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
范文 | 王盛旺 摘要: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 关键词:法治 德治 社会控制模式 引言 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又体现出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相结起来,坚持法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系。 法是国家用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保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最高标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在保障依法治国的同时,以科学发展观为重要基石,不断提高国民素质,深入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是我们在依法治国基础上,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提倡的一种高尚道德思想,把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新型道德观念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上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准则。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如果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历史。 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合理性。一般而言,法治是依靠一整套刚性的制度、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的治国方式,它首先是建立一整套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并依靠国家机器来强制推行。德治则是统治者利用个人品德、社会教化的潜移默化,通过社会舆论、个人良知、传统习俗等的约束来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我们不仅需要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同时也需要强调德治的重要性,如果忽视两者中的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使我们的国家政治稳定、社会有序。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我们对法治和德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因此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走了很长时间的一段弯路。“十年文革”以后,法治实践有所加强,但对德治的重要性则认识不够。我国在实施法治以来,立法已经逐渐完善,执法也在不断加强,我国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也大大加强,依法治国的理念也普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但是,当前我国的社会生活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一些领域中的道德失范问题比较严重,存在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等不良的思想倾向,以权谋私、贪污腐败仍然在一些地方蔓延,黄、赌、毒等旧社会的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一些人对社会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认识模糊,依法治国的方略能不能完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值得我们认真而仔细地思考。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分别在2000年和2001年先后提出了“德治”和“以德治国”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并且明确阐述了在治理国家中坚持“德治”与“法治”的重要性。应当说这一思想是有现实针对性的。他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事实上,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和稳定来说,法律确实很重要。我们都知道,没有法律,没有刑罚,没有强制性的政治管理,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不可能保持稳定,对于那些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与法律严惩,否则就无法维护社会的稳定,就无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同样道德的重要性我们也绝对不能忽视甚至否认,因为人民群众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社会主义的美丑、善恶标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并重的重要性,把二者相结合看成是治国方略的两个同等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那么在中外历史上,什么情况下重法治,什么情况下重德治,有无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的地方,我们必须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和德治观的基本理论是什么,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辩证统一性,这些都必须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当今社会为什么要法治和德治并重,法治和德治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这些都是我们应当深入加以研究的。 1.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历程 中国在原始社会中,主要依靠道德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如果出现纠纷,一般是族人一起,由族中德高望重的老人主持,一起讨论解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依靠人自身自制力的行为已经无法约束人类了。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但由于人类艰于自律易受本性影响,由于德和人的品质相联系,道德特别是个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怀,从而德治也成为一种理想。中国自孔子开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但德治在现实中屡屡陷入困境。在中国,孔子的仁政德治从春秋战国到汉初能竞争过“重刑轻罪”的法家学说;汉武帝虽然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献言,推行“礼法结合”,但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德治的实质已不存在;即使是名义上的德治在晚清变法修律中也不敌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在西方,柏拉图中年以后虽然内心固守但实际已放弃理想国的追求,改为第二等的选择:法律和秩序。他在《法律篇》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首先考虑这些,然后考虑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行动,他们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尽管柏拉图的《理想国》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将其视为乌托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成为西方的传统。中西的历史实践揭示出人类在法治与德治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经验: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从奴隶社会开始,中国便开始了以法治国。那时由国家作为后盾,奴隶有严酷的规矩要遵守。不能一下犯上,严格听令于奴隶主。当然,奴隶主也不可以私藏逃跑的奴隶等。后来中国进入封建社会,更是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但是那个时候的“法治”,仅仅是为了当时的统治者服务的,保护的是当时同志阶层的利益。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法治”。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 可知,单一的德治太过于乌托邦,靠他来治理国家缺少约束力。但单靠法治来治理国家,则事事依靠律法,人们生活质量便大打折扣。“法治”为当今世界大势所趋,我国社会也正从传统的“伦理社会”向现代“法理社会”转变。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又不可替代的,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也不是完全有效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道德的遵守为底线,道德的运行和实现必须用法律的条文去规范和强制,法制与道德的结合是保证社会稳步有序发展的两个基本手段。从两者的根源上谈起,西方法制的发达和东方对道德的重视,虽形成的历史原因不同,但在最终能殊途同归,根本原因在于其受各种社会规律的制约,人的品德的差异和人格的叛逆性决定了两者存在的合理性,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道德和法制的建立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道德建设,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求,道德为精神文明所追求和倡导,并构成精神文明之核心内容,普及法律知识,灌输道德理念,惟有如此,中国经济社会才能健康有序发展。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大势所趋,社会的必然选择。 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相互影响,相辅相成,一定时期内的法律与道德基本上是和谐一致的,因为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同一经济基础所决定,受同一政治结构、文化思想所制约,二者在内容上往往相互融合,在作用上往往相互维护。如封建时代的礼,内化为道德,外化为法律,因此柏拉图指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对道德的吸收和维护表现在立法机关将部分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条文,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如宪法规定的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等等。道德对法律的吸收和维护则表现为道德观念将“守法行为”作为一项美德,将法律义务化为一种内在的道德义务,变强制守法为良心守法,被动守法为自觉守法,他律守法为自律守法,使法律得以被社会普遍认同,从而内化为道德要求及至信仰。如纳税义务,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总之,法律与道德都将秩序、安全作为其追求的主要目标,这也是二者融合的价值基础,而对义务的设置,则是二者互化的中介桥梁。 两者相互改造与相互促进。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保障社会正常运作重要方式,“法律至上”是整个社会信奉的基本理念,一切社会规范,如政策、道德、宗教、风尚、民族习俗等等,必须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规范、调整,任何与法律相冲突之处,都必须废除或修改。传统的道德观念已被现代法律改造了许多,如沿袭千年的“一夫多妻制”被婚姻法否定后,道德观念上也由认同转为谴责;被传统道德所赞颂的“大义灭亲”也因法律禁止私人行使刑罪权而不再受推崇。但是,“法律至上”的前提是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恶法不能至上。判断法律的善恶,无疑不能缺少道德价值。道德对于法律具有评价、引导的功能。立法必须遵循和追求道德的终极价值:公平与正义;司法必须公正廉明,不可偏私;守法,以良知自律为基础。若一部法律违背基本的道德理念,如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法”,那么“守法就不再是道德上必须做的正当事情,而仅仅是暴力下的被迫服从而已。”因此,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人民拥有对抗恶法的“消极反抗权”,可拒不服从恶法,直至立法者依照道德原则修改或废除恶法。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