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试论密尔的自由观 |
范文 | 常健强 【摘要】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在继承古典自由主义的基础之上,继承并修正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开创了向新自由主义转变的道路。密尔将政治自由延伸为更加广阔的社会自由,以更加详尽的理论为个人自由做辩护,尊重个性的合理发展,保障公民的自由结社权利,将实现与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作为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理念。 【关键词】密尔自由观;个性自由;个人权利;社会权威;现实意义 一、密尔自由观产生的背景 (一)经济引起的社会变革 英国完成工业革命之后,生产力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正是由于这种经济所带来的全社会的变革,最终影响了原有政治选举的利益分布,因此政治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趋势之下,资产阶级制度日趋完善,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日益显著。 虽然工业革命之后英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但是上层建筑并未随之改变,这就导致公民在原有的制度里无法进一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为达到这一政治诉求,他们寄希望于夺取议会的控制权,以此来制约政府的调控手段,使之尽可能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 (二)密尔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改造 约翰·洛克开创了古典自由主义,他在“天赋人权”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阐发自由主义学说。密尔深刻认清了此时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即阶级之间的矛盾,他在强调公民个人自由的同时更加注重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他认为个人利益的实现与个性的发展要以社会整体的进步为最终目标。 由于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任务基本完成,需要经济领域做出相应的改革,因此以“自然权利说”为基础的古典自由主义遭到批判,思想家们更趋向于以功利主义学说作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密尔进一步深化并阐发了功利主义学说,他深化了对人性的认识,兼顾人精神层面的愉悦;在快乐的计算方面加入了“质”的参考;更加注重功利主义的利他性,主张通过良心实现对幸福的内部制裁。 二、密尔自由观的核心内容 (一)自由概念的界定 密尔重申了自由主义的内涵,他在《论自由》一书开篇就指出:“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所以,密尔研究的自由主义概念是在民主制度下的社会自由,是与任何强制性有关政策相对立的,社会自由则要为国家在行使其权利时做出相应的规范,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借此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不受强权的侵犯。 (二)思想和讨论的自由 密尔将思想与讨论的自由放在其理论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位置,他认为思想与讨论互为基础,应当予以思想与讨论的自由完善的保障。密尔在阐述思想与讨论的自由时就以其绝对性作为出发点,他认为不论所在政府的好坏以及是否符合全体受众的意见,任何政府、组织与个人都无权干涉思想与讨论的自由;即使只有一人站在全体人类的对立面,全体民众也没有正当的权力去阻止这一人进行思考与发表言论。 在密尔看来,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以保障和维护个人的自由为基础的,而思想与讨论的自由是个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密尔认为思想与讨论的自由是一种发展的观点,因为独立的思考与自由的表达不仅仅可以为社会培育伟大的思想家,也可提高人们的精神素养,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发展。 密尔在坚持思想与讨论的自由的绝对性基础之上,指出我们在这种自由的实现的方法上要加以限制。他认为人们在关于真理的讨论的过程中容易逾越自由讨论的界限,这种行为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都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为了自由的更好实现与真理的获得,我们必须对这些触及底线的行为加以控制。 (三)个性自由与人类福祉 密尔认为公民的个性发展可以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在这种关系中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性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发展自己的事业与爱好;而社会要给予不同的个体广阔的空间供其自由地发展,在以不妨害他人为前提之下,公民可以依自己的喜好与个性自由地活动。 密尔在阐述个性自由发展的同时,还回应了当时人们对于个性自由发展所带来的罪恶的批判。他认为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恰恰是人们认为具有罪恶感的“欲望”与“冲动”,往往具有这两种特性的人大都是自然感情充沛并富有创造力的人,只要有一定的规则去引导和控制他们这种情感,他们不仅不会成为罪恶的化身,相反,他们会成为个性最为丰富且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人。 为此,密尔提出了两个原则来预防个性的自由发展所带来的罪恶的可能,即“不伤害原则”与“负责任原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認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于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该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他自己的话。” (四)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威 密尔明确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其中“涉己”就是关涉到个人自由的那部分行为是应该完全被保障的不能受到干预的;而“涉他”就是指个人与他人或社会有交集的那部分行为,对于这部分行为个人就不能为所欲为,而是要遵守相应的规范,这也是社会可以合法干预个人的范围。 在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中,对于个人自由的权利是需要绝对捍卫的,在“涉己”这一领域内,个人有着不容剥夺的绝对性的自由,社会与他人不得以各种借口去阻碍个人的自由发展。他在为个人自由争取发展权益时,也在兼顾着思考应当如何缓解个人自由与他人利益之间的对立关系。所以密尔也并非支持完全放任的自由,在“涉他”这一领域中,个人的自由是有前提的,是需要有规则来约束的,而社会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正当且必需的。 总之,密尔为个人的自由设置了一定的限制,他人的利益便是这一限制的具体表现,当这一限定被逾越时,社会的干预就是正当且必然的善,社会的干预就是捍卫自由的体现。 三、密尔自由观的评析 (一)密尔自由观的现实意义 密尔开启了自由主义发展的新阶段,它以社会文明为立足点,从社会的角度去研究自由,在功利的基础之上去考察个人自由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他更加关注的是以社会为前提的自由,很好地解决了个人自由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冲突,保障了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的共同实现。他不赞成讲政府完全不干涉的理论,提倡政府的有限干预。 (二)密尔自由观的局限性 首先,密尔对于快乐的评价标准是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之上的;其次,他的功利原则核心是幸福原则,所以从幸福原则推导出的自由主义思想难免会让人们怀疑密尔究竟是将“幸福”作为最高原则还是“自由”。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充满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也因此有着浓厚的折中性。密尔过分强调精英的作用,脱离了社会的具体情况。 【参考文献】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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