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完善探讨 |
范文 | 张成舟 摘要:近年来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就如同幽灵一样游荡在我国上空,矿难频发不仅仅是简单的安全生产问题,更是无法回避的社会之痛。本文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完善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完善 在高奏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人们正提倡以人为本。然而,在我国大地上近年来却日益响起了一个不和谐的音调—矿难。和谐社会是我们近年来一直倡导的主题。但是接二连三的矿难总是给这一主题带来不和谐的声音。每次矿难后是矿业工作者生命的丧失和身体的损害还有无数家庭的支离破碎。 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完善的重要意义 建设和谐社会首先是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的保障问题,如果连最起码的生命和人身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和谐社会只是空谈而已。如果不及时治理,频发的矿难就必将化作一把高悬在和谐社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将掉下来砍掉社会的和谐,成为建设和谐社会不能承受之重。在现代宪法学视野中,人的尊严与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是构成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把生命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确认,是当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虽然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然地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漠视、侵害生命权的现象却大量存在。生命高于一切,近年来我国年频发的矿难在夺去许多矿山工作者生命的同时,也将对矿山工作者的生命安全予以切实保障的问题摆在了世人面前。安全生产事故就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严重违背宪法的人权保障精神。因此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使矿工免受身体和生命的损害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精神所必须的。而健全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就是为了遏制矿难的频发。 二、进一步健全整理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不少,在宪法的基础上有与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如《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还有与矿山安全有关的行政法规、条例,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但是关于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少。建议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综合性的可操作性强的矿山安全监察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矿山安全工作上矿主、矿山的管理人员、矿工、设备供应商、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要非常清楚,违反了要受到什么惩处都要非常具体。矿山安全监管人员要依法进行矿山安全监管。打蛇要打七寸上,矿山安全监管要抓住主要矛盾,要增强矿山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强化矿山投资人、主要负责人、井下现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解决好股东层、管理层、作业层互相脱节的问题。加大对违规违法矿山责任主体的惩治力度,对违规违法的矿山企业要进行严格的处罚。 现阶段,我国关于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有上百部的法律。但是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大多规范的位阶相对较低。法律规范的位阶高低与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力度息息相关,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的位阶高低也会直接影响到实际追究过程中的力度。因此提高相关法律规范的位阶是必要的。 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很多都没有得到好的施行,这其中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法律规范之间规范界限的含混不清和相互不一致造成的。因此要更好地贯彻实行现行的法律规范并且有利于以后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必须清理法律规范。 三、科学合理设定矿山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规范中关于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存在过于简单的问题,使得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和适用,无法适应复杂的现实情形。对于监管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应增加罚款这一种类,主要是针对目前监管中的监管失职和集体腐败问题。而对于具体的监督管理人员应增加外部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被监管者而言的。 监管者应该负起该负的责任,而不是一旦发生事故,责任的大部分都由被监管者来承担。矿山经营者有错的地方,监管者也往往摆脱不了干系。特别是针对监管背后的权钱交易行为应予以严厉的打击和追究。对于监管者因此获得的利益应予以没收,并适当的加以金钱处罚。同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随时接受来自媒体、人大、司法、上级以及民众的监督。 监督管理者在矿山安全生产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而目前我们对于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却没有明确详细具体的规定。只是笼统含糊的规定。监督管理者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负责任都应该尽量的规定明确。近年来国务院先后采取过一系列严厉措施,却无法避免重大矿难事故重演,就政府职责来说,关键在于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责任追究只停留在较低层。一些政府官员虽然因失职而被问责,但更多的是诸如警告、记过、行政记大过等不疼不痒的处分,风头过后照样启用。任何事情都是人做出来的,都不能忽视人的因素。要使矿山安全监管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必须发挥矿山安全监管员的作用。在煤炭行业,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必须通过制度来约束,要明确监管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要建立主管监管员制度,将每个煤矿都安排有专门的监管员负责,赋予其行政执法的权利和责任,由主管监管员主管该煤矿的安全监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摘训和管理,保证其优厚的工作待遇,明确其权力和责任,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克尽职守表现优秀钓监管员进行奖励,对玩忽职守监管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责任。建立主管监管员轮换制度,每两年对主管监管员进行异地轮换,最大限度的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这样也有利于明确监管人的责任并及时得以追究。◆ 参考文献: [1] 杨解君. 论行政违法的主客体构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03) . [2] 刘松山. “红头文件”冲突法律的责任归属——兼评福州王凯锋案[J]法学, 2002,(03) [3] 王泰,刘宝民. 我国煤矿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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