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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研究
范文

    赵孙恕

    摘 要 如何提高执法水平、执法质量和效率等问题一直是行政执法部门所关注的重点问题,其中,无论是从执法实践还是从理论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行政执法正当性的理论研究也是重点关注的课题。本文主要从行政执法的基本含义出发,结合实践并分析国外的相关经验,以期有益于后续相关研究。

    关键词 行政执法 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1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的主要内容

    正当程序是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法律的正当程序通常又被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行政执法的正当性体现在各个体的执法过程和具体执法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目的、执法程序、权力的应用等环节等。其中正当程序是指当法律程序指的是在公权力领域中,在对当事人的权益作出不利影响时所应遵循的特定合法合理的程序。

    行政执法正当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一是告知,即执法主体应当在执法程序中将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实和决定予以通知,包括预先告知和事后告知。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是回避,指与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该执法行为,包括与执法行为存在利益关系,也包括同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三是听证,狭义的听证是指执法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利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执法机关主持一系列正式的程序,从而赋予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机会;广义上是指贯穿于整个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主体给予当事人非正式的陈述意见的机会,即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四是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信息,行政机关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准则,依据职权或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将上述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向相对人或社会公开展示。五是说明理由,即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程序活动中作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要让对方知道决定内容和理由,以便其提起行政救济时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

    行政执法程序正当的意义不言而喻,不仅仅是公平正义和权力制约的价值体现,还能够保证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并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执法公信力。

    2国内外行政执法正当程序分析

    2.1国外行政执法正当程序

    英国普通法中并不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调整涉及行政权力运行的社会关系统一适用普通法。虽然英国行政法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法治传统仍然要求法律有权调整行政权力的运行。现代法律者所熟知的“任何人都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和“应该听取双方意见”,就是要求裁判者不偏袒当事人一方且需要公开听证,是中世纪英国司法程序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援引的正当程序原则的集中体现。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并发展出了一套规则,包括“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体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在20世纪初被作为司法审判中普遍确立的规则,其中包含了“举行听证”、“给当事人充分准备时间”、“禁止一个人充当自己的法官”等一系列规则内容。从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诸多案件中因行政行为缺少听证、告知等正当程序为由推翻了政府行为。

    20世纪初开始,行政程序立法在兴起。1899年西班牙制定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奥地利随之颁布了内容较西班牙更为完备周全的《行政程序法》,之后南斯拉夫、波兰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美国于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又為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了新样板,日本对1964年《行政程序法草案》经过近30余年的讨论和争议后,于1993年颁布并实施《行政程序法》。

    2.2我国行政执法正当程序

    我国未制定单独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对于行政执法程序性的规定在各类单行法律中。虽然散落的规定不能穷尽所有执法活动的程序,但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遵循程序性规定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颁布并实施,其系统完整地规定了处罚行为的行政程序,并将行政处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第一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和实行听证程序义务,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辩解、表明执法身份以及告诉救济的途径与期限等适用所有行政处罚程序的“最低正当程序保护标准”,并规定了如果不实施这些必经程序,可能导致执法行为无效。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包含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等内容,其对程序正当性方面的规定比《行政处罚法》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在听证制度的安排上,《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听证区分为法定、依职权和依申请三种情形,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必须实施许可决定听证前置的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可依职权自行决定举行听证程序,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经告知后要求听证的,执法机关也可依申请举行听证,这样扩大了听证事项的范围,使行政许可听证具有实质性意义,同时还规定了利害关系人也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行政强制法》也可以称作有关行政强制的程序法,该法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作出了诸多的程序性规定,并对行政及时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定了分别的实施程序和规范,目的就在于利用正当和严格的程序控制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 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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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0: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