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商贸企业“三流”税收控管研究 |
范文 | 王蕴 在税收征管中,商贸企业相对于生产企业而言一直是税务机关征管的难点。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会有场地、车间等,而商贸企业经营方式灵活,涉及行业范围广,财务核算不规范,尤其是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更是税收控管的难点。本文针对商贸企业“三流”控管的难点,提出加强商贸企业“三流”控管的对策。 一、商贸企业“三流”控管的难点 (一)货物流方面 货物是商贸企业的经营对象,控制住了货物流也就控制住了其经营活动的根本,但实际工作中控管难度却很大。一是不见货物的“直销”方式较为普遍。很多商贸企业出于节省资金、方便快捷等考虑,仅作为中间商与下家签订供货合同,货物由上家直接发往下家,甚至根本不设仓库,无法对货物进行实地盘存。二是虽有货物但查实困难。多数商贸企业账务核算不规范,不设出入库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往往不记载销货数量和单价,货物流各环节如购进、销售、运输等相关合同、单据保留不全,就单一时点盘存往往账实不符,加上很多企业经营商品种类繁多,根本无法实施精确计量。 (二)资金流方面 资金流是商贸企业的经营核心,商品交易必然带来资金的流转,掌握住了资金流也就掌握住了其真实的业务流向,也掌握住了真实的计税依据。但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致使税务机关对资金流的控管难上加难。一是资金根本不在银行流转。这种现象在很多小型商贸企业和零售企业中较为普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销售金额或返利金额不入账,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根本无法查实。二是通过银行流转的资金多头开户。企业往往不向税务机关报告所有银行账户,或者利用个人储蓄卡、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资金的收付,以资金体外循环方式少报销售额,从中逃避税收。实际工作中,虽然《征管法》明确了金融机构有配合税务检查的义务,但实际执行中困难也很大,不但要遵循一些程序性限制,很多银行也以为储户保密等理由为税务机关履行职责设置障碍,为税务机关实施监管带来困难。 (三)票据流方面 票据是商贸企业的经营凭据,承载着其各个环节的经营业务,如果能够做到真票真开,凡票必开,那税务管理也可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但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却很多。一是在销售发票使用上。销售商品不开票,或以自制销货单、信誉卡、保修卡、电脑小票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这部分收入不入账,不申报。二是在进项税抵扣凭证的取得上。有些企业利用库存来调节税负,人为增大库存从而达到增加进项抵扣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使其长期处于低零申报状态。三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抵犯罪日渐抬头。有些企业取得与自身经营项目无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别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认证抵扣进项税款。 二、加强商贸企业“三流”控管的对策 要对商贸企业实施有效的税收控管,必须摸清其经营规律,从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等关键环节入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日常监控和信息共享,多管齐下,多部门联动,方能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一)“三流”结合,严密控管 1. 货物流方面 一是要掌握其实际经营的货物范围。要对照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货物,准确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将其所有经营货物都纳入征管。二是要核实完善货物流转手续。要求企业健全会计账簿凭证,分品目明细核算,每笔业务中必须有送货人、收货人、押货人签字单据,出入库凭证齐全;如需通过外包物流方式运输,则应保存相应运输合同和支付证明。三是要注重进销货物的一致性和配比性检查。核实其进货的名称、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名称,分析与其实际生产经营的货物是否相关或一致;核实其货物的销售数量及金额,分析其销售货物的品种、数量与购进货物的数量是否相符或配比。四是要定期开展实地货物盘存。盘存过程中侧重账面销售量和发票使用量的比较、仓储能力与销售规模匹配情况比较、查看货物新旧程度与积压情况等,确保账实相符。 2. 资金流方面 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发挥银行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税收征管法》已对纳税人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银行开户等做出了规定,建议修改《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使用统一的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银行账号,便于在税收征管中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配合。同时,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对现金管理进行立法,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支付,从而减少现金流通,使资金流通情况置于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二是要实现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加快银行和税务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程,共享资金结算信息,以达到控制资金流通、促进纳税人如实进行财务核算的目的,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税务检查的有效性。 3. 票据流方面 一是全面推行使用税控发票。要求商场、超市、专卖店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税控卷筒发票,并如实向消费者打印。开展发票有奖和举报有奖活动,增加即开即兑的奖励,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热情和信心。二是加强抵扣发票的审核和管理。除严格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要重点加强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和比对,特别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更要严格进行监管,调查真实业务情况,对虚假业务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并给予严厉处罚,防止纳税人虚报进项骗抵税款。三是加强对依法使用发票的教育引导。全方位宣传企业违法违章使用发票的危害性,改变其侥幸心理,提高法制意识,使其充分考虑违法成本,真正做到“不敢为”。 4.“三流”结合,严密控管 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是互相联系、互相钩稽、互相依存的关系,因此“三流”控管决不是孤立的三个模块,必须有机结合,“三管”齐下,才能牢牢控制住商贸企业税收的主动权。一要注重账证核对和账实核对。督促企业将库存商品明细账、销售明细账、费用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等设置齐全,根据不同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有重点地核实企业的资金流与货物流、票据流是否一致、仓库保管账与财务存货账是否一致、各类明细账与原始凭证是否一致、购销业务的金额与企业资金是否匹配,发现不一致的要内查外调及时掌握真实销售资料。二要做到重点突出。要重点核实购销业务往来是否长期挂账、购进货物产地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进货返利、销售额变动是否大起大落、税负率是否偏低、运费等抵扣凭证反映经营信息是否合理以及票据贴现、费用列支等问题。针对商贸企业存在的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虚抵税款等情况,实施购、销、存比对核实手段,再现其真实业务。 (二)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建立健全符合商贸企业运行规律的征管制度,是严防其税收流失的根本之策。 1.建议对可抵扣的税款按进销项配比原则计算扣税,确保税款均衡入库 具体可考虑两种方法,一种是采用“本期销售扣税法”,即对本期实现销售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这样可以杜绝企业通过突击进货、加大库存、增加进项税额等手段不纳少纳增值税现象的发生,促使企业保持合理的库存,加速存货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法是规定企业本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核算统一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实行票、账兼管的办法,即以票(专用发票)管进项税金额,以账管实际抵扣进项税和销售收入,二者进行有机结合。 2.要规范基础管理,避免执法风险 突出抓好户籍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注销登记等重要环节,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派出专人实地详细调查企业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等基础资料、保证户籍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加强对企业人员的核查,细查商贸企业法人、会计等人员身份,并逐一进行核对,严防企业通过购买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非法经营。对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购领等申请时,严格审批程序,全面了解和核实企业的经营收入、财务管理能力、财务人员资质等方面情况。把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重点放在税源变化分析、税收预测、责任区巡查、经营情况调查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户籍巡查制度、进货现场查验制度和存货定期盘存制度,对企业资金流、货物流和票据流实施全程动态监控。对于企业注销情况要多级审核、严格把关,坚持注销前先清算企业税款并收缴金税卡和各种税收票证,防止税款流失。 3.要加强分类管理,实施专业化精细控管 应根据商贸企业各行业的经营、核算、管理特点分别制定分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如具体可分为零售商场超市、汽车摩托车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医药销售、矿产品销售、农产品销售、燃料燃气销售、建材销售等若干个子行业,分别明确其财务会计核算达到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税负预警机制,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拓宽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建立完整的信息库,将日常巡查和税收调查分析相结合,通过日常检查查找管理漏洞,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加强纳税评估,涉嫌偷逃骗税的及时提供查案线索移送稽查部门检查。加大对违规开具或使用发票、修改删除有关电子信息、破坏税控装置、设立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符合条件的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减少国家税款流失。 4.要健全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税 在当前作假手段日益高明的情况下,某些事实上不真实的交易往往具备了形式上的真实,税务部门有限的人员在有限的时间里运用有限的手段很难在取证上取得突破。相对而言,交易双方的不真实较易取证和查实。但在认定专用发票虚开时,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双方不真实却缺乏较为具体明确的定义,当交易一方为走逃企业时,交易双方的真实性明显存在瑕疵,难以为虚开定性。因此应尽快立法解决此类问题,改变法律依据模糊的现状。此外,对购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或条件也应加以立法研究。如果在法律上明确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方申报纳税后才予以抵扣,将有效防止商贸企业走逃户虚开发票后造成的增值税纳税链条的断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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