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于自主治理理论的环境自约束管理工具及完善 |
范文 | 邓敏++范英杰 摘要:随着近些年来环境问题频发,基于政府和市场的传统环境管理模式备受争议。文章通过对自主治理理论的分析,阐述了环境管理的另一条路径:环境自约束管理模式,同时分析了两种环境自约束管理工具的发展和环境自约束管理的局限性,进而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今后的环境管理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自主治理理论 环境自约束管理 自愿性环境协议 环境信息披露 近年来,环境问题不断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从以往环境管制的经验来看,传统环境管理工具主要集中于政府和市场层面,如今看来,基于外部性理论的政府强制性管制手段和基于产权理论的市场性手段都已频频亮起红灯,环境管理进入瓶颈期,迫切需要新的理论予以指引。有些学者突破了传统环境管制的思维,从自主治理理论入手,找到了环境管理的另一条路径:环境自约束管理。本文拟对其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应对策予以完善。 一、自主治理理论及环境自约束管理分析 (一)自主治理理论的主要思想。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首次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一书中提出自主治理理论,她以公共池塘资源为研究对象,从影响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四个内部变量、自主治理的三个难题以及自主治理的具体原则三个方面阐述了自主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埃莉诺用了近二十年的时间,实地考察了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案例,足迹遍布了日本、瑞士、西班牙等各个国家,发现在小范围的公共池塘治理中,存在着一种既非强制执行又不需要划定产权的非正式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池塘资源占用者在长时间的相互沟通中建立信任,自发组织,自觉遵守制度中的各项规则,并由参与者相互监督。在这种公共池塘自主治理模式中,在信息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三个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自主治理体系,最终体系中的参与者将传统“利己”的个人行动变为“利他”的集体行动,个人帕累托最优趋向于集体帕累托最优。 自主治理理论打破了传统“经济人”“理性人”的假设,用实证的方法验证了在一个小范围内,相互依赖的委托人通过不断交流,彼此之间达成了一种非正式制度下的共识,相互依赖,彼此信任,摒弃了“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选择了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一种自主治理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涉及两个过程:第一,系统内各个参与者是自愿组织起来的,不是被动强制而是主动参与;第二,各个参与者要互相监督,这是自主治理顺利进行的保障。 (二)自主治理理论下的环境自约束管理分析。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注定了环境保护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同时,环境资源又属于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公共资源范畴,企业在消费环境资源、取得利润效益的同时,其环境成本由全社会承担,这就造成了环境资源管理的三大难题:“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逻辑”。传统的理论也曾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例如产权理论主张用市场的手段,将环境资源私有化,通过环境产品的交易市场来促使企业在考虑环境成本和效益的前提下进行环境管理。外部性理论认为,企业环境行为具有负外部性,必须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企业的环境管理。但是在现实情况中,由于信息不完全、监督成本过高、产权不明等问题,最终导致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在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都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埃莉诺通过对公共池塘资源模型的研究,探讨了自主治理模式的可行性。将埃莉诺模型中小范围的公共池塘资源扩展到大范围的环境保护中,便催生了环境自约束管理模式。自主治理理论认为,企业可以仿照公共池塘治理模式,以一種非正式的制度自愿组织起来,采取环境自约束管理方式,与政府、市场和社会公众达成共识,将被动的环境行为变为主动的自愿的环境管理,并自愿接受体系内其他主体的监督。这种环境自约束管理模式既克服了环境资源的过度消费,同时也降低了企业间的沟通成本和监督成本,削弱了传统理论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危机,提高了环境管理的效率,并提升了企业的行业地位和口碑。 二、自主治理理论下的环境自约束管理工具 自主治理理论的提出,为破解环境治理难题提供了一条新的解决路径,不仅在公共事务管理领域掀起了一场自主治理的浪潮,在企业环境管理方面也涌现出了诸如自愿性环境协议和环境信息披露等新型的环境自约束管理工具。 (一)自愿性环境协议。自愿性环境协议是在政府的引导下,鼓励企业自主参与环境资源管理的一种方式。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自愿性环境协议的定义和名称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就是指工业行业或者单个企业与它所在地区的政府或者相关机构自愿签订的一种环境协议。企业与政府部门经过协商,在政府的财政支持下,企业承诺会遵守协议的相关规定,节能减排,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协议最初设定的具体环境绩效目标。自愿性环境协议不具有政府强制力,是在企业与政府彼此信任的前提下实施的。 自愿性环境协议自提出后便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的关注,目前包括我国以及日本、荷兰等许多国家,都在实践并发展这项新型的环境自约束管理工具,其中日本是最早开展实践的国家。1964年日本的“防公害协定”是自愿性环境协议的雏形,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改进,日本的自愿性环境协议已不仅仅是弥补政府环境监管的工具,更成为了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荷兰是较早运用自愿性环境协议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1989年颁布了第一个《国家环境政策计划》,要求企业与政府之间采用一种新型的自愿合作方式完成环境目标计划。1992年在荷兰政府的鼓励下,44份自愿性环境协议成功签署。此后,荷兰民间组织和各行业企业又自发组织了多轮自愿协议签订,内容涉及气候、土壤、水质等各个方面,并且覆盖了工业、农业、渔业、第三产业等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据统计,仅二十世纪后半叶到二十一世纪初的十几年时间里,自愿性环境协议给荷兰的国民生产总值带来了高达7亿欧元的经济效益,并且使其环境质量得到了极大改善。 相比于国外,我国的自愿性环境协议起步较晚,直到2003年才引入到企业环境管理中,主要发展历程如表1所示。 从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自愿性环境协议在不断的实践和发展中迅速覆盖到全国范围内的各个行业领域,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之一。 (二)环境信息披露。自主治理理论强调了互相监督的重要性,有效的监督能保证体系内主体之间的可信度,能使自主治理体制良好地运行下去,从这一点来看,企业作为环境自约束管理行为的主体,必须自愿接受体系内其他主体的监督,保证信息的完全性,才能保证环境自约束行为取得良好的效益。各个国家基于自主治理理论纷纷采用了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所谓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企业将有关的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资本市场上以自愿的方式进行披露,并接受来自政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以增加利益相关者对上市公司环境自约束行为的了解,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并在无形中激励企业变被动为主动,自觉承担起环境管理责任,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欧洲国家是制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先驱,欧盟各国在欧盟法的指导下,从自身国情出发,制定了不同的环境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如荷兰政府规定,重污染企业有必要发布环境信息报告,主张以一种强制性手段,刺激并鼓励相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英国环境部颁布了诸多规定和优惠政策,希望以一种非法律手段引导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废气废物排放情况;除此之外,瑞士、挪威、法国等也在各自修正的会计立法中,提出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条文。日本环保工作的开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也比较完善。从1997年《關于环境保护成本的把握及公开的原则的规定》颁布后,一部分大企业率先开始自愿公布环境信息以及采取的环境管理制度,到2007年《环境报告书指南2007版》的发布,环境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格式已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自愿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我国为全面应对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绿色发展,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2006—2016年十年间颁布了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及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条文,主要发展历程如上页表2所示。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体现了各国政府、企业和民众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不论信息披露的最初动机是属于政府强制还是企业自主自愿,都是环境管理模式的一大突破性进展,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加入民众及社会团体的监督机制,是实现真正全民自主治理环境的关键性一步。 三、自主治理理论下的环境自约束管理的局限性及完善对策 自主治理理论在缓解公共资源过度消费,应对生态环境污染难题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为经济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环境自约束管理模式。它突破了环境管理模式中政府与市场非此即彼的缺陷,大大降低了信息沟通成本和监督成本。但是由于自主治理理论本身适用条件的严苛性,导致环境自约束管理的发展也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建立利益相关者沟通渠道,修正信息不对称的局限性。埃莉诺的自主治理理论是在实证考察了大量的小型公共池塘资源后,在严密的逻辑推理基础上提出的,她着眼于在小规模范围内建立一种自主治理制度,认为小规模范围中各方利益相关者会通过长时间的相处和充分的信息交流,建立信任,最终达成共识,这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小国寡民”社会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小规模公共池塘扩展到大范围地区资源环境,小而稳定的社会条件要求很难实现,这就导致了体系内的各方参与者,由于沟通方式、地域距离等约束不能实现信息的完全交流,信任危机随时会发生,进而对自主治理制度的延续和发展产生影响,进而导致环境自约束管理达不到相应的效果。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自愿性环境协议管理工具需要在体系内建立一种高效有序的信息交流平台,完善利益相关者的沟通渠道,使参与自主治理的各个主体都能及时反馈有效信息,以达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环境管理工具失灵。 (二)赋予企业选择权,修正集权政治制度的局限性。自主治理理论强调了自主治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外部环境的极大包容性,也就是说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其他主体,要给企业足够大的自主权力,鼓励引导企业自主自愿进行环境自约束管理。我国一直处于“强政府”状态,政府处于经济社会生活的主导地位,传统的集权政治制度是自主治理制度发展的一大障碍。要打破企业和政府“领导”与“被领导”的传统定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转变治理思维,将更多的权力下放给市场和企业,在把握宏观经济环境走向的前提下,支持鼓励企业进行环境自约束管理,对自主治理体系中非正式规则的合法性给予认可,在资金、政策、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从“领导者”变为“参与者”,与企业建立一种新型的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 (三)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修正自主治理模式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局限性。埃莉诺在研究公共池塘资源系统时,强调了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是将个人“利己行为”转变为集体“利他行为”的三个关键环节,其中监督环节是保证制度供给和维系可信承诺的基础。在企业环境自约束管理模式下,社会公众和组织起到了关键的监督作用。但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大背景下,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还不强,参与度不高,助长了自主治理体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加大环保工作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自主性和参与性,加强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共同合作,互相监督,提高环境自约束管理水平,真正实现全民参与,实现又好又快的绿色发展。S 参考文献: [1]王勇.自愿性环境协议在我国应用之可行性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6,(01). [2]毕茜,彭珏,左永彦.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和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2,(07). [3]吴新祥,范英杰.外部性理论下的环境管理工具分析[J].商业会计,2016,(18). [4]蔡绍洪,向秋兰.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理论的主要思想及实践意义[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0,(05). [5]吕丽娜.公共事物治理的第三条路径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评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1,(01). 作者简介: 邓敏,女,青岛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责任会计。 范英杰,女,青岛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社会责任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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