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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计量销售未标注净含量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法律界定
范文 徐晓荀+锁勇+范晓慧
摘要:《食品安全法》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确定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以计量销售方式经营预包装食品情况,对此,在监管部门之间或者监管部门内部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预先定量包装的,才是预包装食品,计量称重的不算,只要采用计量称重销售的都是散装食品。另一种观点是:无论采用何种销售方式都不应影响到是否是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因此,执法部门对计量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情况进行法律上探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净含量法律界定
1.预包装食品定义中“预先定量”的界定
GB7718-2004,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了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2012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从上述三个定义,我们可以对预包装食品进行准确界定。
1.1须“预先定量”
这是与散装食品的根本区别。散装食品的定义,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者标准层面的规范。主要依据是卫生部于2003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在这一规范性文件中,将散装食品定义为“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笔者认为,借鉴国际法规对预包装食品的“预先定量”作时空上的特征分析可作执法指导。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OIML(国际建议第87号)《预包装商品的量》规定:
1.1.1预包装商品(Prepackaged product):对消费者而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量值的商品,无论包装材料完全或者部分封装商品。除非包装材料被打开或者遭受明显修改,在任何情况下商品的实际量不应改变。
“预先定量”的时间特征。所谓预先应指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预包装食品在消费者购买食品前打开不定量销售则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在消费者购买食品前包装定量则为预包装食品。
1.1.2“预先定量”的空间特征。所谓定量应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包装好,并预先确定量值,除非包装材料被打开或者遭受明显修改,在任何情况下商品的实际量不应改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可以准确界定只要具有以上两个特征即是“预先定量”。
2.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注净含量的意义
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是与消费者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手段,能够为消费者提供选择食品的途径、方式,其实质是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最直接有效途径,因此,食品标签标明的内容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指标。《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注净含量的有重要立法意义和实践意义。
2.1立法意义
净含量就是容器或包装内食品的重量,不包括容器、外包装及包装材料的重量。《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注净含量其实质是维护消费者安全权和知情权。预包装食品由于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其在一定批次、一定区域范围内质量是统一的,与裸装食品、散装食品相比往往具有更高的质量要求,标签不明确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影响消费者选购食品。消费者以后选购食品时可据此判断,若发现不符,可拒绝选购。同时,《食品安全法》通过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注净含量,能够进一步督促经营者更好地把好质量关。
2.2实践意义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前,如果消费者到超市购买独立小包装的饼干、果冻等食品,都是零售称重,销售商把外包装当食品一块称重卖消费者这类计量欺诈行为对单个消费者来说吃亏上当确实不多,可是对销售商,特别是生产企业来说,把成吨的包装材料当食品卖给了广大消费者,这个不当得利却是巨大的、惊人的,就是计量执法的行政部门也同样是无可奈何:明明是生产企业、销售商的一个计量欺诈行为,可是又没办法去监督管理。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破解了这道难题, 食品安全法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确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食品标签重要一项内容便是净含量。
3.计量称重的性质
计量称重的性质体现为非强行性。计量称重或称重销售本是一个营销概念而不是法律上概念,不仅可以销售食品也可以适用所有商品。《食品安全法》未对计量称重或称重销售作了规定,因此也谈不上禁止计量称重或称重销售,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前提下,是否以计量称重或称重销售的形式销售食品,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实践中,计量称重更多的是和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紧密联系。散装食品是指不预先确定质量或体积的食品,它是与预先定量食品相对应的概念,而散装食品最大的特点是并非“预先定量”。散装食品可以有包装,比如拆零后销售的糖果,在拆零前是预包装拆零后则为散装;也可以无包装,比如拆零销售的大米。因此,是否有包装并不是区分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标志,是否预先定量才是根本区别。裸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又存在着交集,无包装的散装食品就是裸装食品,有包装的散装食品就不是裸装食品。
因此,销售散装食品、裸装食品必然以计量称重或称重销售的形式,但在法律无规定之前提下,不能认定计量称重或称重销售的就是散装食品、裸装食品。
4.计量称重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违法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标注净含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5.1强制标示内容)要求,预包装食品须标注净含量。《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10条规定,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OIML国际建议第87号)《预包装商品的量》也具体规定净含量:5 预包装商品的净含量,5.1预包装商品的标签应标明包装或进口时的净含量,作为一主要项目呈现在主显示面上。注:标注包装品净含量的要求在OIML R 8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中有规定。
因此,具备“定量”法律特征的食品标签内容则是强制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净含量,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此规定。尽管计量称重的性质体现为非强行性,但任何经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具备预包装特征的食品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标注净含量的规定。
5.计量称重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执法部门如何对计量称重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计量称重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是计量违法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计量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部门是质监部门;第二种观点认为,“计量方式:零售称重”预包装食品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却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条款;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第一和第二种观点不符合法律价值和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价值上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因此,《食品安全法》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上升并纳入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此规定的立法价值在于通过规范食品标签,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虽然应当标注净含量却没有标注净含量,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立法价值是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当不同规定价值取向不一时更应适用价值取向较高的法律。
第二,从法律效力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属于法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属于部门规章。当法律与其它规定相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
因此,执法部门查处计量称重销售预包装食品这一违法行为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八十六条规定。
注释:
① (OIML)是一个国际性的政策间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协调成员国的国家计量机构或相关计量组织的计量法规和计量控制。OIML制定的文件和出版物包括两类:
② 国际(OIML R),它通常是起草一个与有关测量仪器和与校准设备相一致的特定方法符合法制计量特性所要求的示范性法规,所有OIML成员国都将最大限度地执行这些国际建议。
③ 国际文件(OIML D),是一种提供资料性质的文件,它可以帮助改进计量机构的工作。
④ 吴义存.外包装当食品销售的欺诈行为如何查处>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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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4: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