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招投标领域的腐败治理对策 |
范文 | 贾伯如 摘要: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特征深入人心,已经成为政府、企业普遍采用的市场采购方式。然而,由于利益驱动,招投标活动引发的违法、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成为人人喊打却又消除不尽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坚持法治、立足诚信,制度机制、执行等,形成合力。文章重点研究招标活动中“以单位名义”的腐败乱象及其治理对策。 关键词:法治 诚信 招标 投标 问题 治理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迅速成长,市场规模扩张、市场参与者数量增加,导致竞争激烈,无论是生产、销售还是服务,企业的境况几乎相同。招标活动高举“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旗帜,得到企业、政府的高度响应,在世界各地蓬勃发展,成为大型采购的主要方式。然而,招标活动中的腐败案件屡见不鲜,问题越来越严重,被问责的高管、高官越来越多,违法乱纪、腐败现象已成顽疾,必须根治。本文从招标活动的腐败现象分析入手,探讨产生腐败的根源,得出法制治标、诚信治本、两手齐抓的结论。 1 招标利益与招标腐败同生长 企业间竞争的核心是技术、服务、价格。技术的难度大、服务又有些玄,在公开市场展现、比较皆有困难。而价格是实实在在的“硬通货”,是遮住技术和服务的“红盖头”。招投标活动把“价格竞争”推向极致,使之成为“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根本意义在于显现价格、虚用服务、深藏技术,将竞争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动力,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 然而,招投标领域乱象繁多,市场上常常出现投标人串标、围标,招标人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情形,从根本上破坏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给经济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这种现象,是事物发展的辩证法,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是利弊同体,新利益产生的同时也打开了不利的缝隙。因此,我们在研究招标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招标腐败带来的负面效应。无论招标节约多少采购成本,所有串标、围标等不法手段所谋取的高额利润、运用不法手段所产生的成本,最终必然由招标人买单,同时还给招标单位的项目进展、经营活动、人事安排等带来重大风险。如2013年5月,四川省资阳警方破获了一起团伙串通投标案,全案涉及四川、江西、重庆等省17个州市92个工程项目,涉案金额高达30亿,涉案人员达到300余人,教训深刻;再如原铁道部长刘志军也因干涉招标落马,轰动全国。 2 招标活动中的“病症”及其“病因” 招标问题的产生具有系统性(制度缺陷引起的)、多样性(行为人的随机性)、重复性(反复发生同一或同类问题)等特点。 2.1法律和制度的漏洞 现行招标法是由政府制定、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关于招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从立法的高度规范了招投标业务的主要活动。但国家多个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机构又出台一些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表面上看是贯彻、实施、创新,实质上是法律的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他们不是寻求“司法解释”,而是擅自给已经生效的法律规范“打补丁”,法规的强制实施力、保障作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2招标人的腐败乱象 招標本是采购人为寻求质优、价廉的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由于招标活动的掌权者与招标项目的法人利益背离,出现招标人不按照国家规定招标,通过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途径,对投标人资质、业绩、财务和经营状况、设备或材料、不合理的工期等方式故意设置阻碍,排斥或有利于特定的潜在投标人,甚至明招暗定。这些腐败乱象的实质是掌权者漠视招标单位的委托责任,以招标人的名义中饱私囊。 2.3投标人的腐败乱象 “投标”本是供应商为寻求购买方,在公开的市场,以合适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商业竞争往往是“残酷至极”的,投标人为赢得市场,以技术手段、公关战术、权钱交易、幕后操纵等方法,搞串标、抬标、围标,与对手较量,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2.4代理人的腐败乱象 “代理商”是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服务招标市场、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现有的招投标代理制度是框架性的,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代理机构的诸多问题。此外,招标代理机构同样是社会盈利组织,当赢利性疯狂增长、从业者个人私欲膨胀的时候,就会失去了职业和道德的底线,以代理商名义的腐败活动就粉墨登场了,诸如迎合委托人的非法要求、不按规定编制或审核招投标文件、与他人串通、暗箱操作、操纵评标活动等手段屡见不鲜。 2.5评标人的腐败乱象 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因此,评标人是招标人、投标人、代理人、监督人的共同指向,也是违法乱纪者共同的攻克目标。由于评标人的作用受评标人自身的技术经济能力、对招标项目属性的理解、评标程序的科学性等限制,难以从根本上保证评标行为的客观、公正。选择程序不合规、挑选了不合适的评标人,以及评标人不按规定评标,均破坏了招标市场的秩序。 2.6监管行为不力 招投标活动是近十余年蓬勃发展的新事物,冲在最前面的人,往往是强烈利益欲望集团的代表,他们以敏锐的目光挑战现有框架的束缚。政府监管体系建设滞后、内容不完整、监管手段落后、履责不到位等客观原因滋长了招投标市场的腐败乱象。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行政主管部门是集监督权、管理权和发包权三种身份于一体,这就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设置了天然的障碍,为权力寻租留下了隐患。 大多数企业的招标监管活动,主要精力投放在事后、事中,不能对招标文件注明的程序、方法的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在监督范围上缺乏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等,造成串标、围标案件发现难、调查难、处理难。 3 对症“病因”治“病根” 招投标市场的乱象虽多,诸病症皆源于利益驱动,病根全在于“拜金主义”狂热、人性屈服于金钱,法治被少数掌权者蹂躏,若再不采取措施,招标的光泽将会失去。根治招投标领域的腐败乱象,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3.1坚持法治精神 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能让医者疲于奔波。恢复招投标应有的秩序也同样如此,要从各种乱象入手,透过经济利益抓法治。 招投标领域的结症在于制度设计缺陷、制度解释不及时和不得要点、制度执行不力、处理破坏制度行为的手段软弱无力,造成腐败现象快速蔓延。 3.1.1 完善制度体系 招标活动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内容,没有竞争就谈不上有市场,没有竞争的市场就是一潭死水,要在宏观经济体制的格局内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活动,要以开放的心态迎接招投标竞争活动。就同一的招标、投标、评标活动而言,制度设计必须是统一的,虽有上下的层次结构,但涉及到具体的业务活动必须是一致的,除了管理范围的权属差别,不应当在不同层面设置特殊的操作手段。应当坚持公平竞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既要坚持顶层设计、政令畅通、行动一致,又要避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顾此失彼,避免僵化、教条,出现损害公平、公正的现象。 3.1.2分清主次本末 招投標是采购与供应的专业活动,不应当影响招投标主体健康发展的大局。专业的竞争规则服从于整个体制的竞争规则,只能由体制内的最高层发布、参与者严格执行、裁判者严格监督,应避免主体错位、主次颠倒、枝节横生、阻碍主体发展。 3.1.3 改革评标办法 招标的目的是选择合适的供方,投标单位的业务承接能力总会通过外在的指标体系表现的,如同运动员的品质是由有限的几个素质因素决定的道理一样,安全、质量、价格、时间、标准、后续服务等都是评价供方是否合适的指标,评标办法应定量于“特定工作的最低能力标准”,并有公开的量化标准体系做支撑,避免以“非必备能力”为借口排斥其他合格的竞争者的“保护主义”,避免评标活动被不当使用。 3.1.4开发专家资源 评标专家是招标活动最活跃的关键的因素,评标人是公权力的执行者,是买卖天平的“掌秤人”。招标活动使用的是“专家”,应是项目领域工作经验的行业领头人。现有的评标专家库管理体系中,应重点提高建库标准、改进选用专家的技术关联条件、增加使用效果评价内容(互评)、强化专家进退库机制、参与评标活动的通报机制;同时应明确具体项目应有的评标时间标准,避免评标投入不足。 3.1.5强化公平监督 监督公平,是执行公平的保证。监督过程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原则)为底线,“公平竞争、质优价廉、优胜劣汰”是招投标工作的总原则,监督就是要达到这个目的,监督者不能教条主义,应彻底绞杀“借法律的名义行使的不正当竞争”。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3.1.6行政必须问责 执行部门、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乃至渎职、腐败,必定导致不法商人肆无忌惮地损害他人利益、公众利益,甚至危害社会风气、人民的身体健康。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问责是破解积弊最有效的办法。政府、主管部门、单位高层的问责机制必须认真落实,彻底消除行政条线管理越位、管理缺位、管理不当的乱象。监督必须行使问责权力,只有追究经办人及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时,监督和问责制度才能发挥遏制作用。 2016年,国家统一建设招标平台以后,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法律、制度均属于行为层面的东西,解决的是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行为千变万化,制度难以全面覆盖;要在全社会解决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还得高举道德大旗,倡导性地引导行为主体“最好做什么”,就必须建立诚信机制。 3.2崇尚诚信机制 诚信是道德的核心。《论语》的“人无信不立”、梁启超的“晋商笃守信用,徽商亦贾而好儒”、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的经济是信用经济”等,讲的都是诚信的根基地位。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将“诚信”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内容,可见诚信是跨越社会意识形态、价值形态的人类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 招投标领域各种腐败行为之目的都是不正当竞争,本质是违背公平法则的“不诚信行为”,是少数企业和个人,为了个体利益损害他人和公众利益的“不道德行为”。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同期,在发改委第二批专项建设基金申报过程中,有27家“黑名单”企业受到限制,涉及金额32.6亿元,给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乱象带来新机。 建立诚信机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公开、记录、激励与惩处“三步曲”。 3.2.1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既然招标是公开的市场活动,就要彰显“公开”的面容。招标市场监管者,应当通过特定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参与者的参与内容和结果。就参与者而言,每一个项目的公开,都是展现当事人的自信,是建立诚信的基石。也只有能经受“事项公开”的锤炼,才能成长为淡定、从容、诚实的市场参与者和竞争者。 3.2.2记录诚信结果 阴暗面总是背着阳光的,要用记录的利剑扫除敢于作暗的阴谋。记录既是给予阳谋者更多的机会,也是毁灭阴谋者的利剑。社会应有宽广的胸怀,接纳那些改过自新的参与者,市场秩序才会安定、有序;如果不给予其新生的机会,就会种下仇恨的种子,产生市场动荡。 3.2.3实施激励和惩戒 不管结局如何,诚信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应当获得更多的机会。失信者应有自我修复的自然历程,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招投标竞争。 令人鼓舞的是,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于2016年开启,它是政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窗口,公开记录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企业名单。 综上所述,招投标活动是买方与卖方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公开市场博弈,参与者都是利益攸关者,由此产生的腐败行为是市场经济本质决定的,是资本贪婪与道德沦丧的结果。运用法治是治标之方,如阳光普照;建立诚信机制是治本良策,似基因改良。两者各有妙用,不可用此弃彼。在业界的殷切期盼中实施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是根治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的速效良药,而“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焕发出良性竞争的蓬勃生机。 参考文献: [1] 乔隽,陈品瑞,黄亮.浅析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时代经贸,2016(6):54- 56. [2] 黄民锦.试论招标投标治理[J].招标与投标,2017(4):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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