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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担保公司准备金政策如何对行业监管进行协调
范文 田小虎
摘要:目前担保公司计提准备金时主要依据担保行业的监管规定,其与会计准则存在一定差异。担保公司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担保创新业务的不断发展,其对准备金的计提应在协调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一套适应行业发展和有效识别防范担保风险的准备金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因此,本文首先在分析担保公司准备金政策会计准则与行业监管差异的基础上,进而剖析担保公司准备金政策现实操作中的诸多问题,最终提出担保公司准备金政策会计准则与行业监管有效协调的相关改进建议。
关键词:担保公司 准备金政策 会计准则 监管
担保行业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审慎、规范、合理地提取准备金,不仅能够增强行业整体的风险抵御能力,更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担保公司执行的准备金政策以行业监管规定为主,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本文拟从担保公司准备金政策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有效协调的角度出发,梳理现行准备金政策会计准则与行业监管的差异,剖析准备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具体建议。
1.担保公司准备金政策会计准则与监管的差异
1.1两者的服务对象、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将保护投资者利益、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放在突出位置,强调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相关性和客观性,准备金的计提基于担保项目已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可靠计量;而监管规定由监管机构提出,其主要目标为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从制度设计上力求隔离类金融的担保业对银行业等其他金融业的风险溢出,更加强调准备金确认和计量的审慎性,将风险防范作为监管的首要目标。
1.2计提依据不同
会计准则的计提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的要求,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而监管则是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1.3计提方法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担保公司应参照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通过保险精算确认并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时计提未决赔偿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等;监管规定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2.担保公司准备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部分担保公司主要按照监管规定计提准备金,未考虑与会计准则的协调,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2.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计提方法不够准确。《暂行办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50%计提,可以理解为参照非寿险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最简单的1/2平均估算法。但该方法的假设前提是非寿险保险合同在1年内平均分布,即以7月1日为当年平均保单签发日,而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发生不均匀,担保期限从数月到数年不等,并不满足使用1/2平均估算法的前提条件,这种方法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够准确。同时,使用该方法可能会出现保费收入越高,准备金计提越多,当年利润反而越少的情况,不能真实反映担保公司的盈利情况。
未规定转回规则。《暂行办法》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何时转回、如何转回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有两种做法:第一种认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对未来不确定的担保责任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应在担保项目解除担保责任时转回,在担保责任存续期不做调整;第二种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看作是一种递延收益,当年计提且次年一次性转回,滚动计提。若担保公司的担保期限以中长期为主,上述两种方法对损益的影响大相径庭,不利于行业间的横向比较,也使得监管规定执行的效果分化。
2.2 担保赔偿准备金
计提基数不明确。《暂行办法》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但没有明确担保责任余额的确认规则,造成担保公司对担保责任余额理解确认的较大差异。部分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扣除了银行损失分担比例金额、第三方担保公司反担保金额、抵质押物的公允价值,因此,不同担保责任余额的认定标准导致同等担保规模、类似担保结构的担保公司可能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差异较大。
计提比例不合理。保险行业准备金的计提通过保险精算确认,不同保险产品计提的准备金比率不同。《暂行办法》规定担保赔偿准备金按不低于1%的计提方法过于简单,未充分考虑不同担保业务风险的差异和担保业务创新的多元化。存在部分低风险担保业务费率与提取的准备金率倒挂的情况,影响了担保公司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如目前市场保本货币基金担保的平均费率约为0.2%,若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该类业务对损益的影响是负数。
累计提取金额过大、期限过长,影响行业的长期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提取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对于担保公司而言,这一额度规定很难达到。如一个注册资本金50亿元规模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9倍,平均在保余额为450亿元,每年提取准备金4.5亿元,在不发生代偿情况下,10年以后该担保公司担保赔偿准备金达到45亿元才能进行差额提取。这使得担保公司准备金沉淀过多,同时受限于监管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股东回报水平远远低于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类金融行业,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
2.3税收问题
按照《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不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会计准则和监管如何规定,当年计提的两项准备金仅允许差额在税前扣除,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加重了担保行业的税负。
3.担保公司准备金政策的改进建议
3.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保费收入在担保责任期间进行分期确认,采用非寿险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1/365平均估算法,按月确认保费收入,未确认的保费收入递延确认形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若担保公司的业务发生较为均衡,则1/365平均估算法和监管规定的50%计提法,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结果是趋于一致的,但更加准确地反映当期已赚取保费。这种方法既体现了会计基本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从结果上又兼顾了监管规定。
3.2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是对已经发生代偿责任已经代偿、已经发生代偿责任尚未代偿、预期可能发生代偿责任的担保项目计提的准备金。其中,已经发生代偿责任已经代偿形成现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应资产科目中的应收代偿款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由于监管规定的计提比率过高,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担保公司不会对应收代偿款重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对于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建议改进如下:
第一,对于已经发生代偿责任已经代偿的担保项目形成的应收代偿款,将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追偿收回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应收代偿款减值准备,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对于已经发生代偿责任尚未代偿的担保项目按照预计其未来现金流出金额的现值,单独确认担保赔偿准备金。
第三,对于预期可能发生代偿责任的担保项目采取组合方式预计其未来现金流出金额的现值,确认为担保赔偿准备。具体操作上,建议采用巴塞尔协议中对信用风险估值的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为基本框架,结合担保行业实际情况,构建担保赔偿准备金组合评价模型。总体框架为:
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金额=个别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组合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
组合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业务风险敞口×准备金率+追偿费用
准备金率=考虑风险边际后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折现系数×调整系数
第一,担保业务风险敞口。担保业务风险敞口是指以期末全口径的担保责任余额减去已个别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为基础,再扣除最终损失不由担保公司承担的部分。
第二,违约概率。违约概率是指被担保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债务人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为了通过评估模型测算准备金的最佳估计值,违约概率可参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均值。
第三,违约损失率。违约损失率是指被担保人一旦违约将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比例,即损失的严重程度,要根据反担保的情况判断可收回的比例来确定。违约损失率会受到反担保措施,如抵押品的比例及质量的影响。违约损失率一般采用担保公司的历史数据,同时根据实际损失金额不断修正。
第四,折现系数。折现系数是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影响的系数,用以计算预期的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如果担保公司的平均担保期限以一年为主,可不考虑折现系数。
第五,调整系数。调整系数是根据管理层对未来一定时期的宏观经济预期和判断,以确定调整因子对历史平均损失率进行调整,从而影响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金额。
3.3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动态调整
由于担保责任的风险性与实体经济高度关联,具有明显的亲周期性和滞后性,因此建议担保公司根据担保结构和风险变化对担保赔偿准备金进行动态调整,不仅能够覆盖已经发生的担保代偿的风险损失,而且也要能够充分估计未来可能的担保代偿的风险损失。对于贷款融资担保的准备金率参照银行业,建议不低于2.5%。
为了防止管理层利用上述评估模型对于利润进行调整,建议上述模型的采用由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审批,评估模型和相关参数选用的方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4.结论
上述两项准备金计提的改进建议,较好地处理了会计准则与监管的协调性问题,既体现监管的审慎性原则,又兼顾了会计准则要求的基本原则,从而实现了两者的统一。同时,改进后的两项准备金计提金额与税收法规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基本一致,能够真实反映当年会计利润的实际税负。但担保赔偿准备金组合评价模型的使用,不仅需要专业技术和历史数据的累计,更需要财务人员的独立客观判断,从而保证准备金计提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风险状况,切实提高担保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进而通过担保行业的持续发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435-438.
[2]侯旭华.担保准备金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2,(7):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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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5: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