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媒体语境下提升涉法新闻时度效的途径 |
范文 | 王新宇 【摘 要】涉法新闻以其与生俱来的法治特征,在新闻的时、度、效上有着更高的要求;新媒体时代,新闻的时、度、效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而涉法新闻更是重灾区。本文尝试从涉法新闻的特征以及时、度、效的基本要求和法治思维三方面,探索遵循乃至提升新闻时、度、效的途径。 【关键词】新媒体;涉法新闻;时度效 一、新媒体时代新闻时度效的复杂化 我国的新媒体时代始于2009年,这一年微博在中国诞生。一时间,几乎人人都是信息的发布平台。信息的碎片化、多元化传播,无疑加大了媒体对于事件真实性、客观性的核查难度,也增添了受众识别新闻真相的困难。“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深刻改变着舆论生成方式和传播方式,改变着媒体格局和舆论生态。”[1]新闻的生产、运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随之而来,新闻的一些基本要素,诸如时效性、真实性、接近性也发生了变化,新闻时、度、效也相应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新媒体筑构了一个开放快捷的舆论空间,促使海量的意见表达蜂拥而至,但表达质量良莠不齐,有见地的和无意义的个人意见掺杂在一起,反而不利于形成有序、有效的意见表达,更达不到推动事件妥善解决的目的。”[2]新媒体时代,新闻的时、度、效 呈现出与传统媒体时代迥然不同的情状,对新闻事业的发展提出新的时代课题。 2013年8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前所未有,必须坚持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全社会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关键是要提高质量和水平,把握好时、度、效,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让群众爱听爱看、产生共鸣,充分发挥正面宣传鼓舞人、激励人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论断,是对整个宣传思想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对舆论引导工作提出的要求。其内涵包括:按照新闻规律办事,回归到新闻的基本要素上来;根据新闻舆论工作的新特点,提高运用新闻要素的能力与水平。2017年有一则涉法新闻引起舆论的喧嚣,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发现山坡上长有类似兰草的“野草”,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经鉴定,秦某不经意间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薰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卢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但在网络自媒体平台,甚至一向以严谨权威著称的传统媒体,纷纷以农民采挖路边野草获刑为题进行了报道,造成不明真相受众的误解,甚至围观起哄,损害了法治的权威。 解析这则新闻,我们不难看出,在新媒体时代,新闻的时效性迥异于传统媒体时代,时空已不再是制约新闻时效性的问题。而且,因网络媒体的开放性、互动性、个性化,真实性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新闻的即时传播,新闻真相、倾向的把握失度,甚至以讹传讹,其最终导致混淆视听,错讹迭出,真相缺席。“采挖野草获刑”的荒诞舆论,损害了新闻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这种所谓的网络舆情,往往以正义之名,混淆视听,干扰执法和司法,“如果我们以这种不确定、流动的东西作为审判机关活动的基础或准则,法律运行必然会表现出显著的波动。”[3] 二、涉法新闻时度效的要求尤显紧要 当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利益交织,涉法新闻因为直接关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极易引起社会的围观;自媒体舆论法律监管的疏漏,以及公众媒介素养和法治思维的缺失,都对涉法新闻的时、度、效产生巨大的挑战。 涉法新闻,尤其涉法突发新闻事件,面临的自媒体舆情危机更甚。某一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或身边知情人率先曝出,因自媒体传播的特殊性,在传播过程中被歪曲、错误引导的几率很大,不但会导致舆论混乱,而且极易对执法办案人员形成舆论压力。“面对突发事件,公众在经济基础的多样化发展、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多元化的环境中,基于自己利益的诉求发出了不同的声音,表达了多种多样的舆论,这有助于平等的实现。但面对突发事件的不可预知性,网络舆论的多元化和平等性得不到理性引导,将增加公众获取真实有效信息的难度,还可能导致谣言的肆意传播,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4] 新闻的“时”既有宏观的时代内涵,也有微观的即时性要求;而新闻的“度”就是对新闻事件分寸、火候、尺度的把握,对新闻事件真相的披露要客观公正。如果新闻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而时间节点(本文仅指微观上的时间性,时刻)的把握带有盲目性和随机性,追求新闻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无异于缘木求鱼,而新闻 “效”的要求自然无法满足,甚至于产生负面效果,传导负能量。新闻的“效”,指 效果、效益、效用。新闻效果最大化,不但是传播者的追求,更是新闻传播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新媒体时代,因自媒体传播的虚拟性、个性化、互动性和及时性,使得新闻在传播过程中,容易发生偏差,错讹滋生,乱象纷杂,涉法新闻尤甚,这些都对新闻的时、度、效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三、法治思维指引提升涉法新闻的时度效 涉法新闻迄今尚没有一个明确权威的定义,而与之相近的法治新闻定义也众说纷纭,总结起来不外乎从新闻的发生、报道领域、追求价值以及运行特征等某一方面立论,因而出现不同的版本也就不足为奇。关于法治新闻,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专业采访报道学》中定义为: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涉法新闻与法治新闻应是子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 有了这样的理解,涉法新闻的定义也就不难概括。涉法新闻是國家和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与民主法治相关的,或需要法律法规规制解决的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应对新媒体时代的挑战,解决涉法新闻的时、度、效问题,依然要从涉法新闻的法律属性入手,而法治思维自然成为不二之选。 何谓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形式上是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内容上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自媒体时代,公民表达诉求、参与社会治理渠道的多元化,无疑增加了群众的获得感和认同感,但失之于约束的话语权,往往造成了谣言满天飞,带来舆情混乱。而无节制的网络暴力,又造成了对国家、社会、个人权益的损害。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时期党的新闻舆论工作“48字”方针,是对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最集中、最鲜明的新概括,体现了时代和形势发展对新闻舆论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指明了新形势下新闻舆论工作的努力方向,是新時期新闻工作的最高遵循。而“48字”方针中“澄清谬误,明辨是非”,无疑对新媒体时代自媒体乱象有着警示意义。涉法新闻是自媒体乱象的重灾区,因此,主流媒体的涉法新闻在“澄清谬误、明辨是非”方面更要有担当,当仁不让。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5]新闻的时效性是新闻追求的价值之一,但涉法新闻却不能一味追求快,这是涉法新闻法律属性的必然要求。法律的程序性、依法变动性,以及涉法新闻事件的复杂性都对传播者提出审慎的要求,而法治思维就要求传播者在传播之前要以法律的眼光和态度,审视、衡量新闻的真实性和报道的时间节点,如此,就能有效避免反转新闻、媒体审判的发生。而对于涉法新闻的“度”,不仅要求报道有据,更重要的是报道克制、适度,不能感情用事,不能忽略法律程序,未经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为有罪,犯罪嫌疑人不能称之为罪犯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等,涉法新闻的倾向性、事件公开的程度,新闻传播者如何精准把握涉法新闻的话语边界,于公民而言,法治思维必不可少。及至媒体,更应具有法治思维,盲目跟风,抢时间,抓眼球,极易出现“反转新闻”,不仅会损害媒体的公信力,甚至惹上官司。 运用法治思维,准确把握涉法新闻报道的时间节点,依法、适度、克制地报道涉法新闻,不仅能够达到很好的普法宣传效果,也对培养公众的法治思维和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大有裨益。如此,涉法新闻的时、度、效就能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实现涉法新闻的舆论引导作用。 注释: [1]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2]陶鹏.新媒体语境下的网络舆论:异化、冲击与引导[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4(02):88-89.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4]严丽华,高英波.从个案激情、话语互动到公众理性——基于突发事件中的网络舆论分析[J].当代传播,2015(01). [5]陆定一.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N].解放日报,1943-9-1. (作者单位:安徽法制报社) 责编:周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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