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谴责名单制度的变迁 |
范文 | 李子江 闻迪 卢嘉濠 摘要: 谴责名单制度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捍卫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利器, 其发挥作用的最重要手段就是发布谴责名单,将严重侵害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和违反终身教职原则的院校列入“黑名单”进行曝光和谴责,敦促美国院校推行保护学术自由原则的终身教职制度。自1930年谴责名单制度产生以来,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不断改进和完善这一制度,规范制度的调查程序以及调查依据,加强与美国其他专业学会或协会组织的合作,扩大该制度的宣传力度和制裁效果,提升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高等教育系统和社会公众中的地位与影响力。谴责名单制度在推进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促进美国学术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谴责名单制度;学术自由;终身教职;学术职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8)06-0092-06 收稿日期:2018-09-12 基金项目: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课题“美国大学终身教职改革研究”(18YJA880052)。 作者简介:李子江(1968-),男,湖北十堰人,教育學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历史与文化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美国高等教育史研究;闻迪,卢嘉濠,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历史与文化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0875。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是美国学术职业的“守护神”,其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大力推行的终身教职制度成为美国高校教师聘任的重要制度,得到美国大学的广泛认可并为世界许多国家学习借鉴。AAUP作为美国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民间专业协会组织,其最重要手段就是发布谴责名单,将严重侵害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和违反终身教职原则的院校列入“黑名单”进行曝光和谴责。自1930年谴责名单制度出现以来,AAUP每年都会在《AAUP公报》(Bulletin,1979年后更名《学术界》Academe)上发布违反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院校名单,促使美国院校实行保护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教师聘用制度。谴责名单制度成为AAUP捍卫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利器。国内鲜有涉及AAUP谴责名单制度的专门研究,本文通过梳理AAUP谴责名单制度形成和发展历史,探讨AAUP发挥作用的机制,深化对美国学术职业的认识。 一、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谴责名单制度的产生 AAUP的宗旨和组织性质是谴责名单制度产生的主要原因和组织基础。作为一个以大学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性组织,AAUP的宗旨是制定指导学术职业发展的一般原则。AAUP首任主席杜威提出,“我深信AAUP工作的重点是制定大学教师的职业标准。”[1] 1915年AAUP成立之初,协会下设了16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中就包括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委员会(Committee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简称A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发布与学术自由相关的政策文件和报告,在美国高等教育界促进学术自由、终身教职和正当程序的原则的推广。A委员会成立之后就把制定解聘教师的正当程序、推行终身教职和提高专业技能作为实现学术自由目标的必要手段”[2]。A委员会经过一年的努力,向AAUP提交了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一般原则的报告,并于1915年12月召开的AAUP年会上获得通过,会后AAUP发布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1915年《原则声明》提出了保护学术自由的原则,建议大学实行终身教职制度(Tenure System)、教授会裁判制度(Faculty Trials)以及司法听证会(Judicial Hearings)制度。具体而言,大学讲师职位以上的专业人员任职10年以上均应永久聘用,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任意解聘。大学在解雇和处罚大学教师之前,应通过书面材料告知当事人解聘的缘由,并由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公正团体进行审议,组织公开的听证会,当事人有权辩护。如果确因教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要求解聘教师,也必须由教师所在院系的同行专业人士或其它院校的同行专家委员会撰写书面的评价报告。此外,大学解聘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年通知当事人,而解聘讲师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3](P174-176)。1915年《原则声明》成为美国大学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原则的纲领性文件,后来经过AAUP 的努力逐步得到美国学院和大学的普遍认可,成为大学维护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原则的有利武器。 与此同时,AAUP开展了对教师投诉事件的全方位调查,为谴责名单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先例。AAUP在早期教师投诉事件的处理中主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影响程度的大小,决定是否派出调查小组进行全面地调查。调查小组接受调查任务以后,通过对当事人各方进行调查磋商,尽量通过非正式的或谈判调解的方式,敦促学校实行保护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原则的措施和正当程序,纠正错误的做法,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谅解,最终解决问题。后来,AAUP认识到有必要将调查的结果公布于众,这样不仅可以引起舆论对相关高校及其责任人的谴责,而且可以起到更好地宣传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原则的作用,让院校的董事会及其管理者、教师、学生、公众更好地了解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明确究竟在哪种情况下学校才算违反了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便于他们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4]。 1915年犹他大学(University of Utah)发生了大学董事会解雇教师的事件。协会理事会成员洛夫乔伊在杜威的资助下前往犹他大学进行调查[5]。在犹他大学调查期间,洛夫乔伊采访了大学的校长、被解雇的教师,还有案件涉及的董事会成员,并撰写了关于此次事件的全面调查报告,督促董事会建立维护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制度。这是协会成立后处理的第一起侵犯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益的事件,开创了对教师投诉事件进行全方位调查的先例。这一方法成为协会日后处理学术自由事件的主要手段[4]。 1929年,密苏里大学教师开展“女性经济地位和非法性关系”的问卷调查引起当地居民的批评而遭到学院董事会的解雇和停职。协会在接到教师投诉后,立即授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成员之一的芝加哥大学教授瑟斯通(Thurstone ,L.L.)在最终提交的调查报告中提出,密苏里大学不适合学者工作,建议教师不要接受密苏里大学的工作职位。瑟斯通还建议建立AAUP认可院校名单制度,对院校执行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原则的情况进行认证,所有违反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原则的院校将不会列入AAUP认可的院校名单。同时还提出,只有在AAUP认可院校任职的教授才有资格成为AAUP和其它学术社团的会员。如果会员到AAUP所不认可的院校任职,将被取消会员资格;但是院校被AAUP取消了认可资格,其教师的会员资格并不受影响[5]。瑟斯通提出的协会认可院校名单制度,可以持续性地给予学院董事会警示,促使其纠正错误、改善学术自由政策。同时,学院董事会在解雇教师的问题上会更加慎重,不会轻易去违反学术自由的原则[6]。不过,协会秘书长泰勒认为,将院校列入“黑名单”的方式可能会使协会与院校管理层形成敌对的局面[7]。此外,还有反对者认为协会当时的影响力有限,认可名单不一定能引起公众的关注,应该由其他一些更具影响力的社团组织建立认可名单。因此,瑟斯通的提议没有被协会采纳。 1930年密西西比州州长大规模解雇大学教师事件成为谴责名单制度产生的导火线。1930年密西西比州的州长西奥多·比尔博(Bilbo,T. G.)下令撤换了该州一些主要大学的校长,同时更换了近三分之一的教职工,以安排自己的亲信及支持者,这种利用政治势力操纵大学事务的丑闻引起了全国的关注[8]。美国主要的专业协会和团体立即通过相应的行业制裁措施表示抗议:AAUP撤销了密西西比大学认可院校的资格;美国医学协会(AAMC)决定对密西西比大学医学院的鉴定推迟一年;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撤销了对密西西比大学工程学院以及密西西比农业和机械学院的认证[8];此后,有人提议通过在AAUP的公告栏发布消息,并辅之以公布AAUP不认可院校的“黑名单”,对违反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原则的学校进行处罚。此建议引起了人们长期的争论。 1931年11月,AAUP年会决定建立定期公布“不推荐院校”名单的制度(“Non-recommended”Institutions),对违反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原则的院校进行制裁,以代替原来的AAUP认可院校名单制度。AAUP在每年1月份发布不推荐院校名单,直到这些院校实施的措施或政策发生了让AAUP满意的改变,才可以从名单上去掉。1935年,AAUP理事会(Executive Council)决定将“不推荐院校”名单改为“不合格”(Ineligible)院校名单[9]。1937年AAUP理事会将“不合格”院校名单改为“受到谴责的院校”(Censured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谴责名单”一词在1938年1月的AAUP杂志中首次出现并沿用至今。谴责名单制度成为AAUP保护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有力武器。 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谴责名单制度的演变 1930年以来,AAUP加强了组织机构的建设,规范了谴责名单制度的调查程序以及调查依据,不断改进和完善谴责名单制度,逐步扩大了AAUP在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和社会公众中的地位与影响。谴责名单制度在推进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促进美国学术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34年,AAUP在年会上公布了A委员会的调查程序声明,规定了调查依据、立案标准、调查方法和调查报告内容等[10]。A委员会建议制定一个从“不合格”院校名单中撤销的标准,使那些被列入名单的院校有恢复资格的途径。A委员会建议恢复资格的标准包括两方面,一是解决好院校与涉案教师的财务结算,二是保证遵循AAUP的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原则。院校是否能够恢复资格须在AAUP年会上由AAUP成员投票决定[11]。同时,院校被列入“不合格”院校名单,意味着院校管理层违反了AAUP遵循的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原则,这种公开谴责不是针对整个学校,而是针对院校管理层。因此,对于在“不合格”院校中任职的教师,执行委员会决定不会取消他们的会员身份,他们的会员资格不受影响[9]。AAUP对谴责名单制度调查程序的规定,使得A委员会在进行调查行动时有了具体的指导方针。同时,作为谴责名单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调查程序的规定使谴责名单制度的运作日趋成熟。 1940年AAUP发布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以下简称《1940年原则声明》),A委员会在对大学教师投诉事件进行调查时,就是以此声明为依据的。关于终身教职,声明第一次提出试用期的概念,根据教师服务期长短而不是职务高低授予终身教职;所有教师包括试用期内的教师,经过最长不超过7年的试用期合格之后,必须授予终身教职;除非“财政危机”或“教師不称职”以及“道德败坏”等原因,否则不得无故解聘教师。即使确需解聘教师,也必须履行解聘教师的正当程序。声明第一次对解聘教师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提交书面指控材料,举行公开听证会,允许当事人当场进行辩护,以及听证笔录等,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3](P36-38)。《1940年原则声明》发布以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美国几乎所有主要的教育组织都签署了这个声明,对声明提出的学术自由和终身聘任制的原则表示赞同。截止到1980年,美国大约有110多个学术专业团体或组织签署了这个声明。《1940年原则声明》后来逐步成为美国学院和大学处理学术自由事件的准则,美国法院甚至引用声明的原则解释大学教师聘用中有关学术自由和终身聘任制等概念,并将其视为学术职业的习惯和惯例加以运用,从而成为法院处理大学教师聘用所发生的诉讼案件的原则和依据。1940年声明的发布,为谴责名单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更为完善的调查依据。 “二戰”后,受到“美苏冷战”的影响,AAUP没有发布任何关于违反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调查报告。由于A委员会处于停滞状态,所以其对大学教师投诉事件的调查工作也无法开展,这直接影响了谴责名单的发布。1955年6月8日,富克斯(Fuchs, R. F.)正式担任新一任的AAUP秘书长[4]。为了处理“二战”结束以来堆积的侵犯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益事件的投诉,AAUP秘书长富克斯设立了特别委员会专门负责事件的处理。1957年,AAUP要求A委员会针对谴责名单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建议[12]。1958年11月的AAUP理事会会议上,A委员会主席卡尔(Carr, R. K.)对谴责名单制度提出建议:当院校违反学术自由、终身教职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证据确凿时,特别调查委员会可以发布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应统一;特别调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投诉案件进行定性,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每年1月1日,应与AAUP所谴责的院校的校长和AAUP分会会长进行沟通,了解院校管理层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这将对撤销谴责产生影响。AAUP春季的杂志应发布每所被谴责院校的调查报告,并说明被谴责理由,以及可能促使AAUP撤销谴责的进展情况。在讨论关于撤销谴责的决定时,应注重院校管理层是否对被解雇教师进行赔偿[13]。 1959年4月22日,AAUP批准了A委员会的建议。此后,AAUP秘书长于每年秋季与被谴责的院校管理层进行沟通,向其提供改进教师管理工作的政策和程序的建议。在春季发行的杂志中公布《有关AAUP谴责院校情况的进展》的报告(Developments Relating to Censure by the Association),反映被谴责院校的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发展情况。同时,AAUP改变了过去仅将院校列入谴责名单的做法,开始关注谴责后的后续工作,积极了解被谴责院校的改善情况,协助院校管理层改善学校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政策。 此外,AAUP还发布了大量关于学术自由、终身教职与正当程序的声明和报告,包括1956年的《为了国家安全的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 in the Quest for National Security)、1957年的《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制度规定的建议》(The Recommended I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1958年的《关于解聘教师正当程序的声明》(Statement on Procedural Standards in Faculty Dismissal Proceedings)等。这些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报告和声明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规定,为A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维护教师学术自由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调查依据。在这些报告中,与谴责名单制度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无疑是1958年发布的《关于解聘教师正当程序的声明》(以下简称《1958年声明》)。 《1958年声明》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学校管理层解雇教师应当遵循的正当程序原则,试图通过法院司法审判的方式解决解雇教师的问题。声明中详细阐述了解雇教师的正当程序的主要内容和步骤,一般包括三个阶段:非正式协商阶段、司法听证会阶段和公布处理结果阶段。在非正式协商阶段,当已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或任期未满的教师受到不称职的指控时,学校管理层应就此问题与教师进行协商,若未能达成一致,将由教师选举成立的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对情况展开非正式的调查,尽可能达到调解的目的。若调解失败,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开展解雇教师的正式程序。在司法听证会阶段,如果大学教师不服从学校管理层的解雇处理,学校管理层需召开司法听证会,教师可自行辩护或指定他人为其辩护。听证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审查解雇教师的理由,并向校长和学校董事会提交详细的事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在公布处理结果阶段,学校董事会根据调查报告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1958年声明》为大学解雇教师提供了程序指南,进一步保证了大学解雇教师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如何提高谴责名单制度的有效性,无疑是A委员会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1965年4月,A委员会在对谴责名单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一是对于严重违反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院校,AAUP建议协会成员采取拒绝任职的方式以支持AAUP对院校进行谴责;二是扩大谴责名单的宣传范围,争取获得已签署1940年声明并提供就业信息的机构的支持;三是对被谴责的院校进行重新调查。AAUP华盛顿办事处向已签署1940年声明的机构发出合作邀请。美国语言协会(Speech Association of America)、美国历史协会(American Historical Association)、美国社会学协会(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等组织,积极采取措施配合AAUP扩大谴责名单的宣传范围,在他们的刊物上公布谴责名单[14]。 三、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谴责名单制度的运作程序 AAUP工作人员在收到来自大学教师的投诉或咨询时,会对投诉事件进行初步的判断,对于一般的学术自由争端问题,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话、通信等常规手段提出建议性解决方案。但一旦出现那些严重违背AAUP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案件,AAUP将考虑启动对院校管理层的谴责程序。其运作程序如下: 接受投诉。当接收到来自大学教师的投诉时,在证据材料充分的情况下,AAUP秘书长将与投诉教师所在院校的AAUP分会联系并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决定采取调解手段还是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一般情况下,主要采用调解处理方式,AAUP秘书长将致信院校校长,反映教师投诉所涉及的学术自由原则与政策等问题,要求校长予以答复。 开展調查。若经调解仍旧无法解决投诉,AAUP将决定成立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了解涉案院校解聘教师是否遵守学术正当程序,解聘教师的理由是否有实质性证据,是否符合《1940年原则声明》。在调查结束时,特别调查委员会将根据调查情况得出初步结论,并在进一步交换意见后,撰写调查报告。 发布调查报告。特别调查委员会将调查报告先提交给AAUP秘书长,经AAUP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批准后提交给A委员会。A委员会审查核实后,经AAUP秘书长同意,在AAUP杂志中发布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副本将送达给投诉人、涉案院校的校长及董事会成员。 公布谴责名单。在AAUP理事会春季会议第一次会议前,A委员会将根据发布的调查报告对涉案院校的学术自由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在年会上将该院校列入谴责名单并予以公示。若涉案院校管理层并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A委员会将建议在年会上对涉案院校进行投票表决予以谴责,并将年会的谴责决定立即传达给涉案院校。AAUP每年都会在AAUP公报(Bulletin,1979年后更名AAUP的双月会刊《学术界》Academe,)公布被谴责的院校名单。 院校若要从谴责名单中撤销,必须达到A委员会的条件:一是导致院校被谴责的情况基本得到改进;二是院校管理层承诺将遵守和保护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并达到学术界的标准。AAUP秘书长会协助学校采取纠正措施,使之符合AAUP对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要求。AAUP秘书长在每年3月份的AAUP公报上发布《有关AAUP谴责院校情况的进展》报告,向大学教师汇报被谴责院校的情况。此外,在AAUP年会上,A委员会主席将报告不建议撤销谴责的原因。A委员会在年会上汇报被谴责院校的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状况,当AAUP认为被谴责院校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状况得到改善并符合AAUP的原则与标准时,被谴责院校方可从谴责名单上予以撤销。 谴责名单制度是AAUP捍卫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利器。谴责名单制度通过对违反学术自由原则的院校进行公开曝光和谴责,促使院校实行保护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教师聘用制度,保障了美国学术职业的健康发展和高等教育质量,提升了AAUP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影响力和地位。 四、结 语 然而,谴责名单制度作为AAUP的一种制裁手段,无法摆脱AAUP民间组织性质的局限。由于AAUP是一个以大学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性教育组织,其声明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谴责名单制度对院校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主要体现在影响教师的就业选择和学生的入学选择,制裁效果具有滞后性、约束力有限等局限性。如何改善谴责名单制度的局限性,更好地发挥谴责名单制度的作用是AAUP面临的新的挑战。 一是需提升AAUP自身公信力和影响力。谴责名单制度对院校管理层约束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AAUP自身公信力的高低。AAUP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其发挥作用的基础来自于AAUP运作过程中积累的社会认可和信任程度。只有提高AAUP的公信力,才能更好地发挥谴责名单制度的作用。因此,AAUP在处理侵犯教师学术自由事件时应坚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不断提高AAUP在公众、政府和AAUP成员中的影响力。长期以来,AAUP关注的对象主要以终身教职教师为主,较少关注非终身教职教师。20世纪70年代以来,非终身职序列的临时教师大量出现,AAUP应结合集体谈判制度,将非终身教职教师纳入保护对象,进一步扩大关注对象的范围,以此提高和扩大自身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是需加强与其他专业学会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谴责名单制度对院校管理层的约束力,依赖于AAUP对谴责名单的宣传力度与影响范围。1966年,AAUP开始与签署1940年原则声明的专业学会或协会达成合作协议,在其学会或协会的职位招聘广告中公布AAUP谴责院校名单并警示应聘者。比如美国社会学学会、美国教育戏剧协会(American Educational Theater Association)等各自在其专业杂志的职位招聘广告中公布AAUP谴责院校名单,并拒绝为谴责名单上的院校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等[15]。AAUP的这项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成果。由于与AAUP合作的专业学会基本涵盖了各个学科门类,其影响可想而知。因此,AAUP应加强与其他专业学会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谴责名单的宣传范围和影响力度。 三是需协助教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术自由权益。由于AAUP无权强制要求院校管理层执行AAUP的规定,1975年,AAUP为应对诉讼活动的增加,专门成立了诉讼委员会,为教师出资雇佣律师,协助教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术自由权益[15]。 参考文献 [1] [美]沃特·梅茨格.美国大学时代的学术自由[M].李子江,罗惠芳,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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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system of Censure List is the most important weapon for AAUP to defend academic freedom in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by publishing the black lists of thos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ho violate the principles of AAUP about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 AAUP has enhanced its status and influence in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ince 1930s by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censure list, standardizing the investigation procedures and evidences, collaborating with other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 widely publicizing the list and severely punishing those on the list. The system of censure list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the principles of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 and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academic profession in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Key words: AAUP; the censure list; academic freedom; tenure (責任编辑 陈剑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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