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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范文

    丛玉滋

    摘 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通常是离婚诉讼中双方最大的意见分歧所在,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规定引发了司法适用上的冲突,使各方利益的保护严重失衡,受到了很大争议,本文以婚姻法司法解(二)第24条为视角,对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进行相关分析和相应探索。

    关键词 婚姻关系 共同债务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交往的频繁,夫妻参与其中而形成的债务现象不断增多,引出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直接关系到夫妻非舉债一方的个人利益和债权人的财产权益之间的平衡。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分析

    2001年《婚姻法》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但是其标准还存在不明确之处,实务中也有很多分歧,这推动了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出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日常司法实践中,该条引起了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过程中产生了巨大分歧——法官们对《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出现了多种不同的理解,普遍认为《司法解释(二)》第24条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存在衔接不顺畅的问题。

    从现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可看出我国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采用用途标准和推定标准两个标准。用途标准是《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3 条规定,若所负债务是为家庭共同利益,则不论婚前还是婚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标准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 条第3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即将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作为标准,除有相反证据推翻外,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 条第1 款的出台对于防范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财产权益、简化举证节约司法成本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条也存在较多问题:一是两种例外规定将举证责任负担给夫妻中非举债一方,极容易造成非举债一方因举证不能而遭受利益损失。让不知情的、未参与债权债务设定过程的非举债一方来证明债权人与举债方之间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从客观上来说很难实现,所以极容易造成非举债一方因举证不能而遭受利益损失。二是容易导致虚假债务、虚假诉讼增多。《婚姻法解释(二)》出台以前,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婚姻法解释二》第24 条向债权人作出了倾斜,司法实务中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非举债配偶财产权益。

    2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司法实践

    日常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法院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标准各异,认定标准上的不统一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完全执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1 款额规定,一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二是完全抛弃《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按照《婚姻法》第41 条裁判,即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三是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为基本原则,再结合夫妻举债时是否存在合意来判断。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除了重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又增加了例外,即审查举债合意、利益分享、法定或道德义务、债权人对性质的认知等相关因素,可以说是引入了夫妻合意标准。其《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学术界的争议不断,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存在着诸多矛盾与不妥之处。为了回应实务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其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做出了补充,构成了该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想必后续可能还将不断完善相关规范,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解决司法难题。

    参考文献

    [1] 王雷.《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J].法律适用,2017(03).

    [2] 叶名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基于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J].法学,2017(06).

    [3] 崔晓磊.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裁判实证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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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