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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形势下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模式的研究
范文 杨磊
摘要:2014年,我国铁路总局颁发了《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这项政策的颁布直接改善了传统征地拆迁计价入股的方式及征拆工作的具体流程,为了能够充分适应此种发展形势,征用地中心开始针对铁路征地拆迁模式、操作方式、费用测算以及资金的监管等多方面进行了深入尝试和探索,并最终取得了相应的成效。本文针对新形势下铁路投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模式展开研究,供参业内考。
关键词:新形势 铁路 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 模式
中图分类号:U2- 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自我国铁路发展由“十二五”进入到快车道以来,铁路投资建设获得空前的发展,其所能采取的建设模式也开始呈现多元化的形式,这就要求铁路项目征地拆迁模式必须紧跟铁路投资建设模式的发展步伐,要秉持“跟得上,靠得住”的原则,这样才能切实促使铁路获得迅速有效发展。征地拆迁本身是一项政策性较为强烈的工作,必须要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一、新形势下铁路项目征地拆迁的特点分析
(一) 线型征地不规则特点
通常新建的铁路项目大多都需要修建相应的线路和站场,甚至其中一些还需要充分考虑到车辆本身的检修基地位置、过夜车辆的停靠位置、特殊货物装卸场地等等,呈现出一种集线型用地和不规则用地于一体的特点。而针对其块状征地,在地方政府方面具有更为充足的经验,能够保障更加顺利的实施并完成。不过其中一些线型及不规则征地所涉及的补偿标准和社保方面的测算情况较为复杂,还有铁路项目用地跨县、省市及其他各地的补偿标准和测算依据在国家所出台的大标准下,再次制定了真正适应地方性的区域规定,直接促使铁路项目征地中存在更多难题[1]。
(二)征拆资金计划自上而下、分批分期特点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铁路项目的征拆资金计划程序通常都是经过铁路项目业主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和施工进度需求来向铁路总局汇报年度征地的拆迁资金需求。在经过铁路总局审核之后,即可经由铁路总局下达项目年度征拆资金计划。这就要求相应的设计单位在进行铁路项目编制报告时,不可再次按照征地拆迁费用的实际标准来实施测算,通常所采取的测算标准仅可在实际标准的50%或者三分之一,乃至更低。这就充分表明国家发改委和铁路总局在工可和初设等批复工作中,征地拆迁金额远低于实际所需求的资金量,项目在用完批复后的征拆额度后,需再次经由项目业主公司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按照变更程序来向铁路总局补报征拆资金需求。由此导致其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计划只能按照相关年份实施分批分期下达,而相应的征拆资金也只能采取分批分期的形式。
(三)征拆模式单一特点
目前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开始从最初的国家投入逐步转变为地方投资的形式,这种形式不但充分有效地激发了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铁路总局的负债情况。在此背景下,铁路总局也开始不断要求地方应当扩大其征拆的范围,在传统的征地、拆迁基础上逐渐地增加三改、三电、压覆矿赔付以及大、小临时用地租赁等等。比如我国于2015年开通的海南西环高铁线,属于国内首条征地拆迁大包干试点线,整个项目初期历时一年半的时间才完成项目征地拆迁核查工作,铁路总局方面也直接和地方政府签订了征地拆迁大包干协议,并按照工期和费用包干的要求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二、新形势下项目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一)实物核查问题
实物核查工作具体指业主和地方为实现对征地拆迁实物量的实际情况的充分掌握和了解,而采取多次的实物核查工作,其工作的开展往往直接违背了这一重要初衷。因为所进行核查的次数越多,则所消耗的经费就越高,这必然会给被征拆用户带来极大的触动,从而导致沿线抢栽抢种的情况愈演愈烈,直接最终核查出的实物量变得越来越大。甚至有些区域在经过多次实物核查工作后,完全不需要GPS定位,整条线路上必然全是新建的彩钢棚以及新种植的经济作物等。因此,多次的实物核查最终结果就是征地拆迁还未开始,就已经引发部分区域群众的上访,从而直接增强了地方维持稳定的难度。
(二)征拆资金不足,工程建设资金积压
在当今新形势下,要求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和施工单位进场保持同步性,因此铁路总局对于中标的单位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通常因为征拆资金严重不足的缘故,大多数地方征拆部门只能开始实施先征地,后让施工单位进场的措施,然而只征地,不拆迁却直接促使相应施工单位本身也无计可施[2]。所以,在当前新的发展形势下,多数施工单位本身均处于施工进度缓慢、建设资金严重积压的状态。而随着征拆工作的不断推进,相应施工单位将由此加大相应投入,很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
(三) 征拆成本的增加
一旦施工单位进场,则直接表明铁路项目正式开工建设,由此按照地方征拆部门的经验及铁路建设方面的具体要求,在红线规划范围及敏感区域内的厂矿企业和危险源等,在施工单位真正入驻时,就必须促使其停产停业。但是通常因为征拆资金不足的缘故,导致厂矿企业方面的评估补偿通常都是在最后进行,长此以往,必然将不断加大停业停产所带来的损失补偿。
(四)施工单位方面的问题
当施工单位在项目业主的要求下进场时,通常都会利用3-5个月的时间来做好项目部驻地、预制场、拌和站及火工房等临时设施用地租赁和搭建工作,然后再大规模的进驻工、料、机等。而一旦征拆资金短缺,则在红线用地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为了能够抢抓施工进度,通常都会自行和群众协商租赁还未被征拆的红线用地。因此这种形式就间接提升了征拆的标准,严重阻碍了正常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并且在租赁红线用地不可行的背景下,施工单位还会和征拆部门进行协商,先行垫付相应的征地拆迁费用,专门用于标段当中的土地征拆工作。但是由于自身所能垫付的资金极其有限,因此这种垫付的形式更多都是不够完全的征拆赔付,由此获取更多红线用地,实际上给社会发展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三、新形势下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模式的适应对策
(一)路地工商征地拆迁计划
征地拆迁工作不仅仅属于地方政府的工作,要求相关铁路项目业主应当在其部门设置、岗位设置当中设立好相应的协调部门、征拆专业管理部门等此类专门用于项目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同时还要求施工单位应当由此设立征地拆迁部,主要负责协调、跟进标段内的征地拆迁,但是通常此类部门的人员大多在征拆工作开始后才真正接触到其中的具体事项当中,从而严重的忽略了前期所制定的征拆方案的重要程度。不过在征地拆迁筹备工作的初期阶段,铁路项目方面的业主、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和地方政府间必须构建有效的联系机制,专门针对征地拆迁方案进行全面的沟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项目业主在保障施工顺利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设置铁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要求相应设计、监理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各个环节做好施工图、征拆范围所认定的工作,由此进行资金统筹、多项工作的合理安排。二是五方在工作筹备阶段就必须将一些重大的、特殊征地拆迁项目的征拆和认定程度、补征程度以及临时租赁、复垦等多个方面进行确认,并最终将其纳入到征拆方案当中。三是五方必须做好项目征拆实物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同时需将其纳入到相应的征拆方案当中,必须保证做到短时、高效地完成相应的实物核查工作。不过,在整个实物核查当中,同时还应做好相应的留影取证,必要时要求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基层政府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和配合核查小组成员做好公示公告工作,这样才能真正降低和减少实物核查所引发的混乱行为[3]。
(二) 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不论其征地拆迁资金来源怎样转变,其征拆模式怎样创新,都必须采取相应的按实补偿措施,这本身也是保障征拆工作的核心所在。尤其是铁路总局所推出的大包干模式,其地方征拆部门对于以往工作当中所能直接处理的补拆、补征、错征和错拆行为将十分费力地走程序、出文件的形式,这都是由于审计入股和大包干等因素所致。因此路地双方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的控制很有必要,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论是进行实物核查还是大包干,都难以避免其失误和漏项情况的产生。在征拆工作当中一旦产生问题,就必须按实补偿,不可因为协议、规定等而直接忽视群众的利益。
(三)做好年度清查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年度清查工作的开展,重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红线用地征拆赔付情况。二是施工单位所采用的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租金等的支付情况。三是铁路项目施工的实际进度发展。四是所下达的征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五是征拆资金所存在的缺口问题。六是建筑物的修复、赔偿问题。一旦在清查工作当中,发现红线用地的问题,则必须尽可能地采用预备费用来加以解决,而一些临时用地和损耗问题,则必须做好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加以解决;当年度预备费用存在剩余,则可选择倾向性地投入到征拆工作当中,以此来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余春秋,李君洲,肖刚,等.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大包干模式探讨[J]. 国土资源导刊,2016(02):55- 59.
[2] 李亮. 包西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现代交通技术,2016(04):91- 94.
[3] 史亚林. 铁路工程征地拆迁投资风险控制诌议[J].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14(02):29-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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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23: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