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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SPE的会计规范之路
范文 党红
一、SPE的缘起与特点
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资产证券化浪潮以及承租人对融资租赁非资本化处理的热望成就了特殊目的实体(SPE)的出炉和蓬勃。最典型的资产证券化在于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比如商业银行A将购房者的住房贷款组合打包出售给信托B,B发行以该贷款组合为担保的债券并以债券发行款项向A付款,B的自有权益资金极少,且大部分由第三方C持有,A继续为住房贷款提供服务,并以向B收取服务费的方式来获取利润,由于B的多数权益为C持有,A不能控制C,所以B可从以“控制性权益”和“多数表决权”为经纬编织的合并之网中脱身,无需纳入A的合并范围。A被称为发起人,B被称为发行人亦是SPE,B不被纳入合并范围,可实现风险隔离(即使发起人破产但已出售的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无关)和表外融资两大目的。和租赁有关的SPE则如是运作:SPE购入客户所需固定资产,然后租给客户,SPE负责收取租金和偿还贷款,承租人为SPE购买固定资产所需贷款提供担保,SPE帮助客户实现融资租赁的非资本化处理。此后,伴随金融创新的步伐,SPE不仅在ABS(资产支持证券化)/MBS(住房贷款抵押贷款证券化)、CDO(担保债务凭证)/CMO(抵押担保债券)(MBS/ABS对资产池一般采取静态管理,采用外部机制加强信用;CDO/CMO则对资产池采取动态管理,并通过结构设计加强信用)等金融衍生品中大量应用,同时还出现在多重证券化(如CDO的平方等)或循环证券化等高风险衍生品。
概括起来,SPE的特殊在于:(1)资本结构特殊,筹建它的公司通常只在其中拥有很少甚至没有投资,资金来源除了少数外部投资,主要依靠大规模举债;(2)组织形式特殊,只有少数采取公司制而大量采用合伙制和信托形式;(3)存在目的特殊,局限于章程协议限定的某项业务(如租赁、资产证券化、研发等活动),通常从事与筹建公司相关联的交易;(4)经营活动特殊,经营决策由实体根据章程协议自动作出,股东或合伙人不具有实质性的决策能力;(5)管理活动特殊,SPE一般没有全职雇员或独立的管理层,通常由某一受托方对SPE实施监督管理。在控制表现为多数表决权的年代,SPE确实不同于其他的被投资方,SPE往往可以游离于合并规矩之外。这一方面使得无数企业为其表外魅力折腰倾倒,另一方面也使得监管层一度以救火式的规则监管疲于应对。美国便是如此。
二、美国关于SPE会计处理的发展路径
1.安然事件以前规范SPE会计处理的规则
针对与租赁有关的SPE,1990年FASB紧急问题工作小组发布IssueNo.90-15,规定“若第三方投资者在整个租赁期间持有承担风险的实质性剩余权益资本时,从SPE租赁资产的公司不必合并该SPE”,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这一条无懈可击的原则演化为“第三方权益投资至少达到SPE持有资产价值的3%时SPE不必纳入合并”。这个规定甚至逐渐成为约定俗成的会计惯例而推广至其他类型SPE的合并。客观来说,不能说3%一定不好,在此首先应清楚3%与50%的不同,3%是权益投资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而50%是权益投资占权益投资总额的比例。举例来说,若A发起成立SPE,该SPE资产负债率为95%,A拥有其权益资本的45%而独立第三方C拥有SPE权益资本的55%,在50%的合并原则下该SPE不纳入A的合并范围,但按3%的惯例则该SPE应纳入A的合并范围,因为此时独立第三方的权益投资仅占SPE资本总额的2.75%。其次,由例可见3%的门槛是易于操纵的。针对资产证券化涉及的SPE,2000年FASB发布FAS140,将SPE分为两类—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和不合格特殊目的实体(NSPE)。QSPE的资产负债不必并入发起人的报表,SPE要成为QSPE需满足如下条件:(1)SPE与发起人严格划清界限;(2)SPE从事的活动受到重大限制;(3)SPE持有的资产受到严格限制;(4)SPE对资产的出售或转让受到限制。对于NSPE,FASB紧急问题工作小组在TopicD-14中规定,若第三方投资人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则NSPE也可免于合并:(1)至少持有总资产3%的权益;(2)作为承担风险的第一人;(3)该投资者实际控制SPE。这些规定没能解释SPE的本质,因而未能从正面解决SPE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应纳入合并的问题,3%成了事实上是否将SPE纳入合并的“生死线”。如此量化界限,使SPE成为企业利用表外业务进行融资、租赁、转移金融资产、套期或其他商业活动的利器,所以《财富》杂志曾称“想在财富500强中找到未使用SPE的公司恐怕是困难的”。
变革总是源于某些重大事件的推动,SPE也不例外。以安然公司为祸首的系列会计舞弊案催生了2003年FIN46的发布,改变了3%生死线的量化标准;以雷曼兄弟破产为引线的金融危机引发了2009年FAS167的出台,取消QSPE和任何量化界限,最终洗尽铅华还SPE合并以本来面目。
2.安然事件后规范SPE会计处理的FIN46
安然公司最大限度地利用“第三方持有总资产3%的权益时SPE免于合并”的规则,在1997~2000年间将本该纳入合并范围的3个SPE排除在外,导致高估4.99亿美元的利润和低估数亿美元的负债,成为安然大厦轰然坍塌的罪魁祸首。
受安然事件的推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3年发布FIN46(1月发布,当年12月修订为FIN46(R))以改进涉及SPE的财务报告。这份解释不再使用特殊目的实体一词,代之以可变利益实体(VIE)。可变利益是“产生于某一金融工具或金融合约的财务利益,既可是债权人权益也可是所有者权益,并随实体净资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VIE(应说明的是VIE不包括QSPE)应满足如下特征:(1)若无额外附加财务支持,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不足以满足其经营活动需要;(2)作为一个整体,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人缺少控制财务利益的本质特征—通过表决权作出有关实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或承担实体预期损失的义务,或获取实体预期剩余收益的权利。主要受益人的判断是看谁承担了实体的大部分预期损失和获取了大部分预期剩余收益,特别是预期损失的承担,主要受益人可以是资产转让方、VIE的发起人或对VIE有决策权的一方,VIE应纳入主要受益人的合并报表。当然,也可能某一VIE根本没有一个主要受益人,此时该VIE不被任何一方合并。FIN46祛除了3%的陋俗,但未脱量化标准的窠臼。例如,所谓“大部分损失或收益”很容易变成单纯的数量计算;在判断风险权益资本是否充足即是否具备VIE的第一个特征时,FIN46假设独立第三方权益投资占资产公允价值10%以上时,就可认为风险权益资本充足,虽然FIN46说这只是经验数值,需要合理证据支持,但既然有定量门槛,大家自然趋之若鹜。同时,FIN46仍然保留QSPE免于合并的规则,只不过一直致力于明确QSPE的特征以防滥用。可以想见,量化标准可使企业避开VIE的定义域,QSPE的存在促使许多企业将原来的SPE转换为QSPE,从而绕过合并逸于表外。FIN46围绕“承担或享有VIE大部分预期损失或预期剩余收益”概念所设计的首要受益人测试,亦可能导致首要受益人并非是真正的控制者。
3.金融危机后规范SPE会计处理的FAS167
Jack,Barbara和Nicholos以美国前十大商业银行2008年的报表为基础,构建一组银行报表样表,模拟银行利用QSPE完成CMO证券化交易,对比银行不合并与合并QSPE的两张报表,发现不合并QSPE在改善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权重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市场欣欣向荣之际,QSPE所持有的贷款资产持续走高,免于合并的QSPE被一片歌舞升平所掩盖;当市场日向凋零之时,QSPE所持有的贷款资产变坏,免于合并的QSPE使利益相关者陷入盲区,监管者、投资人和持有QSPE所属金融机构发行证券的债权人几乎没有任何机会发现贷款资产质量的恶化,直至大厦已倾、丧钟已响。
金融危机后,FASB将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重树投资者信心作为第一要务,于2009年6月发布FAS167,废除QSPE,增加首要受益人和非首要受益人关于VIE的披露要求,取消确定VIE主要受益人的定量标准,围绕“主导对VIE经济业绩产生最重大影响活动的权力”概念确立了新的首要受益人识别程序。FAS167认为:一个持有VIE可变利益的企业如果拥有对VIE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则其为VIE的首要受益人。“控制性财务利益”有两个特征:(1)主导对VIE经济业绩产生最重大影响活动的权力;(2)吸收VIE潜在重要损失的义务或接受VIE潜在重要收益的权利。言及此处,我们有必要再看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SPE会计处理的变迁过程,我们会发现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终形成一种殊途同归的默契。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SPE会计处理的变迁过程
1.2011年以前规范SPE会计处理的SIC12
2011年5月以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SPE会计处理的规范是SIC12。SIC12采用“风险与报酬”模式来解决是否应将SPE纳入合并的问题,即从经营活动、决策、利益和风险考虑SPE是否被报告主体所控制。一般意义上的合并范围问题,则由IAS27规范,IAS27将控制定义为“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IAS27和SIC12在评价控制时的侧重点不同,IAS27专注于涉及多数表决权的控制,SIC12则看重暴露于风险和报酬的程度,由于角度不同,选择可能殊异。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未明确哪些主体属于IAS27的范畴哪些主体属于SIC12的范畴,这就给企业在并与不并SPE之间制造了左右为难或创造了左右逢源。其次,SIC12虽然提到从经营活动、决策、利益和风险等四个方面考虑SPE的合并问题,但对权重分配则只字未提,于是对四因素孰重孰轻的判断就成为是否将SPE纳入合并的关键闸口。SIC12的另一饱受批评之处在于其常会导致关于投资者是否承受多数风险和报酬的定量评价,从而偏执于50%以上损益的量化标杆。
2.2011年以后规范SPE会计处理的IFRS10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10,取代之前的IAS27和SIC12。与IAS27和SIC12相比,IFRS10在考虑报告主体是否应将被投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时依然奉“控制”为圭臬。不过为了解决IAS27和SIC12引起的应用混乱和操纵空间,IFRS10摒弃绝对的界限标准而注重主体的关系性质,最终凝结成一个以控制原则为基、适用于所有主体的合并模式。
IFRS10指出,“当投资者因涉入被投资公司而暴露于或有权享有变动报酬,并有能力通过其拥有的对被投资公司的权力而影响那些变动报酬时,投资者控制被投资公司”。这一控制定义包含三个要素:权力(Power)、变动报酬的暴露程度(Exposure to variable return)、及投资者运用权力影响变动报酬的能力。“权力”指对被投资公司活动进行指挥(Direct)的现时能力,“统驭财务和经营政策”只是“指挥”的手段之一,报告主体的权力来自表决权(多数或非多数)、潜在表决权和其他合约安排,权力的判断取决于对报告主体和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所有有关被投资公司活动的表决权、潜在表决权和其他合约安排。“变动报酬的暴露程度”只是控制的一个方面,而非控制本身,换言之,控制者一定暴露于某些风险和报酬,但是暴露于风险和报酬甚至暴露于多数风险和报酬也不一定导致控制。这里的关键是第三个要素,即权力与变动报酬暴露程度之间的关系。评估控制时必须说明权力与报酬的关系,报告主体拥有指挥被投资公司活动的权力是为了使其所获变动报酬最大化,但是报告主体所得报酬的份额不一定与权力的数量直接相关。
IFRS10打造了一个适于所有主体的单一的控制定义,从而使“控制主体模式”成为合并的唯一基础,从根本上掐断了仅考虑被投资公司50%以上表决权或50%以上损益等局部片面倾向和单纯量化倾向。无论是报告主体拥有半数以下投票权、潜在投票权,还是报告主体存在代理协议或构造性主体(Structured entity,即SIC12所谓的SPE),均以定性分析眼光秉持控制概念实质进行判断。
FAS167与IFRS10实乃异曲同工。IFRS10判断合并范围时奉“控制”为圭臬,SPE的合并亦不例外,控制概念需同时满足三个要素:权力、变动报酬的暴露程度、及投资者运用权力影响变动报酬的能力。IFRS10的控制三要素与FA1S67的控制性财务利益两特征本质一样,只是表述不同,合并范围的判断在洗尽铅华后彻底走向原则导向,其效果有赖于职业判断、市场成熟度和监管有效性。
四、我国SPE的发展现状及其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涉及SPE合并的公司为数甚少,而且部分上市公司对SPE的含义尚未充分理解。相应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SPE的合并问题也未予太多着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指出母公司控制的SPE应纳入合并范围,在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SPE时应从经营活动、决策、利益和风险等四个方面加以考虑,这与国际财务报准则2011年以前SIC12的“风险与报酬”模式相同。CAS33应用指南的“风险与报酬”模式与CAS33正文的“控制权”模式可能产生矛盾(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也是综合“控制权”和“风险报酬转移”两个标准),存在与此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样的问题。当然,由于SPE的合并在我国尚属少数,因此SIC12应用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弊病还未成为普遍性问题。
不过,若就此说无需关注我国SPE的合并问题,则恐言之不凿多有疏漏。至少,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和协议控制模式层面,SPE已崭露头角初显身手。
1.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的SPE
自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发行的两只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元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41.77亿元和建元一期“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MBS)29.26亿元于2006年12月成功面市后,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发行自己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一般是由发起人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SPE,再由该SPE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一般多处于MBS/ABS、CDO/CMO阶段,尚未出现多重或循环证券化。在会计处理上多采用终止确认或大部分终止确认的做法。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年报为例,农行未提及SPE,工行、建行和中行都在会计政策部分提到SPE的合并政策(与CAS33应用指南一致),工行和建行还言及资产证券化的处理原则(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原则保持一致),只有工行在报表主要项目附注中说明“集团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售的金融资产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继续确认”,并给出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在转让日的账面价值以及继续确认的资产价值,不过对于如何判断继续涉入的程度则语焉不详。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售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或大部分终止确认,以及与此相伴生的SPE表外反映和披露不详问题,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能刺激资产证券化的蓬勃发展,但同时会在该领域形成巨大的潜在风险,监管层最好早作打算。
2.协议控制模式中的VIE架构
所谓协议控制模式,实际上是VIE架构在境内企业海外上市语境之下的演绎。VIE架构又称“新浪模式”,自2000年新浪采取协议控制架构成功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以来,通过签订VIE模式搭建协议控制架构,已经成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限制外商投资领域的普遍途径及境内互联网和教育等行业的企业赴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主要途径。通常的做法是境外上市的离岸公司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内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而非通过持股的方式,成为内资公司业务的实际受益人和资产控制人。协议控制模式之所以能实现海外上市的目的,在于虽就法律层面而言,中国境内公司并非境外公司的子公司,但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其会被认定为境外上市公司的VIE,从而可以并入境外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此意义上,可以说VIE是境内公司成功绕道实现海外上市的福音。当然,此前的支付宝和新东方事件也表明此种架构具有诸多法律风险,笔者不欲在此多言。
阅尽千帆后,已知洗尽铅华始见真。或许,我们应该,并且可以未雨绸缪。
作者单位:审计署审计干部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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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0: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