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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新形势下科研院所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及防控
范文

    刘海 何振娟 王玮

    摘 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科研院所根据自身人力资源的发展需要及特点,逐步引入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然而近年来这种用工模式内外部环境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处于矛盾多发期和凸显期,法律风险急剧增加。本文对新形势下科研院所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防控措施。

    关键词 劳务派遣 用工模式 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用工方式。[1,2]近年来,这种用工模式内外部环境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处于矛盾多发期和凸显期,法律风险急剧增加。如何解决新形势下科研院所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问题,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已成为当前讨论的热点。

    一、新形势下科研院所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劳务公司服务质量与劳务用工法律风险成反比

    根据职责划分,人事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务应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管理,有的劳务公司仅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方面对员工敷衍了事,一方面对用工单位是另一种说法,很容易给员工造成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相互推诿责任的“踢皮球”式错觉,引发劳务派遣人员投诉频繁,不利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稳定,一定程度上不仅激化了劳资矛盾,也使科研院所用工法律风险加剧。

    (二)用工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不够深刻

    《劳动合同法》定义的劳务派遣“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以及用工比例控制目前主要针对的是企业,但覆盖事业单位也只是时间上的问题。而目前部分科研院所的劳务派遣用工时间远远超过了6个月,突破了临时性。部分科研院所一定程度上对劳务派遣用工依赖性大,忽视了最大化内部挖潜机制,人力资源配置合理程度不高,使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上升,远远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0%的控制。

    二、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外部监督职能

    第一,加强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沟通,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也要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劳务派遣公司不能只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是应该全方位地从用工单位及员工角度考虑,协助用工单位构建稳定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

    第二,不定期抽查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完成程度及完成的及时性,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及时履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义务,并及时返还劳动合同、办理工资卡、办理社保卡、发放工资等相关业务,对不作为行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做好日常与劳务派遣公司业务开展工作的相关记录,运用院对劳务派遣公司考核制度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理性考核,使院考核机制真正落地,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管理,从而规避主观性的法律风险。

    (二)强化内部管理职能

    第一,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与劳务公司、院法律顾问沟通,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使其懂法、知法、合法。

    第二,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上,上下各级都要严格把关,制定相关政策大力挖掘用人单位的潜力,盘活现有人力资源存量,严格落实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引进计划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控制用工数量;项目管理部门及各用人单位须定期开展劳务派遣人员目前及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安排,及時对劳务派遣人员做好统筹调配和分流,达到人力、技术资源的最优配置,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技术工作团队,同时从根本上减少对劳务人员数量的过度依赖,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第三,要及早策划,清理人员用工范围,规范岗位管理,明确岗位性质,划分哪些是主营岗位,哪些是辅助性岗位、临时岗位、替代岗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三性”的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同时根据各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将不涉及核心技术、技能水平要求较低的岗位设计为专门的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并编写相关岗位说明书,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岗位资格要求,使其切实与在编职工的岗位相分离,没有与在编职工同样的或类似的岗位,避免了“同工”(混岗)的问题。[3]

    第四,严格审查劳务人员入职材料,确保入职材料真实、齐全;及时对劳务派遣人员将相关法律法规及院所政策培训到位,从源头上避免法律纠纷。

    第五,专注科研院所核心战略,考虑规范有序开展多元化用工。[4]可加强多元化用工政策及相关业务组织方式的研究,优化用工策略,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的前提下,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规范开展业务外包。对技术含量低、劳动方式简单、社会可利用资源丰富、替代性强的安保、后勤管理、保洁等服务等业务,可通过低端业务外包实现。科研院所只对相关业务结果进行考核,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切实减轻劳务派遣用工的压力和法律风险。

    三、结语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在科研院所发展还处于不是很成熟的阶段,在发展的初期存在一些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通过及早筹谋、统筹规划,科研院所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将逐步趋于成熟,也将更好地服务于科研院所的科研生产,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作者单位为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参考文献

    [1] 王琼芳.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利与弊浅析[J].江苏水利,2008 (12):46-48.

    [2] 莫欣荣.多元化用工下的人才派遣模式浅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0(16):231-233.

    [3] 刘涛.防范劳务派遣法律用工风险[J].中国石油企业,2013(12):96.

    [4] 陈振峰,张艳丽.探索业务外包模式规避用工风险[J].科技信息,2012(23):43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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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2: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