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营改增”后调整城建税征收主体的必要性分析 |
范文 | 周子明 摘要:目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同时缴纳的城建税,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这种模式与税制改革简税制的统一性、协调性步伐格格不入,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城建税征收管理模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关键词:城建税 流转税 征管 1.调整征收主体的背景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建税条例》),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上简称“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管理上没有发现问题。自从分税制改革至今,20年来,地税独立负责征收城建税过程中形成的重复管理,增加了征税工作量,也增加了纳税人应付多部门税收管理的负担,因此随主体税种征收城建税的呼声不断。 2012年开始,国家先后在多地进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3年8月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工作。按照新一轮财税改革配套方案,国家要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营业税”字眼将在中国消失,流转税将由“增值税”和“消费税”分而治之时代接替。 2.城建税随流转税征管的必要性分析 《城建税条例》从85年施行,94年分税制改革保留至今,明确城建税随三税同步申报缴纳,但一直由地税负责征收,除经历了内外资企业政策统一的较大政策调整外,至今并没有发生大的变革,主要就是因为它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收,三税缴了多少,按地区级差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城建税,并一并缴纳。但由于分税制后,三税由原来的一个征收主体,变为由两个独立的征收主体分别负责征管,国税主要负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地税主要负责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而城建税则明确由地税负责征管。这一变革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地税在征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单位的城建税时,往往不能及时独立征收入库,而需要在采集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实缴金额后,才能准确计算该纳税人应缴城建税金额,才能判断是否存在少缴行为。同时地税部门还要了解到该纳税人相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政策以及免、抵、退税时间、金额等情况,使本来简单的城建税管理变得复杂化。而营业税单位的城建税,地税征管非常之方便,只要在征收营业税时,做到同步匹配征收就行。 随着税源专业化改革模式的推进,风险管理模式逐渐成熟,自动识别,按月(季)比对增值税、消费税与城建税差异,形成低、中等风险,开展应对,督促纳税人补缴城建税的工作常常做、年年做,不断地在重复,反而增加了地税人员不少工作量。在今年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讨论稿中,严格滞纳金加收的管理要求讨论特别热烈,风险应对中,对每个单位要按月核对是否少缴城建税、并按月计算该税种滞纳金工作成为风险应对中的最大工作量之一。 2012年,“6+1”营业税劳务实行“营改增”,拉开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随之2013年广播影视服务业,2014年邮政业、电信业改征增值税,紧接着建筑、房地产、等原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在 “十二五”收关之前,将逐渐从地税税收征管中淡出。 目前,国、地税之间虽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但仍存在时间差,能否完全实现城建税同增值税(消费税)同步缴纳,还依赖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和对城建税政策规定的掌握程度。而地税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实缴数的时间往往要向后推迟一个月。同时,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几乎覆盖了所有纳税人,也就是说,地税要面对所有纳税人,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后,跟着要开展城建税的进一步管理,这种分而治之的管理模式,即显工作重复,又增加了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是时候需要进行调整了。 3.城建税随流转税征管的可行性分析 随增值税或消费税主体税种,同步征收城建税是最有效率、最为科学的管理方法。 首先,《城建税条例》)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条例规定同时缴纳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不为城建税单一税种,再增加额外的工作量,这从行政法规规定上提供了城建税随主体税种同时征缴的依据。 其次,因为主体税种增值税、消费税本身涉及一定的特殊政策规定,影响到城建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口径问题,不是每个纳税人都是简单地按实缴增值税、消费税来计算的。如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城建税规定,出口退税抵内销照征城建税等。涉及政策的同步执行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由熟悉主体税种政策的管理者来完成城建税的征收管理,不易错征、误征或少征。同时,在增值税、消费税缴纳环节同时完成城建税的征收,可以大大减轻后续管理计算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量,从而优化管理,节约成本,减轻负担。 第三,目前国、地税部门都建立起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国税的CTAIS系统等,对税种的预算级次和国库认定都能严格进行认定。如目前已实施“营改增”单位,在国税缴纳的增值税,鉴定的预算级次是“区县级100%”,不同于原工商业在国税缴纳的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的预算级次鉴定。按照目前的信息管理系统,在国税增加城建税的纳税鉴定,预算级次鉴定为“县区级100%”,是完全可行的,不会出现混级混库现象,从而在征收管理系统操作层面上得到充分的技术支撑。 综上所述,城建税按流转税进行划分,确定征管主体是完全可行的,从科学、精细化管理和落实“两个减负”工作角度看也是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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