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泛娱乐化”:电视文化产业的娱民之殇与突围之路 |
范文 | 喻晓璐 “泛娱乐化”作为近年来发展较快、影响较大的一股文化潮流,已经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关注。通过前人对该现象研究概况的梳理,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文化产业的角度重新对“泛娱乐化”进行界定并概括其特征。 一、“文化产业”和“泛娱乐化”的界定 “文化产业”最早的概念表述来自于“文化工业”一词,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霍克海默与阿多诺在1947年合著出版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提出来的。二人对“文化工业”始终抱持否定和批判的态度。在“文化工业”批判中,霍克海默等人指出:文化产业是一种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产业,是一种以程式化、标准化、规模化为主要生产方式,以市场需求为文化生产导向,以获取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为生产目的的产业。 时代语境的变化,使文化产业在不同文化語境中的定位存在差异。英国将文化产业定义为创意产业。美国将文化产业定义为版权产业或传媒产业。韩国和日本则将其定义为内容产业,是指:“以知识性、信息化和创意内容为主的行业,这些内容包括肖像、卡画、音乐、游戏、电影、动画、广播、广告、肖像授权以及教育娱乐。”[1]也有些学者将文化产业视为娱乐产业,认为它“是指以提供娱乐性和时尚性为消费特征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业”[2]。“娱乐产业包括文化娱乐、体育娱乐和休闲娱乐,形成娱乐经济。娱乐产业是一种体验经济,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生理和心理的趋乐欲望和精神愉悦。”[3] 在中国文化部2003年9月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文化产业被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①所以,中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文化娱乐的集合,与具有国家意识形态性的文化事业相区别。 2012年3月22日的《光明日报》曾对“泛娱乐化”进行界定,②所谓“泛娱乐化”的娱乐精神,是指以娱乐的方式对待非娱乐性的事物或者活动的观念和心态,表现为过度贪恋娱乐和社会文化娱乐化,并形成以消费主义、享受主义为核心,以现代媒介为主要载体,以“三俗”取悦用户,从而达到快感的一种文化现象。 笔者认为,文化产业,实质在商业化、市场化。“泛娱乐化”,核心在大众化、平民化。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电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把娱乐作为文化生产的核心,将其纳入文化产品的全产业链,个性化定制、工业化生产、全媒体传播、消费互动,从而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文化产业“泛娱乐化”的文化产品,迎合市场、用户第一、娱乐至上、文化式微。持续高效盈利,成为衡量一切文化产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 二、电视文化产业“泛娱乐化”的表现 (一)电视节目娱乐化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和5G技术商业化使用越来越普遍,高带宽低延时,让用户可以随时在线获取资讯。庞大的市场需求,造就了综艺节目的繁荣,为迎合用户,娱乐至上成为大多数综艺节目的制作宗旨和节目策划的准则。如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上海卫视的《极限挑战》、湖南卫视的《快乐大本营》《我想和你唱》;爱奇艺的《奇葩说》,优酷的《火星情报局》,芒果TV的《明星大侦探》等。[4]这些综艺节目当红明星阵容强大,节目时尚靓丽,市场反应良好,在商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二)新闻信息娱乐化 文化产业的“泛娱乐化”,让新闻与娱乐的界限变得模糊,部分新闻报道不追“新”,而追“星”、追“性”、追“腥”的现象却越演越烈。“三俗”化的娱乐性新闻正逐渐侵蚀传统样式的新闻。一些新闻节目也由最初的信息播报、价值观引导和知识传递,逐渐演变为以娱乐搞笑、哗众取宠为卖点,求围观、求点赞、求吸粉为归宿的业态。比如今日头条,以耸动的标题、庸俗的内容、所谓猎奇与内幕式的花样翻新,基于算法推荐,打造所谓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达到“千人千面”的个性化需求,形成自身并不产生内容的新闻推送。于2017年12月29日因持续传播低俗信息、违规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等问题,被北京市网信办分别约谈,并停更24小时的处理。就是三俗新闻典型案例。 (三)广告宣传娱乐化 在“泛娱乐化”的背景下,娱乐所带来的名利诱惑是广告宣传娱乐化的成因。在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上表现尤为明显。各大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网页浏览器上,各种改头换面的色情、暴力、整容等不法广告此起彼伏,防不胜防。比如,在安徽合肥不少人的朋友圈里传播的一则广告海报,一名女子光着腿部,将内裤脱至小腿,广告发布者配上了“合肥最低房价盘,一脱到底,12月5日正式开抢……”的广告词,这则广告招来了不少人的谴责,认为过于低俗。2018年12月27日,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当事人南京雷宇兄弟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违法行为给予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 (四)网络传播娱乐化 主要表现为网络用语的娱乐化,是指在“泛娱乐化”的背景下,各种“热词”“雷词”等网络语言大行其道的“语言变异”现象。语言变异本身就来源于大众娱乐生活领域,它侧面反映了大众群体的自身需求,是一种表达和宣泄情感的工具,也是文化创造性活动。[5]这些用语的出现,一方面,为现代汉语的发展注入新鲜活力;另一方面,这些网络语言变异现象也对传统语言规范造成了冲击。[6]这些新词在社会上的流行和普及,导致文字语言领域的“泛娱乐化”,从而扩大了可娱乐事物的范围。 三、电视文化产业“泛娱乐化”出现的原因及其影响 (一)原因 “泛娱乐化”是资本、技术和社会交互作用下的必然产物。具体表现为: 1.资本、市场与技术的推动 电视文化产业“泛娱乐化”是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在市场娱乐需求快速扩大的前提下,文娱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为获得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盲目地迎合大众的娱乐诉求,大量地从事娱乐化的生产活动,极尽所能地将一切具有娱乐价值的事物进行产业化生产,致使娱乐产品大量在市场上流通。 美国经济学家米切尔·沃尔夫将“娱乐经济”理解为“以乐趣为导向的消费”。[7]他认为,娱乐已成为当代社会众多行业在寻求发展的过程中无法摆脱的因素。没有娱乐意义和娱乐价值的商品是没有消费市场的,是不能在市场上有立足之地的。“娱乐性”是这个时代推动社会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娱乐经济”概念的提出表明了娱乐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市场化竞争带来的压力迫使新闻媒体千方百计迎合用户的各种需求,甚至是格调不高的需求,从而出现了“选秀征婚造星”的热潮,一些电视娱乐节目鼓吹“一夜成名”“一夜暴富”,甚至对“追星族”狂热的追捧行为予以积极的评价和赞赏,其中就掺杂着大量三俗化的娱乐产品和娱乐信息。 2.社会群体的影响 传播学研究理论认为,如果想要让传播的信息达到预想的效果,就必须迎合用户。[8]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完全以市场为导向,以用户为重心。由于新媒体的媒介接触者的无差别化、媒介接触的低门槛、影像传播特有的视听效果等,在传播娱乐的同时,又在社会上营造出广泛的娱乐效果,出现娱乐“狂欢”的假象。而一般人往往无法分辨这种假象与现实之间的差异,于是就出现了全民娱乐、全面娱乐的现象,培养了大批以娱乐为行为取向的娱民。娱乐至上、娱乐至死成为潮流。 (二)影响 1.正面影响 电视文化产业的“泛娱乐化”,并非一无是处。 首先,这些媒体的“泛娱乐化”,是对用户心理需求的满足,其中也包括对用户合理要求的积极回应。从“播”新闻到“说”新闻、“聊”新闻、“侃”新闻,电视娱乐性节目比例大量增加,严肃新闻节目的比例下降,开始关注个人并且强调个人,从单纯的政治宣传机构逐步侧重转向社会舆论的引导,表现出很强的大众化、通俗化倾向。 其次,通过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电视“泛娱乐化”现象,本身也是符合市场需求的产物。通过市场的资源整合和合理化配置,有助于文化市场繁荣,从而为用户提供更多的消费选择。 2.负面影响 “泛娱乐化”以其盲目模仿和粗陋的生产逻辑,会造成大众审美能力降低、文娱产品文化价值的消逝等现实层面的消极影响。娱乐的异化消解了大众的判断力和反抗精神,控制和操纵了人们的意识;娱乐“狂欢”强化了人们娱乐的欲望等思维及价值观层面的负面影响。[9] 首先,是大众的审美能力下降。低俗不是通俗,欲望不代表希望,单纯感官娱乐不等于精神快乐。当前我国电视节目正朝着“泛娱乐化”方向发展,只注重产品的商业价值,对事物本身有意义、有价值的部分的开发却视若无睹。 其次,对思维及价值观层面的负面影响。在文化工业化时代背景下,“泛娱乐化”浪潮下出现的“三俗化”社会文化现象,其娱乐功能被不断地扩大,其低俗成分在娱乐放大镜下被肆意渲染和扩散,使人沉溺于虚假的娱乐快感之中。这种低俗的娱乐带有欺骗性,最终使用户在消费中丧失自我迷失本性。[10] 四、“泛娱乐化”现象如何实现理性回归 凡事过犹不及,娱乐也应该有限度,而这种限度恰好就是对“泛娱乐化”的批判根源。“泛娱乐化”导致的种种破坏性和欲望膨胀所引发的价值畸变,是一个值得深刻反思的问题,因此,让“泛娱乐化”回归理性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此,笔者从大众媒体、社会大众及市场等三个方面尝试对“泛娱乐化”进行批判反思,提出娱乐的积极意义和理性发展文化产业的建议。 (一)重构电视传媒专业主义 “泛娱乐”时代,无论是传统的大众媒体还是新兴媒体都应该在将媒介的公共性作为根本的基础上,重构符合这个时代的新的专业主义,不能将媒介理性置若罔闻,忽视或者无视媒介追求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只顾一味地迎合用户,进而导致各种低俗、庸俗内容的出现。[11]大众媒体作为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如果只盲目地、无限度地满足用户,将用户和市场作为一切传媒活动的立足点,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娱乐”大众,污染社会。 (二)大众媒体做好“把关人” 大众媒体“把关”职责的缺失是“泛娱乐化”现象出现的因素之一。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媒体把关权分散。自媒体时代,网络技术提供了“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要发言”的机会,这也加大了媒介信息把关的难度。在“泛娱乐”时代,媒介从业者应该坚守媒介立场,遵守新闻信息生产的流程和操作标准,加强“把关”能力,从源头上减少消极性质的娱乐信息在社会上的流通。同时,作为“把关人”,媒介从业者也应该利用大众传媒的社会功能,在社会上广泛地培养新媒体时代的合格用户,通过传受双方的双向互动和进步,共同应对“泛娱乐化”。 (三)大众对市场活动的积极监督 娱乐信息和文娱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关乎公共利益。因此,应建立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社会成员有权力监督娱乐信息和文娱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有权要求其从事高品位的文化活动。“泛娱乐化”时代,大众的监督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能促使娱乐提供者在从事文化生产活动时,将社会效益和公众效益考虑在内;能促使娱乐提供者从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方向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活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净化娱乐生态和娱乐环境。 (四)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大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力度 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国家应尽早推出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的法律法规,使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建立一个确保中国新闻媒体健康发展、引领群众积极向上、和谐共处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他律与自律全面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自身修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新闻传媒发挥其作为舆论引导的作用,承担起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的责任。同时,政府积极发挥经济监管作用,规范和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促使文化生产主体为社会大众提供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文娱产品,提升社会整体的文化品位和大众的审美能力,平衡好文化产业的双重效益,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总之,鉴于文化产业“泛娱乐化”现象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大众传媒、社会大众及政府在面对娱乐化时应该积极加以引导,让文化产业娱乐化回归理性。为了促进文化产业中娱乐化的理性回归,政府需要做到两点:第一,积极合理发挥政府职能,完善市场监管。第二,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法律法规。电视传媒在“泛娱乐化”时代应该重构媒介专业主义,再度将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作为一切媒体活动的根本行为准则。同时,电视传媒还需要发挥其作为“把关人”的作用,做好娱乐把关,减少和避免不良的娱乐因素通过大众传播渠道进入社会。社会大众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在娱乐信息的接触活动中要提高信息辨识能力和自身的媒介素养。除此之外,作为社会主体,大众还需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促使文化产品的生产遵循健康、合理、适度的娱乐化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2][3]向勇.文化产业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51-52. [4]李亚琼.中国电视节目“泛娱乐化”现象探究[D].河北大学,2017:9. [5]王璇.网络流行语现象的语言文化探析[ J ].中国农村教育,2018(12):81. [6]牟佳.网络语境中的语言变异现象探究[ J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1):7. [7][美]米切尔·沃尔夫.娱乐经济:传媒力量优化生活[M].黄光传,邓盛华,译.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13. [9][10][德]瓦尔特·本雅明.机械复制時代的艺术[M].李伟,郭东,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34-37. [8][11]马池珠.受众中心论的理论基础与时代特色[ J ].理论学刊,2009(10):107-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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