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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
范文

    申莉萍 杨娟

    摘 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认定主体、确定金额、危害后果上与逃税罪均不相同,同是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逃税罪可以通过补缴税款免于刑事追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无此优惠。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给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减轻处罚的空间,是兼顾经济发展与经济秩序的合理选择。

    关键词 民营经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逃税罪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两高”相继发布了首批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从公布的指导案例可以看出,发票犯罪的刑事政策与程序都是宽字当头,以宽为主,重视企业的挽救教育。

    1996年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决定》规定了,“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第一条的规定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当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针对逃税罪增加了补缴税款不追责的规定。同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犯罪,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骗取国家税款的,达到追诉金额就直接构罪,而以其他方式偷逃税款的,还有“初犯补税免责”的补救机会。那么,为什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通过补缴税款的方式免除刑事处罚?该罪与逃税罪的区别在哪里?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好打击偷骗税款犯罪与保护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辨析

    (一)认定主体不同

    逃税罪的认定主体为税务机关。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原因有三:第一,公安部的批复中,“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第二,逃税罪需要行政催收程序前置;第三,逃税罪中逃税税款占应纳税款比值涉及不同税种的计算,分子和分母的确定均需具备专业的税务稽查经验,才能得出准确的数值。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认定主体为司法机关。该罪将虚开的税款数额或造成的税款损失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认定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判断哪些发票属于虚开,需判斷货物流、应税劳务流、现金流、发票流是否一致。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税负(销售收入和纳税额的比值)的异常情况初步判断企业是否有虚开行为,但要进一步认定准确金额则手段有限,需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才能对货物流、现金流、发票流的具体情况固定证据,进而梳理出虚开的发票,最后由鉴定机构累加虚开发票税额和认证抵扣金额。

    (二)金额确定不同

    增值税抵扣一般在网上完成:行为人先选择、认定进项发票,认证后勾选要抵扣的发票,确定提交,即完成了抵扣骗税行为。其他逃税行为,例如伪造、变造账簿只是逃税的准备,不申报或不实申报应纳税额才是着手,当税务机关发现且经催缴后仍无法收回税款时犯罪才成立。所以,普通逃税的逃税金额确定有赖于税务机关行政行为,而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金额由行为人独立确定。

    (三)危害后果不同

    逃税罪中,扣缴义务人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收制度,又侵犯了国家财产权,所以不能适用“初犯补税免责”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也处于和扣缴义务人相似的地位,增值税实行抵扣制,逐环节扣税,各环节中纳税人只是把从买方收取的税款转缴给政府,而经营者本身并未承担增值税税款,不是真正的负担者,随着增值环节向前推进,消费者才是全部税款的负担者。因此,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质上是将“代收的税款”交付给国家的行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发票骗税的实质是侵占消费者缴纳的税款,最终损害的是国家财产权,所以后果更严重,可罚程度更高。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补缴免责规则

    与逃税罪相比,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金额认定更依靠司法机关,税款抵扣也更隐蔽便捷,不易被税务机关及时察觉,因此无税款催收前置的现实条件。实际上,逃税行为的从宽处理是考虑到尽可能保障国家税收和刑事手段的局限性(而非逃税本身不值得刑罚),在综合权衡之下做出的选择。再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抵扣骗税的方式逃税本就是犯罪,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侵犯了国家财产权,是手段与目的均需要处罚的犯罪,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看,不应有补缴税款免责的优惠。

    三、赋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减轻处罚的空间

    缺乏良性运作的经济环境与条件,加上严格规制,将使经济主体感到进退维谷,步履艰难,祸福存于旦夕之间。生存不保,何谈发展。经济类犯罪更加注重社会秩序的恢复、损失的弥补,刑法的过度介入会使经济发展丧失活力与弹性。

    (一)以骗取国家税款的金额为量刑数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税款数额”和“骗取国家税款数额”作为选择性量刑情节,在两个数额均存在且查实的情况下,因为虚开的数额始终大于实际抵扣的数额,所以将抵扣数额作为认定标准更有利于对民营企业的合理保护。同时,抵扣税款才是将虚开增值税的危险现实化,以此为标准也与刑法重实害犯的打击精神相一致。

    (二)延伸损失计算节点

    将损失认定时间延长到二审法院判决之前,允许通过补缴税款的方式减轻处罚。企业逃骗税高发也有经济转型等社会原因,如果丝毫不给企业补过的机会,其结果只能是导致企业被拖垮,国家失去一个税源。保证社会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国家总的目的,规制经济的法律手段也必须服从于这一目的。延长损失计算时间虽会导致金额的认定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但在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时代,无论是从功利还是法理的角度,这样做都是理性的选择。

    (申莉萍单位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杨娟单位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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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