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黑龙江省林业合作社税收规范管理问题探讨 |
范文 | 邢莹++马玉波++张梅 【摘 要】 长期以来合作社税收管理一直比较混乱,各地税收征管部门采用的标准也不一致。对黑龙江省林业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性研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良性发展,带动更多农民致富。 【关键词】 林业专业合作社; 税收规范管理; 差别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6-0086-03 一、引言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经达到68.9万家,黑龙江省的数量是2.9万家,而2006年年底只有2 661家,可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合作社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黑龙江省自2009年以来林业合作社的数量出现了快速增长,林业合作社的发展也获得越来越多的重视。各地区依托本地资源条件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实现林农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已经被黑龙江省广大林农所接受。目前在国外,合作社总是被拿来和投资者拥有企业进行对比分析,相关的研究表明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经营绩效基本与投资者拥有企业持平。作为合作社发展的高级阶段,我国林业专业合作社必将逐步向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发展模式过渡。而在我国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有必要对未来我国税收来源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问题加以研究,使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贯穿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始终,起到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逐步理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形成依法纳税的意识 国家为了有效地促进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陆续出台很多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各省(市)、自治区也大多根据自身的情况出台了配套的支持政策,各种政策的关键问题都是对合作社实行免税政策,这容易使农民误认为合作社免税就应该是天经地义的。其实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因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稳步提升,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以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为主导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浪潮。应该认识到,合作社由于兴办主体、从事行业的不同,内部呈现出越来越分化的倾向,很多大型合作社的规模和效益已经超过了部分农业加工企业,对这些合作社不加区分地仍然实行全部免税政策,不仅使税源出现流失,也助长了更多人偷税漏税的气焰。林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 (二)合作社财务管理混乱 目前,绝大多数合作社是在2007年之后才建立起来的,基本上还处于初创阶段,自身经济实力不足以聘请专门的会计人员来承担合作社的账目处理,大多数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兼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自从2011年起,对于接受政府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最终账目要集中上交接受检查。但由于覆盖范围的限制,绝大多数合作社的会计账目核算、内部财务管理仍然处于混乱阶段。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合作社领办主体的多样性,各种不同形式的主体更可能根据自身拥有的资源选择相对熟悉的核算方法,很多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手段带来了更多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这些都为合作社的税收征管设置了障碍。 (三)借机逃税的情况比较突出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合作社销售自身生产农产品,视同为农民销售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但由于单个农民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即使存在收购、加工其他农民农产品的情况,其应计税额也较小,完全可以为了促进小规模农业生产的目的对其实行免税政策。但大型合作社,其销售额可能需要以亿计算,对这种类型的合作社收购、加工、销售普通农户产品仍然实行免税的话,这里面就存在着巨大的逃税空间。实际工作中很多合作社正是利用这一政策实现逃税。比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些黑木耳合作社,利用俄罗斯进口木材加工的锯末进行规模化黑木耳种植,同时还在市面上大量收购其他农户生产的黑木耳,进行统一加工、外销,对外购黑木耳加工不征税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由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停留在初级阶段,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更多的是考虑扶持合作社发展,对于合作社税收问题重视程度不高,往往没有认识到合作社的发展存在着异质化倾向,很多私营企业正通过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实现逃税的目的。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还有待加强 从实践情况来看,林业专业合作社由于领办主体的不同,社与社之间在经济实力方面具有较大差别,“一刀切”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同时,各个市县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征管问题并没有做到步调一致。从黑龙江省部分市县的实际调研情况来看,有的地方执行全部免税政策;有的地方将林业专业合作社视为小规模纳税主体,征收少量税款;有的地方为合作社设定了一个数量上的限制,对数额内的产品销售实行免税,对超过限额的销售额进行正常的征税。总之,目前在黑龙江省内实行的针对合作社的税收征管政策可谓千差万别,各地执行政策的不一致也造成了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地区间不平衡。 三、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税收实行更加严格的 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对各种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尤其是税收扶持政策特别了解。可见,各级政府对于合作社政策的辅导还是基本到位的。这也就排除了合作社理事长对于征税政策盲点的可能,也为对经济实力较强、组织规模庞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提供了可能。随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合作社联合、兼并情况的出现,对大规模合作社进行征税也越来越现实,因此,对于这些合作社可以考虑比照农业企业的做法实行税收征管,但所征的税款应该优先加强对所在地区合作社的发展扶持。可以说,在目前的这个阶段,对合作社征税并不是以增加税源为主要目的,更多的是为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通过外部监管措施的加强促进合作社内部监督的发展。 (二)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 鉴于黑龙江省农业地区发展的客观实际情况,在短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无法吸引更多的本科生从事合作社财务工作,因此有必要加强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农村地区培养既能留得住又能用得好的新型农村实用人才。同时应该加强对目前合作社会计的轮训工作,借鉴其他地区“培训券”等先进做法,积极主动地通过社会力量达到培训农村会计人员的目的。在培训会计从业人员的基础上,应该考虑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所有合作社的账目检查,督促合作社实行更加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适当的时候在全省陆续铺开。此外,对于合作社账目,实行抽样审计和突击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对于不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批评、降低评级、取消扶持政策,乃至取消营业资格等一系列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来实现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目的,为今后的税收征管提供稳固基础。 (三)对合作社业务加以区分 对合作社的业务加以区分,应该体现在能够正确区分合作社加工、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其他农户农产品的基础之上。以生产黑木耳的林业合作社为例,合作社内部成员生产的黑木耳进行加工、销售的时候理应获得免税待遇,这也是正确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必然要求。而对于加工、销售社外农民的黑木耳,加入合作社加工销售净利润的60%能够以分红的形式分配给社员。对这一行为也应该实行免税政策,因为这种做法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稳步提升。但假如没有实行净利润的分配,对收购、加工、销售社外农民的农产品,理应进行征税。对合作社业务加以区分,有利于甄别真假合作社,为真正维护农民利益的合作社提供更多的政策扶持。 (四)制定差别税收优惠政策 在用足、用好各项针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根据各种类型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探索建立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把握的主要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对小规模林业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只销售初级农业产品的合作社不应该征税,使其享受农民销售农产品同等待遇;第二,林业专业合作社加工合作社自产农产品,应享受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社加工合作社外收购而来的农产品,应该视同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正常征税;第三,为了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调动林业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致富的积极性,对于社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人均收入20%的合作社实行奖励,其资金来源应定位于合作社上缴税款;第四,应明确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征收主体为地方税务局,所征缴的税款全部用于促进当地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四、结论 (一)坚持促进合作社发展原则 探讨林业专业合作社税收规范管理问题,并不是单纯以征税为目的,而是通过差别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使真正能够带动农民致富的合作社脱颖而出,享受到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对虚假合作社,特别是工商企业假冒的合作社征税,则可以有效减少虚假合作社数量,征收的税款可以补助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二)扶持合作社发展有利于增加税源 我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较低水平,未来也有可能出现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发展浪潮。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特别是支持其发展加工企业,开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活动,可以为税收征缴开辟稳定的税源,按照农村资金用于当地发展的原则,相当于增加了大量的农村发展资金,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对于美丽乡村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董彬,高冬梅.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探讨[J].税务研究,2010(7):78-80. [2] 陈俊梁,陈瑜.苏州农村“三大合作”——中国城乡一体化发展之路[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2):149-152. [3] 罗正学.合作社税收面临的难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9):19-20. [4] 高山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J].现代农业,2011(7):70-71. [5] 李霞,高海.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之探讨[J].北方经贸,2006(8):28-29. [6] 杨群义.合作社税收应完善[J].农村经营管理,2011(11):26-27. [7] 王茂明,张建军,高峰.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1(7):96. [8] 钟广池.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136-139. [9] 马玉波,邢莹,韩玉梅.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经验对中国林业合作社发展的启示[J].林业经济问题,2011(6):271-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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