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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市贯彻落实《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工作综述
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切实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天津市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市、区(县)和学校三级管理,行政管理和教科研工作相结合,教育行政部门与民族工作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管理模式。

    (一)成立各级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1、成立天津市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市教委主任靳润成和市民委主任刘民选任组长。市教科院、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我市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全面部署、整体推进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有市教委语民处、中学处、小学处、职教处、德育处处长和市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由语民处处长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行科学管理,研究制定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负责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实施与指导、日常管理与监控等工作。

    2、成立区县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按照市领导小组的模式,成立本区县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领导小组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学校全面落实《实施方案》,指导学校逐步建立起与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工作。同时,鼓励校长和教师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区县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工作的实效。

    3、成立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分管校长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有关教师具体实施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机制。各学校因地制宜,组织好教育教学活动,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落实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要求。

    (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教委语民处:牵头制订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总结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

    市民委民族二处组织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市教委中学处、小学处、职教处保证各学段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设置,加强课程管理和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和学校科学安排各年级各环节的教育、教学活动,发挥好教学主渠道的作用,确保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落实“将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科书的教学内容纳入小学阶段考查和中、高考及中职毕业考试范围,试题分值不低于政治科目分数的15%”的要求。

    市教委德育处:指导区县和学校结合专题教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途径和方法,融合多种教育资源,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

    市教研室: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课程设置、规定教科书列入征订书目的安排意见等提出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保证各学段的教学活动时间。负责教学研究、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的组织实施等。

    市教委体卫艺处: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指导区县和学校结合艺术教育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市教委人事处:组织教师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专业培训,把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师培训列入师资培训计划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

    市教委督导室: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区县督导评估体系中,并对各区县和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市教委办公室:将经国家审定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文本和音像教科书等,纳入课程教科书使用规划并予以落实。协调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相关事宜。

    市考试院落实“将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科书的教学内容纳入中、高考考试范围,试题分值不低于政治科目分数的15%”的要求。

    市教科院:负责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学术研究、课题建设和工作指导等。

    二、扎实推进全市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一)下发有关文件,贯彻国家要求

    市教委、市民委联合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贯彻国家关于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要求,引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深入学习领会民族团结教育的指导思想、课程性质和基本原则,明确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与任务,了解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掌握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施途径和方法,重视民族团结教育的师资培养与培训工作,保证民族团结教育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课程设置,保证教学质量

    1将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列入我市地方课程,实施专项教育。坚持专项教育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寓教于乐的实践活动相结合;掌握知识、培养能力与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相结合;过程、方法与目标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统一要求与体现各民族和地区的特点相结合i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情感。

    2开展民族团结教育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从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分阶段、分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在小学三、四年级开设《中华大家庭》课程,在小学五、六年级开设《民族常识》课程:在初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政策常识》课程;在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理论常识》课程: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二年级开设《民族理论常识实践教育》课程。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保证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时间安排,小学和初中阶段每学年保证10~12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普通高中每学年保证8~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学年保证12~14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

    4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统一使用经国家审定的文本和音像教科书等,未经审定的有关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资料、图书、音像等一律不得进入学校。教科书的使用纳入我市国家课程教科书使用规划。

    (三)采取多种形式,丰富教育活动

    除课堂教学主渠道外,不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宜,灵活

    选择和使用多种形式、途径和方法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提高民族团结教育的效果。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班会、团队活动、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等方式,组织开展民族知识、绘画与手工、演讲、民族歌舞等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体验式教学活动:定期表彰民族团结先进校、班集体和个人:组织师生参观互访,促进各民族学生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四)融合教育资源,加强基地建设

    民族团结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天津市各学校和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自然资源,从学生的实际生活中捕捉有教育意义的内容。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等,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基地。此外,还要通过有效配置文本资源(如图书、报纸、杂志、照片、地图、图表等)和音像资源(如电影、电视节目、录像、VCD、磁带和各类教育软件)、聘请各民族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为顾问或校外辅导员等,充分发挥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的作用,保证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三、建立健全推进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机制和措施

    (一)组织专门培训,建设教师队伍

    1、有效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关键。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政教主任、团队工作者、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以及相关学科教师,经过专门培训可以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工作。组织教师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专业培训,把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师培训列入师资培训计划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选派教师参加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组织的民族团结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建设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

    2、加强校本培训工作。各学校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如开展岗前培训、教学研究、集体备课、集体教研、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和教学经验交流等,不断提高教师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坚持科研先导,搞好课题研究

    1、成立我市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实施、监控提供咨询服务、理论指导和专业支持;指导民族团结教育样本校开展工作并总结工作经验: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理论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等进行专项研究:负责课题建设和课题研究工作;参与督导评价方案的制订及民族团结教育成果的总结等工作。

    2、根据推进全市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需要,我市将建立80余所各具代表性的民族团结教育样本校(每个区县各学段1所,共4所)。通过对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和信息数据的分析处理,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均将民族团结教育研究列入课题研究规划,同时保证经费投入,及时总结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

    (三)加强督导检查,建立保障机制

    1、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制定科学的民族团结教育评价方案,对学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2、将各阶段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科书的教学内容纳入小学阶段考查和中、高考及中职毕业考试范围,试题分值不低于政治科目分数的15%。各区县教育局均将民族团结教育教学内容纳入对各学段相关年级的教学质量监测体系中。

    3、市教委、市民委要与区县教育局和民宗委(办)签订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从2009年起实行了工作年报制度,各区县教育局每年10月底前要将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工作总结的形式上报市教委和市民委。

    (责任编辑韩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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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7: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