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律术语的特征与翻译 |
范文 | 【摘要】法律术语作为法律领域的专门用语,具有使用外来语、模糊性、对义性和普通词性法律化的特点。基于这些特点,为保证法律用语精确适用,在翻译过程中通常采用的翻译方法有:直译为主意译为辅、增词和减词和惯例译法。 【关键词】法律术语;术语特征;翻译方法 【作者简介】祝帅娟(1991.02-),女,汉族,河南许昌人,广东科技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英语笔译。引言 法律术语是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它作为法律条款和法律文本的核心内容,是法律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身独有的严谨、科学、正式等特点,因此,若要提高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和效率,对法律术语特点的了解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法律术语的特征 1.使用外来语。法律英语中的外来词汇主要指的是拉丁词汇和法语词汇,这与英国法律语言的历史变迁有关。因英语中的本族词盎格鲁撒克逊用语多为平民百姓的口语词汇,难登大雅之堂,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法语是英国王公贵族的语言。常见法语词有:Force-majeure(不可抗力)、In lien of(代替)、Lien(留置权)、 Questionnaire(调查表)等。拉丁语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就被视作有教养的语言,富有学术气息,虽然后来英语成为正式法律用语,但为避免法律词汇中一些专业含义在翻译时造成词义消失的情况,大量拉丁语词汇得以保存。如有拉丁词汇:Capax doli (犯罪能力) 、De facto(尽管法律所有权不肯定,但事实上)、Alibi( 不在犯罪现场)、Proviso(但书)等。 2.模糊性。模糊词语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使用含义模糊的词汇或表达方式,是为了让意思表达更充分、完整,给执行法律留下足够的空间,以进退自如。如表示程度的术语 “appropriate”, “take appropriate action”就译为“采取适当的行动”而这些表述本身不准确,要避免其模糊性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解释。 3.对义性。对义性是指词语意义在概念逻辑上具有矛盾对立的关系。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这就决定了法律工作必须借助一组表示矛盾、对立的事物或表示对立法律行为的词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 4.普通词汇法律化。法律术语不止包括本身专业性很强是专业术语还包括常用语的法律化术语。这类术语来源于日常英语,由于长期被法律工作者使用,它们在被用于法律文献中时词意已经特定化。如“appeal”日常用语为“呼吁”之意,而在法律领域则为“上诉”之意;“action”常用意义为“行为”,法律意义为“诉讼”“起诉权”。一般法律术语为法律文献所特有,不会出现在其他文体中,而法律词汇化了的普通词汇,则只有当其被用于法律文献时才是法律专业术语,且意义与其他文本中意义完全不同。二、法律术语的翻译 法律术语由于具有科学、严谨的特点,翻译时也要保证用词的精确适用。因此,在法律翻译中,对术语进行准确的转换是保证法律文本严肃性与权威性的基础。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直译为主意译为辅。法律语言严肃而正式,翻译时也应注意这一特点。同时法律术语用词精确,表达直接明了,且主要涉及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后果的特殊性和语言庄重、逻辑严密等特点,翻译时更加注重对原文的忠实,用词及功能的对等,所以要尽可能直译原文,特殊情况不能直译时方可采用意译的方法。 另外采用直译的翻译方法既准确的转达了原术语的本意,又引进了新的法律概念,丰富了我国法律语言词汇。把“Family Division”译为“家事庭、家庭法庭”,“Chancery Division”译为“大法官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 译成“王座法庭、王法庭”就使用了直译法。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家事庭、家庭法庭”、“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王法庭”这些概念,直接创造了新词,丰富了我国现有的法律术语词汇。 2.增词和减词。增词和减词也是翻译过程中经常用到的翻译技巧,这也同样适用于法律术语的翻译中。一方面英语法律术语的同义特点就要求翻译时汉语采用减词的翻译方法,同样是汉译英时就需相应的增词,另一方面增词减词也要看源語和译入语的语言结构,而不仅仅是源语意义。这里,增词就是增加原文中没有的、但目标语言表达所需要,且增加也不影响原文表达意思的词。 3.惯例译法。法律术语中,特别是具有深厚法律传统的术语和一些拉丁词汇和法语词汇,已经被约定俗称得译为某一专有名词,则不宜被推翻其被普遍接受的译名,以免产生混乱被人们广为至造成误解,因此,多采用惯例译法,如“common law”不同情况下有不同含义,有“源于司法裁决而非制定法或者宪法的法律组合”,“基于英格兰法律体系之上的法律组合”,“适用于一国的共同法”还有“普通法法院(而非衡平法)创制的法律集合”,这些含义也对应不同的汉语翻译,但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译为“普通法”,且该说法已经广为接受,所以翻译时一般也不会再进行改变。三、总结 法律术语的语言特点要求翻译时不仅要运用到各种翻译技巧,也要求翻译时对遣词造句的注意。法律是最严肃、严谨正式的,我们在翻译时不仅要了解法律术语的意义,还应更深入的了解法律领域的知识,这样才会避免断章取义,对文章一知半解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陈秋劲.实用法律英语翻译教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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