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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社会组织的生成模式及发展趋势研究
范文 摘要:以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为切入点,我国社会组织的生成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内卷模式、合作模式、草根模式。内卷模式是社会组织被政府吸纳进行政系统,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和较弱的自治性。草根模式是社会组织由民间自下而上发起,不依赖于政府,资金自筹且处于社会的边缘。合作模式则是在政府与社会需求共识的基础上合力推建,这种模式既借助了政府的力量,又兼顾了社会的需求,是实现国家与社会双赢的一种有效模式。
关键词:社会组织 生成模式 合作共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与社会同构模式逐步解体,社会组织也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使得社会组织在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中衍生出多种生成模式,而这些生成路径的形成实则是国家与社会不断博弈的结果。
一、我国社会组织生成模式研究综述
在对社会组织的生成模式研究中,典型的代表观点有:
贾西津把我国社会组织的生成模式概括为“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自下而上”是指公民基于社会需求发起的、运作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在早期,这类组织个体精英特征突出,并在发展中不断走向规范。“自上而下”模式是指由政府或其相关机构主动组建和主导的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最明显的就是具有行政化运作的特点。②
王名等人把社会组织的生成模式也归纳为两种:一是社会选择模式,一是政府选择模式。社会选择模式即政府通过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来引导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政府对这些社会组织实行间接管理;政府选择模式即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手段来成立新的社会组织以帮助其实现国家的社会政策,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直接的管理。
以治理结构为视角,康晓光等人总结了社会组织生成的三种模式:政府主导型、政府影响型和组织自主型。政府主导型社会组织是由政府强制发起成立的,因为国家财政是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所以具有非政府性弱、非营利性强、自治性差等特征,与第一部门政府组织的特征类似,故被称之为“准第一部门组织”。政府影响型社会组织经营性收入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所以它最显著的特征是非营利性弱,与第二部门组织的主要特征非常类似,唯一的区别就是这种类型的组织不允许盈余分配,因而被称之为“准第二部门组织”。组织自主型社会组织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其特点是非营利性强、非政府性强,相对自治、注重志愿和参与精神,被称之为“准西方第三部门组织”。③
以上几种观点以政府在社会组织生成过程中的作用为切入点,从组织的功能、特点、行为方式等不同的角度对每种模式进行了解剖,为我们研究社会组织的生成机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角。但笔者认为,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视点,那就是政府和社会的合力在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在中国,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大量社会组织的生成一方面是政府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是社会选择的结果。政府选择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合法性,社会选择为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合法性。在政府拉力和社会推力之下,社会组织一方面既要满足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要贴合政府的需要,在具体运行中社会组织将根据环境的不同来进行自我调整,以其求得二者的平衡从而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
二、社会组织的三种生成模式及其特点
借鉴前辈们的学术结晶,笔者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实然关系的角度,提出自己的愚见,把社会组织的生成模式划分为下面三种:内卷模式、合作模式、草根模式。
(一)内卷模式
内卷化(Involution)是近些年在中国社会学研究领域内兴起,被认为“和中国社会的某些特色联系密切且使用频率较高、影响较广泛的概念”④,又被译为“过密化”。最早在研究中使用这一概念的是美国学者克利福德·格尔兹(Clifford Geertz)。他在《农业内卷化》一书中用此概念来描述印尼爪哇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他认为,爪哇社会内卷于原来的生产方式而无法实现经济的持久变革,这种社会支持有限度的调整、改革,但不支持真正意义上的变迁。⑤之后,“内卷化”这一概念被国内外学者广泛用来研究中国社会问题,典型代表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农业内卷化”或“经济内卷化”,表示农业或经济有增长无发展的状态,以黄宗志为代表。第二种是“国家内卷化”或“政权内卷化”,指旧有国家体制的复旧、延伸和精致化,以杜赞奇为代表。第三种是“文化内卷化”,指的是旧的习俗、习惯参与的社会复制与精致地定格各种秩序,以孙远东为代表。⑥我们可以发现,“从吉尔茨到黄宗智、杜赞奇,无论在哪一种意义上使用内卷化概念,所描述的实际上都是一种不理想的变革(演化)形态,亦即没有实际发展(或效益提高)的变革和增长。”⑦在此意义上,本文借用此概念来分析社会组织被政府“内卷化”为“准政府组织”的状况。所谓社会组织“内卷化”就是指社会组织生成过程中,社会组织被政府吸纳进行政系统,从而导致社会组织自治性减弱、行政性强化的状态。内卷化并不代表其设立者一定是政府,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政府隶属的事业单位拟或是先组建的民间组织再行设立。
内卷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出于自身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管理社会的策略。这种模式在改革开放前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之前成立的各种民间组织都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党和政府“改造”、“吸纳”之后的社会组织,主要就是共、青、妇、科协等9大群众组织。政府通过垄断社会组织的权利和资源,来掌控社会组织,并对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重大决策具有绝对的控制权。组织负责人由政府任命,活动经费由政府全额拨款,政府成为社会组织唯一的资源渠道。在这类社会组织内部,其运行机制和组织结构都类似于政府部门的设置。
改革开放以后,因为体制惯性,虽然新的组织要素比如大量由民间发起的组织成立、理事会制度的兴起、筹资渠道的多元化等已经产生,但是社会组织内卷化的现象并没有消失,而是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政治性淡化而公益性增强。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成立社会组织的主要目不再是政治整合,而是职能转变和提供公共产品;政府不再通过清理、整顿和国家强力的手段来吸纳社会组织,而是通过寻求公民需求与政府需求契合点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组织的吸纳。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定位,在内卷化的社会组织身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社会组织不再把政治目标当作自己的主要责任,更多地开始面向社会,为公众服务,政治性淡化而公益性开始增强。二是政府控制开始减弱,组织对政府的依赖程度有所降低。单位制的解体瓦解了国家统治社会的基础,新问题的产生需要政府采取新的制度设置来积极应对。政府开始允许社会资源进入“官办”社会组织,它不再是社会组织唯一的资源渠道。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使“官办”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有所增强,对政府的依赖开始松动。三是被内卷化的社会组织开始分化。这种分化表现出三个方向:一个是回归政府行政化寻求体制内保障;一个是转向民间化寻求社会认可;还有一个就是维持既有局面不思进取。社会组织分化是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必然产物,改革触发了利益分化,而利益分化又催生了社会组织的分化。这一过程,在内卷化社会组织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一部分社会组织因为在体制内处于弱势,转向靠近政府机关获取体制内资源,走行政化之路;一部分社会组织因为体制内资源获取有限,转而开拓社会资源,走民间化道路;一部分社会组织因为与政府根深蒂固的关系和充足的体制内资源,安于现状,不思变革。
(二)合作模式
合作模式是对政府与社会之间常规性互动合作的概括,简言之就是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在某种需求共识上合力推建社会组织。它是国家与社会实现双赢的一种有效模式,用它来解释社会组织的产生,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状态,即政府“将市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而“这些组织在其领袖的选择和需求与支持的活动方面遵循(国家)的某种控制”的双赢状态。⑧基于合作而产生的社会组织不但成为国家整合社会利益的载体和汲取社会资源的管道,而且也将从国家汲取组织生存必备的资源和获得相应的支持。
政府与社会合作推建社会组织是有其理论来源与现实基础的。就其理论根源上说,它是合作主义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体现。合作主义理论的权威代表人菲利普·C·史密特认为:“合作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他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⑨“通过国家来保护社会团体的代表性地位和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制度化联系渠道,减少竞争,这样的结果产生了两方面的结果,即利益的聚合和被委托推行政府的责任,这意味着社会和国家双方能够通过合作而获益: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之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⑩
社会组织生成的合作模式在我国也具有现实基础。我国的社会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政府放权的过程。在政府放权的过程中,将产生大量国家无法满足的公共需求,“需求缺口”的出现让国家和社会找到了关联。因为满足公共需求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组织的使命,在国家没有能力供给而社会又有需求时,在政府拉力与社会推力作用下,社会组织便产生了。这类社会组织的发起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来自社会。在这种模式下,社会组织的行为方式受政府行政机制和社会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社团往往同时依赖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两种资源,相应的,社团也常常通过官方和民间的双重渠道去获取资源;社团还必须同时满足社会和政府的双重需求,因而社团的活动领域也只能是社会和政府共同认可的交叉地带。”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合作型社会组织能够承担大量双向需求的公共事务,例如商会组织,它为国家体制和它所代表的社会成员之间提供制度化的联系,它一方面向上传达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要接受国家的管制。社会组织主动接近国家,利用行政力量解决合法性问题,而国家也主动俘获社会组织,利用社会组织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自身的社会责任,两种看似对立的力量在此取得了共识,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和谐与互惠。囿于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这种社会组织在我国数量有限。
(三)草根模式
“草根”一词源于英文“grass roots”的直译,被社会学领域广泛借用并被赋予“基层大众”的含义。本文在此引用“草根”二字,除了此意,还有更重要的一层意思即“边缘化”。用“草根”二字来表述由民间自下而上发起、依靠社会力量运行而不与政府存在依赖关系、直接从事公益或公共服务的那一类社会组织,因为它们像草一样遍布社会各域,扎根民间各个角落,推进公益事业发展,同时又像草一样自生自灭,其资金来源完全自筹,处于社会的边缘。
随着我国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改革的深化,社会各个层面的能量被激发,社会的多样性代替了同质性,同时,转型期新的社会问题纷繁复杂,层出不穷,草根社会组织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它们一般是由民间发起的,官方色彩较少,民间性较强,总体规模较大,据学者的保守估计,大约有200万—270万个。
与内卷模式和合作模式相比,经由草根产生的社会组织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在成立动机上,它们主要是基于社会公益或互益需求,与政府基本没有关联。如各种文体组织、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公共政策倡导类组织。二是在组织生存环境上,比其他社会组织更多地受到制度的制约,遭遇更多的发展困境。受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草根社会组织一般都很难取得民间组织登记注册的资格,缺乏法律合法性,其中,有不少采取的是工商注册的形式,还有些根本就没有登记注册。所以,它们也很难享受国家政策的相关优惠。三是草根社会组织虽然“法律合法性”不足,但是却获得了“社会合法性”作为它们运作的支撑。近年来,大量草根社会组织通过自身的努力,在环保、救助、艾滋病防治等领域以扎实的工作取得了公众的信任,社会公信力大大提高,逐步获得了社会合法性。有些草根社会组织更是通过巧妙的运作技巧和实在的工作业绩,渐渐被政府部门所默许。四是在资金来源上,草根社会组织主要依靠社会力量来运作,很少能得到政府部门的资助,这也是限制组织发展的一大因素。五是在独立性方面,由于它们是自下而上产生的社会组织,维系组织的纽带是志愿和公益精神,组织领导层主要来自社会而非政府部门,所以组织独立性较强。六是就活动领域来看,它们主要活动在社会的基层,集中在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国家权力不及、政策失灵或者政府默许的边缘地带。
进入21世纪后,我国草根组织的发展开始呈现出许多新的迹象,徐宇珊在《中国草根组织发展的几大趋势》一文中概括了草根组织在新世纪发展的五大趋势:一是从一枝独秀到遍地开花;二是从单打独斗到合作交流;三是从精英治理到制度建设;四是从默默无闻到积极献言;五是从无人知晓到倍受关注。虽然这些趋势不足以展示草根组织发展的全貌,但却已为我们勾勒出一幅清晰的脉络图。
三.小结
第一,内卷型社会组织依附于政府部门,缺少独立性。但由于它和政府的关系靠的最近,而政府又象征着权力和资源,这意味着与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相比,它更能从政府那里获得资助;合作型社会组织在借助政府力量的同时,又兼顾了社会的需求,它与政府保持比较适中的距离,是现阶段比较理想的政府与社会互动模式,但要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的内卷化倾向;草根型社会组织发端于基层需求,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同,有着宽厚的社会基础,它与政府的关系最远,处于权力和资源的边缘,它面临的各种困难(比如资金问题、合法性问题、公信力问题、能力建设问题等)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障碍。
第二,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总趋势是向中间靠拢,即内卷型社会组织在政府行政改革的推力和社会转型的压力下,开始调整组织目标与组织结构,试图摆脱政府控制,获得相对独立,有望向合作型社会组织靠拢;草根型社会组织也逐渐意识到政府认可的重要性,希望通过能力建设、组织建设、功能建设来引起政府的关注,从而进入体制内,成为与政府合作的组织。
第三,我国社会的组织结构是三种组织类型共生且相互影响,我们目前要警惕形成倒演化机制即合作型组织的内卷化和边缘化。当然,当下评判社会组织的标准关键不在于是谁办,重要的是为谁办和怎么办。不可否认,发起者对组织的影响至关重要,但是不管官办、民办,只要为人民办,就是好组织。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高速发展和急剧变革的转型时期,还处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共同推进的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政府、市场、社会三分的过程是交叉进行的,甚至在一些领域很难分清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第三领域的明确界限。而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中国政府是由人民当家做主的政府,国家与社会组织在为人民服务和谋福利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上是根本一致的。国家吞噬社会、限制社会组织发展的做法已被实践证明不可取。西方社会独立于国家、社会组织是国家的对立和限制力量的预设,也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因而,推进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构建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的必然路径选择。
注释:
① 姚华平. 国家与社会互动:我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路径选择, 2010.
② 王名. 中国民间组织三十年——走向公民社会.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192-198.
③ 王名. 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290-301.
④ 刘世定,邱泽奇. “内卷化”概念辨析. 社会学研究, 2004(5): 96.
⑤ Clifford Geertz.1963,Agricultural Involution: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Change in Indonesia. California.
⑥ 范志海. 论中国制度创新中的“内卷化”. 社会, 2004(4): 4-7.
⑦ 何艳玲,蔡禾. 中国城市基层自治组织的“内卷化”及其成因. 中山大学学报, 2005(5): 105.
⑧ 参见Philippe C.Schmitt.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P.C.Schmitt,G.Lehmbruck.Trends Towered Corporatist Intermediation. Los Angeles: Beverly Hills.p9-13.
⑨ 张静. 法团主义.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25.
⑩ 张静. 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47.
康晓光. 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论文节选). 中国青年科技, 1999(10): 11.
李立秋. 机制创新是体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Http://tx.nates gov.cn/frm/print.Aspx? id=38311.
徐宇珊. 中国草根组织发展的几大趋势. 学会, 2008(1):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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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4: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