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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承担与心理干预机制
范文

    陈欢 陈迎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心理状态失衡的客观表现,对社会安定造成极大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为了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构建具有针对性的心理干预机制就具有了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承担与心理干预机制的构建展开探究。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 责任 心理干预 心理咨询

    心理干预是指对于心理处于失衡、危机状态的个体,及时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心理援助,协助其尽早恢复心理正常状态的行为模式。2013年元旦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试。”为了促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通过心理干预提供必要的教育、矫治不可忽视。

    1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承担分析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首先,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已满14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除了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的情形除外,但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在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如被判处刑罚,其行为已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处以刑罚发挥其震慑力就有重要作用;而对于实施的是特殊情形之外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尽管不处以刑罚,但要求其监护人加强管教或政府收容教养。最后,已满16但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均承担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论是哪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一旦参与了违反犯罪行为,都需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本着教育、感化的目标,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之路需要通过心理干预机制实现。

    2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干预机制建立构想

    2.1构建违法犯罪预防机制

    正所谓未雨绸缪,要最大限度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性,就应当将其心理危机扼杀在萌芽阶段,因此需要构建违法犯罪的预防机制。该机制的构建离不开社区、家庭的协作,对于常常惹是生非、寻衅滋事、存在心理问题的少年,要以更多的关注,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科学引导其负面情绪,适当提高抗挫折能力,使其心理状况恢复平衡。例如,社区可以设立心理咨询室,聘请专业人员向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适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危机进行克服与消除,在此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把握未成年的心理动态,及时调整心理辅导方向与力度,可尝试借助于心理档案的设立实现测评,通过个案和团体辅导等方式,逐步引导未成年人的心理回归正常状态,遏制不良行为,进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2构建刑事诉讼心理干预机制

    当进入刑事诉讼阶段,采用心理干预,可以更加全面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为未成年人被告人的量刑的提供参考的依据。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此时容易陷入巨大的恐慌与焦虑中,心理症结越发严重,不利于诉讼程序的推进和未成年人的教育,而心理干预则能够有效缓解这些负面情绪,在心态上对其加以合理化引导,使其能够形成良好的心态,正确的看待审判活动,积极配合案件事实的查明与违法责任的认定。应当明确的是,法庭的审判过程,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也是不容忽视的巨大挑战,其精神极容易遭受难以挽回的刺激,所以在诉讼阶段提早开展心理干预,使其对后续的诉讼流程做好心理准备、摆正心态,是十分必要的。

    2.3构建宣判后心理干预机制

    2.3.1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干预

    最终的审判结果,无论是对被告人执行刑罚,还是处以缓刑,对于未成年人而言,都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对于其身心的成长有害无益,心理干预不容小觑。对宣判后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应当由专业素养较高的心理咨询师进行:一方面要着重对其焦躁、紧绷的情绪进行安抚缓解,稳定其心态状况;另一方面要摸清其动机、情感、个性、人际交往,此间切忌过于刻意而引起未成年人反感,以免造成其心理干预中的不配合,心理咨询师综合各方面了解到的信息,客观真实的对其作出综合评估。

    2.3.2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老师、同学、朋友的心理干预

    对于该对象群体的心理干预重在“疏导”:一方面,舒缓其因为得知未成年被告人违法犯罪之事遭受的心理冲击;另一方面,则重在引导其调整心态,引导其关爱未成年被告人,而不是因此歧视、孤立未成年人,致使未成年人心理扭曲再行违法犯罪之事。

    2.4心理干预分层进行

    当未成年人经宣判被处以刑罚后,心理干预必不可少。然而司法实践中需要心理干预的未成年人较多,而心理咨询师较少,咨询师难以兼顾全部未成年被告人,所以此时的心理干预就需要分层、分类进行。首先,对于实施了性质恶劣、造成了严重危害的暴力型违法犯罪,抑或多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用重点干预与个体干预,期间需要根据未成年人具体的心理状况,综合、灵活、高频次的运用个案咨询、心理测验、行为训练、团体辅导等多样化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克服心理障碍,逐渐扭转不良心理倾向,循序渐进的卖相健康的心理状态。其次,对于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相对较轻,且心存悔过的未成年人,则采用一般干预与团体干预,即每次组织一定数量的未成年人,接受专家提供的团体性心理咨询与辅导。通过上述方式,切实提高心理干预的效率与效果。

    3结束语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内因就在于心理危机状态,心理干预则具有“矫邪归正”的重要作用,心理干预机制的构建,是我国司法人性化与文明化的重要表现,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秉承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理念,应当在司法實践中不断健全,充分发挥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效用。

    参考文献

    [1] 李亚可.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8(06):14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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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