企业,但具有法律或政策上的阻碍,因此需要加入新的过桥方,使得资金流出更为顺畅,主要有委托监管模式、仓储保管模式、保兑仓、保理、信用证等模式。第二大类是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与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不同,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当中,提供融资企业直接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主要有循环买卖、托盘买卖、委托采购(销售)这些形式。流动资金的稀缺和信用风险较大,决定了融资企业与提供资金企业间一般具有相对较为紧密的联系,因此融资性贸易时常会在特定主体之间重复发生,并且采用相似或者相同的贸易结构。 (二)一旦发生诉讼,极易出现管辖权争议 融资性贸易经常伴随着管辖权争议。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融资性贸易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因此容易发生管辖权争议。融资性贸易的资金提供方通常是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因此也希望通过管辖权问题,取得一定的“主场优势”。 第二,区域内资金总量限制及融资成本决定了企业向外融资欲望非常强烈。在融资性贸易中,融资企业通常集中在华东五省及珠三角地区,而提供资金的企业则分布于各地。 (三)融资性贸易纠纷标的金额通常较大,涉及案件类型复杂 融资性贸易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型产业,参与企业的资金需求大,融资频繁,直接导致纠纷标的金额较大。从案件爆发的情况来看,企业获取融资的途径主要有: 第一,在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过程中,有融资企业为达到融资目的,在缺乏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采用虚构贸易关系、伪造、虚开货权凭证等不法手段,从银行或国有企业骗取资金并挪作他用。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在此类融资贸易中,常常存在业务人员审单不严、违规操作等情况,一旦这些企业出现资金风险,极易引发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或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渎职等民刑交叉案件。 第二,通过融资性贸易间接融资,主要表现为托盘贸易及循环交易,与之相伴的通常是买卖合同纠纷、共同侵权纠纷,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四)负责提供资金的企业对完整贸易链条通常缺乏了解 在融资性贸易中,为了保证资金以贸易形式最终流向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资金企业与上下游间的贸易关系通常是由需要融资一方主动促成,因此贸易链条通常由需要资金的企业掌握,而提供资金的企业一般对上下游企业缺乏了解,容易出现不见供应商、不见下游客户、不见货物的贸易。 (五)大量案件涉及民刑交叉 在融资性贸易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民刑交叉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虚假融资贸易案件中,经常伴随着融资企业通过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货权凭证等手段,实施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二是有些融资企业通过与国有企业员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可能存在渎职、行贿受贿等犯罪风险。 四、融资性贸易业务中存在的共性风险 在融资性贸易业务中,由于基本都是大宗商品业务,所以涉及的业务总金额及单笔订单金额都较大,业务运行过程中融资方对货物的实际控制能力有限,因此实际合作中存在非常大的风险。主要分为如下几点: (一)资金风险 在融资性贸易业务中,贸易合作方的还款能力、资金实力和还款意愿对资金风险起着关键性作用,也就是说,作为贸易合作方的乙的信用风险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丙的贸易资金风险的大小。并且从贸易模式看,丙方没有控制货物,而预付的资金已被对方掌控,资金结算很难在其监管能力范围内,如果一笔业务的实质就是甲乙双方联合设局,那么丙方最终非常有可能无法追回款项或货物。 (二)法律风险 在融资性贸易中,如果乙因为任何经营或非经营原因无法按时向丙方回款,这时如果诉诸法律,将会由于此类融资性贸易不具有贸易实质性,而被认定为以贸易为手段开展的企业间资金拆借,存在被判签订合同无效的风险。所以,丙方如果在融资性贸易中分别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是类似买卖货物的贸易合同,从法律上讲是违反业务本质的,从而其利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在融资性贸易中,由于上下游客户都由他人控制,上下游客户之间还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很多贸易事实上不存在真实性,但往往又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通常以开票次数为货物的周转次数,按相关法规规定,无真实贸易的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范畴。就算第三方照章纳税,但一旦对方企业利用第三方开具的融资性贸易发票偷逃增值税,其影响就很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货物控制风险 由于融资性贸易通常来说货物是由甲直接发给乙,丙方不参与整个物流转运过程,所以一旦甲未按合同约定发货,或者乙在验收过程中出现问题,届时货物一定不在丙方的控制范围内,整个贸易环节中的所有风险都可能全部转嫁给实际出资方丙,使丙面临财货两空的严重局面。 五、针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风险控制建议 (一)对合作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 在业务洽谈阶段,企业应利用国家各官方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地了解对方合作单位的经营及信用状况,如: 第一,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了解对方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二,通过“天眼查”了解对方企业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名下多个经营主体的持股状况。 第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对方企业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的诉讼及信用情况。 (二)多方面了解对方单位的经营情况 实际开展业务前,企业应派员至对方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并尽量在行业内获取对方单位过往的经营、履约方面的信息及各方对其的评价,从而更深入地了解业务合作伙伴,对于可能出现的履约风险能有足够的预判并提前部署应对的措施。 (三)加强对贸易业务的实际控制 在实际开展贸易业务的过程中,丙应派员至上游销售公司甲实地对待發货物进行取样送检,并在现场确认货物发出。在物流转运过程中也要进行监督,可以要求销售公司甲在货物发出后提供物流单据,通过向物流公司验证物流信息以确保订单业务的实际存在,加强对贸易业务的实物控制。 (四)在合同中加大对方单位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提供担保 考虑到本类业务中存在较大的各类风险,为了有效保障公司的利益,尽量降低对方单位不按照约定履约的可能,企业在未来的业务洽谈中与对方商定提供足够金额的担保,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加大违约赔偿金额,以约束对方单位能够切实履行合同约定。 (作者单位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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