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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证研究
范文

    张湘玉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的大战略,必须要规划先行,强化乡村振兴战略的规划引领。因此,乡村的村庄规划建设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意义十分重大。麻阳作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面临重大发展机遇,怎样做好村庄规划,建成美丽乡村,成为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通过调研,分析了麻阳县在乡村规划实践中的不足和难点,尝试走出一条适合贫困地区强化村庄规划管理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92.29 文献标识码:A

    1 麻阳县村庄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

    麻阳位于湘黔边界的湖南省西部,怀化市西北部,是湖南通往大西南的重要通道,素有“湘黔门户”之称。全县总面积1568平方公里,辖13乡6镇,耕地面积25.5万亩,总人口35.6万人,农业人口31.61万人,其中苗族占76.8%,是全国五个单一苗族自治县之一,现属省定贫困县,典型的少数民族贫困县。麻阳县从2008年开始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规划及镇湘域村庄布局规划,到目前为止,麻阳县原23个乡镇和钢矿管理处规划都已编制完成,镇乡域村庄布局规划也编制完成,原322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村庄规划已编制完成,还编制了5个建制镇的给排水专项规划和4个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以及2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专项保护规划。目前4个传统村落,己到位资金1200万元,先行由县行政使用了350万元资金用于4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现在由旅建投使用850万元补助资金,一部分用于修缮传统村落古民居,一部分用于恢复原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即将竣工。

    同时,麻阳县为了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控制建房面积,统一建筑风格,分别设计出1至2人户54平方米、3人户72平方米、4个人90平方米、5人户108平方米、6人户126平方米图集,设计出2种外观风格供危改户选择。4月26日召开全县农村危房推进动员会,要求各乡镇对未脱贫户、危房户立即开始建房,要求全县1776户危房户必须在9月底前全部竣工。可以说,麻阳县己走上村庄规划建设的探索之路。

    2 村庄规划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滞后

    村庄立法关系民生问题的热点和难点。然而,我国能起作用的法律,无非是《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条例,但是都比较抽象,没有那么具体,不能解决现阶段农村的问题。但现在怀化市市的好多县农村的建房基本已经结束,可地方立法还没有见影子,立法的严重滞后,不能适应村庄规划建设的发展需要。

    2.2 村庄规划编制标准低

    原编制的村庄规划标准很低,有的根本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经费的匮乏。麻阳是一个偏僻落后的省级贫困县,工业不发达,农业发展落后,根本拿不出富裕的资金支持现代化的小村庄建设。

    2.3 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多规联合

    村庄规划是个联合的总规划,不单单是住房建设规划,还要涉及住建、国土、能源、水利等多个部门,联合行动,加强配合,才能建设美丽乡村。

    2.4 村民自主、无序建房现象严重

    经过调研咨询,麻阳县这几年趁着上面的政策,很多农民都兴建了新房子,大部分是危房改造和易地搬迁所建的房子,易地搬迁比较容易统一,但是危房改造就没有统一的规划,有的只是套政策,不超过面积就行,至于建的怎样不管,反正是新房子就行,显然不能适应美丽乡村的建设要求。

    2.5 缺少村庄规划执法

    乡村执法工作尚未开展。对于村民建房,从2013年开始,农户自行选择,哪里方便就建哪里。村庄规划处于真空阶段。一是没有乡镇规划执法人员。县里虽有人员编制,但没有根本落到实处,只是挂在墙上,乡镇根本就没人管。二是乡镇执法有难处。执法人员没有,怎么执法?即使有,发挥作用也不大,不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震慑作用。

    2.6 缺少监管

    没有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监管机制,对无人规划以及执法的现象进行监督,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加剧违规建房、超规建房、无序建房的现象。

    2.7 集中建房难实施

    农村的承包责任权,在村民心中就是土地私有,根本就没有集体的概念,把土地的使用权代替了所有权。即使有的村有规划,但村民不同意,建房没有办法集中统一,高矮不一,大小不一,无法整齐划一。

    2.8 规划建设资金严重不足

    乡村规划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村,少数村的乡村规划勉强搞起,但也捉襟见肘,项目资金严重短缺。在这样的条件下,要想搞出比较好的乡村规划相当困难,只能量体裁衣,就地取材,退而求其次。

    2.9 宣传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

    无论是国家有关的村庄规划法律,还是县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群众对此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要按村庄规划建房。过去,农村建房不用审批,只要主人家请几个泥瓦工,就可以开始了。但现在,村庄规划要符合乡村振兴的要求,标准更高,但老百姓姓说自己不知道,不知不为罪,反倒是政府部门的失职。即使有的村统一编制了规划,老百姓说没看到,但建设部门又说编制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3 完善村庄规划管理的对策建议

    3.1 强化立法,发挥法律的作用

    村庄立法是关系民生问题的热点和难点,通过立法,可以平衡利益关系,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利益,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首先,从国家层面应该有村庄规划方面的专门立法,修改和完善原来相关的法律法規,或者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情况,配合乡村振兴战略制定一部专门的村庄规划法,从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执法、监管等各个方面加以确定,并进一步明确人、财、物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其次,从地方层面来说,加强地方立法。地方立法可以说是全国立法的有益补充。对全国立法暂时顾不上,管不到,来不及规范的事项进行补充,但却有它自身的先天不足,地方法规的公众信任度不高,强制力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施艰难。因此,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完美配合,既能充分发挥国家立法的法律效力,同时又能发挥地方立法立足当地实际,确保立法的科学、民主性、强制性,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3.2 加强宣传,强化规划意识

    村庄规划是一项民心工程,是要农民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是为农民谋福利的一件重要大事。一是政府要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村庄规划政策法规、土地政策法规等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的规划意识和依法建设意识,要使《村庄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家喻户晓,深入民心。二是城乡规划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乡村实际和农民群众需求。三是公示规划成果,通过简单易懂的方式征询意见,确保村民全程参与。四是简化审批手续。村民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职能部门要求,到乡政府的服务大厅办理审批手续,乡镇工作人员应开通绿色通道,及时、高效地办理,并对村民不清楚的地方,耐心的解答。

    3.3 领导高度重视,抓好村镇规划管理

    一是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职能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组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强化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二是组建乡村规划总办。明确由住建局规划办、国土规划办及相关部门的配套规划人员组成,专门负责乡村总规划编制。三是明确部门职责,统一协调关系。政府直接负总责,职能机关、乡镇、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村民建房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住建和国土是业务主管部门,交通、公路、水利、文物、林业、农业、安监、环保等是相关部门,需要实行大联合,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搞好村庄规划,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棘手问题,真正让规划法在农村落地生根,发挥作用。四是列入乡镇的年终考核,纳入一票否决,并实行追究制。

    3.4 成立村民规划委员会,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麻阳县原有24个乡镇,撤乡并镇以后,只有19个乡镇,其中高村乡是最大的乡镇,它包括原来的谷达破、栗坪乡、绿溪口乡、高村乡等4个乡镇,虽然整体保留原来班子结构,但人口多,地域广,工作任务繁多,虽然原来的乡也都设立了便民服务中心,但实际人数不够,不能调剂出人员从事规划管理工作。因此,应该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利用村里的村干部、村组长成立专门的村民规划委员会管理乡村规划工作。

    3.5 加强监管力度

    缺少监管的执法,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挂到墙上,流于形式。监管是促成村庄规划落实的重要举措。建议在县里成立由住建、国土、乡镇等部门组成监管大队,每周不定期下乡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如若不然,上报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村上报的案子进行严肃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该追责的追责。但现金的处罚不可取,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反倒助长不正之风。

    3.6 严格执法,积极推进村庄规划

    一是在乡镇设立执法部门,配备2名规划人员专用编制,纳入财政预算,从事具体规划管理工作。二是对违法建筑实行处罚。如锦和镇西街社区有人占用公路和锦江河,未经审批于2015年修建一栋二楼一地房屋,影响渝怀铁路增线,被强行拆除。

    3.7 拓展资金渠道,加大村庄规划投入

    乡村规划建设全覆盖,涉及面广,资金需求量大,然而农村最制约发展的瓶颈因素是资金,更何况是少数民族贫困县,能基本保运转就不错了,如果要进行项目建设,根本无力承担,如果国家能有村庄规划的专项资金下拨,可以說解了贫困地区的困境,带来生机和活力;同时地方财政可以向上争取,解决一部分,也可以招商引资,吸引有实力的公司投入资金,还可以鼓励村内集资或成功人士捐资等。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Z].中央一号文件,2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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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