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我国民办高校破产处理办法的探究 |
范文 | 刘云祥 近年来,随着教育产业化的逐步发展和教育市场的开放,各地的各种民办高校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出现。但是,对民办教育网和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委员会2001年发布的一份总数为1134家的全国民办教育机构名单的跟踪调查表明,已有超过半数的民办学校停办或无法查询,有过一成的民办学校被其他机构兼并,基本正常运行的民办学校居然不足总数的四成。2005年底,全国最大的教育集团—南洋教育集团的倒闭不啻一声惊雷,让整个中国教育界为之震惊。办学校毕竟不是办企业,学校的“产品”是人才而不是普通的工业产品。民办高校过高的淘汰率和过短的生存年限,不仅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了民办高等教育市场的发展和民办高校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他们的健康发展。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站在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民办高校学生健康发展的高度,思考和解决民办高校频频倒闭及其善后问题,同时也要预防破产逃债行为。随着对民办高校产权合理划分和民办高校破产程序法制化方面研究的不断深入,建立产权清晰和法制化产权模式的民办高校将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要求,推进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民办高校破产的原因 1.民办高校投资者过高估计市场需求,招生困难 一些办学者乐观地认为,我国高等教育生源市场仍十分广阔,投资民办高等教育大有前途,因而仓促上马,不料在办学过程中,却因招生成本越来越高,招生越来越困难,连续几年在招生问题上惨遭“滑铁卢”,而不得不倒闭或濒临倒闭。 2.以营利为办学目的,不注重办学质量 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同样也是把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作为根本目标,而投资者的营利是附属目标。依据国际非营利性组织划分标准(ICNPO),把民办学校定位于非营利性机构。这意味着民办学校办学盈余的使用必须服务于其公益性使命,全部用于学校的滚动发展,不能向举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进行分配。依照我国财政部于2004年8月正式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能因为出资而拥有学校的所有权,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还应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3.盲目追求办学规模,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规模效应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必不可少的积累阶段和发展基础,规模不但促进民办高校的大踏步前进,规模也是民办高校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形成民办高教群体优势和示范作用的重要因素,规模更是民办高校大发展的既有力且有利的武器。民办高校有了一定的规模后,重点在于提高质量。因为民办高校的生存最终依靠的是学校的办学质量。所以,民办高校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整合专业师资,改革教育模式,推行双证书制的教学和学习管理模式,努力培养一专多能、多能多证的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师资,是未来民办高校品牌的基础和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源泉。 4.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不善 有相当多的倒闭的民办高校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建设重视不够,或因为信任的问题往往采用“家族式”的管理结构。在一些民办高校的董事会里,董事长权力过大,校长缺乏独立性,没有充分、明确的授权,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得不到保障。董事长、校长之间权力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比较突出等等。以上种种内部管理问题的存在,降低了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的抗风险能力,这时如果再缺乏及时的外部监管,败落将不可避免。 二、民办高校破产处理办法 1.制定相应的私立学校破产法,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破产问题 首先,私立学校破产法的立法,有必要对“民办高校的倒闭”这个概念做出界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尽管没有对民办学校的倒闭做出作出说明,但对民办学校的终止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是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即民办学校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终止的情况;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借鉴这个规定和以《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立法原则和条款为参考,笔者认为,所谓民办高校的倒闭,是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法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培训的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种种因素而被关闭(撤消、停办、解散)、兼并、转让、改制,最终主动或被动退出民办教育市场,丧失办学实体资格(或改变办学性质)的事实或结果。然而,我们经常听到的是民办高校“资不抵债”,实际的情况却很复杂。民办高校的破产有很多的原因,在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必须追究民办高校破产的原因,这恐怕是和企业破产程序不同的地方,同时也是需要继续研究的地方。其次,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严格按照“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的相应程序处理民办高校的破产问题。 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国家应进一步完善与民办教育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建设,配合司法、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审计以及广告管理并形成定期检查的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校依法进行处罚,将民办教育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注意保护好受教育者的正当权益 受教育者的利益是“上帝”利益。学校活动的对象是学生,这一特定的对象及其教育产品购买者身份,决定了作为服务者的学校(全体教职工、校长、办学者)必须时时刻刻看到学生发展的中心位置。民办高校破产,最大的受害者是学生,对于这些学生要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可以通过协商转校或者提前安排就业等方式解决和缓和矛盾。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是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注意产权问题的谨慎处理 对于划归为国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拍卖、转让给其他公益性组织、委托办学、吸收社会投资继续办学等方式,以保障教育的继续和教师及学生的利益。当然,也要兼顾到民办高校及其投资者的利益。这关系到一个对民办高校投资与收益权衡和定位的问题。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是三种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按照其特定的机制运行。民办高校从法律的规定上看,是属于非营利组织,但实际操作中针对学校产权问题,缺乏具体的条文规定。除此之外,任何办学者或股东对所拥有的学校产权,在处理学校物业时,均不得把产权做具体物品的划割,以破坏学校使用的整体性。 4.预防破产逃债行为 当前,为了防止有部分民办高校以破产为幌子,针对钻目前我国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钻的空子,欺骗债权人,损害国家、集体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谓之“破产”逃债,俗称“破产欺诈”。针对这种情况所以,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民办高校,要进行作科学地、实事求是地的认真分析研究,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要建立债务公示、破产警示和强制破产制度;第二,建立破产清算事务所;第三,严格把握好破产案件的审查立案关;第四,加强对企业“破产”逃债行为的制裁。 (作者单位:广东汕尾市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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