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自媒体”原罪对公共平台的亵渎 |
范文 | 刘建明 【摘要】认为网络平台是自己的麦克风,把公共领域视为私人领域,有人就会大量兜售求生害义、有伤风化的信息,给“自媒体”植入原罪。网络平台不是自媒体,而是名副其实的“共用媒体”,富有表达民声的重要使命。遵循四种规诫和四条运营规则,共用媒体才能体现社交平台的公共性和圣洁性。 【关键词】自媒体;原罪说;平台的公共性;共用媒体 网络公共平台已达到相当普惠的程度,每个人利用它可毫无障碍地进行正常的信息交流,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真正参与。但它也在遭到破坏,被歇斯底里地亵渎:平台上大量信息放肆地调侃公共事务,公然仇视、污蔑社会的进步和正能量,坦然兜售淫秽视频,毫无顾忌地传播谣言和假新闻……许多“自媒体”人利用“转载和信任的界限”,把“互联网视为从未有过的天堂,推销惊心动魄的媒体战略”[1]。“自媒体”一旦被生造出来,其传播就有了原罪,兜售大量求生害义、有伤风化的信息。早在2018年,《人民日报》和人民网就接连发表《让“臭脏黑”的套路再也没市场》《让“没底线”的谣言无法蛊惑人心》《唯利是图的自媒体可以休矣》等文章,将自媒体的种种劣迹暴露无遗。从根源上看,“自媒体”乱象产生于对网络平台性质的曲解,在理论上抛出种种令人心醉神迷的臆断。 一、“自媒体”是如何杜撰出来的 我国很多人把网络社交平台称作“自媒体”,并标注外文名称为“We Media”。有人解释说:“自媒体就是自己的媒体!就是自己的麦克风,只要你说得精彩,演得够好,就会有很多人看见,并且吸引对你感兴趣的人关注到你。”[2]把We Media视为“自媒体”实属张冠李戴,除了尼葛洛庞帝在其《数字化生存》中提出过未来媒体将是《我的日报》(the daily me)外,国外至今没有出现过“自媒体”(Self media)的说法。“自媒体”纯属国内某些人的杜撰。 2003—2004年一位名为刘丁丁(后又名丁道师)的山西吕梁地区的中学生开始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并尝试做自己的网页,退学后又在县里办过网站。这位虎气生生的年轻人以“漂泊四方,感悟天地”之慨不断撰写博文,以某种正义感挞伐时弊。他自称是“自由媒体人”,名片上“自由媒体人”的身份赫然醒目,被熟人简称“自媒体”。当2009年微博风行时,“自媒体”的概念随即在网络中飘红,内涵由“自由媒体”变为“自己的媒体”。有些研究者把美国的We Media概念拿过来作为“自媒体”的英文来源,这一概念开始在我国流行起来。 无论是2002年3月美国的丹·吉尔莫(Dan Gillmor)在博客上提出的“We Media”这一词组,还是2003年7月,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公布的由谢恩·鲍曼(Shayne Bowman)与克里斯·威利斯(Chris Willis)合写的“We Media”的研究报告,都没有“自由媒体”或“自己媒体”的意思。前者认为,“We Media”是电子邮件、博客和各种网上讨论文章的总称[3];后者给出的定义是,“‘We Media是指民众借助数字科技强势,进入全球认知系统后,为普通大众提供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与新闻的途径”。这个定义说得很清楚,公众把自己的信息发到网络平台上让用户分享,是数字科技条件下信息传播的新成果,根本没有“自媒体”的含义。 “自媒体”的英文词应是Self media。笔者查阅西方网站,没有发现Self Media的踪迹,费了很长时间,在“Urban Dictionary”(城市词典)里找到了这个词组,但其对该词组的解释是,“由个人创办,满足个人乐趣,供自己观看或聆听的音频和视频网络日志”[4]。这同国内使用的“自媒体”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含义。国内把网络社交平台称为自媒体,又把“自媒体”解释为“私人化、自主化、普遍化、平民化的内容生产者和内容传播者”,这套向壁虚构的理论,成为某些“自媒体人”滥用传播自由、我行我素的借口。最能说明我国“自媒体”概念谬误的例子还有:2018年3月27日,一位名为Ivy Yud的作者在华美协进社董事郑安澜(Anla Cheng)在美国创办的英文网站SupChina上发表了一篇题为how self media in china has become a hub for misinformation(《中国的自媒体何以成为信息误报的大本营》)的文章。该文说,随着Facebook和Twitter试图打击错误信息的传播,中国也暴露出自己的“假新闻”问题。中国称为自媒体(Self Media)的微信和社交媒体账户频频出现假消息,仅2016年就有2000多条。 英文网站SupChina上的这篇文章提到的“自媒体”,用的是Self Media,而不是We Media。这既说明We Media没有自媒体的含义,又说明把社交媒体视为Self Media,背离了“Urban Dictionary”中规范的词义。一切网络平台都由创业公司或互联网公司创立和直接监管,有权批准用户使用账号或关闭其账号,用户发表的内容也可能随时被删除,用户并没有自主权,岂能称为“私人化、自主化”的“自媒体”?这类平台无一不是面向大众传播信息,并企图影响大众,在本质上具有公共媒体的性质。硬要扭曲网络社交平台的性质,把它视为“个人的媒体”或“自己的媒体”,如同自踏陷阱,“原罪”就会阴魂附体。 二、“原罪说”与“自媒体”的七宗罪 把网络平台当成个人的麦克风,将公共领域视为私人领域,就混淆了两种不同空间。私人领域置于公共领域之外,摆脱了众人耳目的感触与审视,是个人的天地,不受公共秩序的约束。一个人在家里拿着麦克风面对墙壁发飚,无端谩骂他人,以至高声宣布“王蒙的作品版权归我所有!”沒有人听到这种胡言乱语,不会被起诉,也谈不上违法犯罪。现在,“自媒体人”却把私人领域的言论和视频搬上公共平台,不惜触犯法律与道德底线,为“10万+”抢吃“禁果”,也就埋下了原罪的种子。 “原罪”是各种罪恶滋生的根源。基督教认为,任何人一生下来就有罪,这是“原罪说”的本意。这一唯心主义观点违背了人生逻辑,但如果“自媒体人”追求无限制的言论自由,纵容自己的傲慢自恃、放荡不羁、贪婪无厌或着迷于淫欲,各种恶行就会渗透在传播的文字和视频中。以“你是哪种牲口”“装逼”“疯狗”“婊子”之类的污言秽语疯狂攻击他人,能说不是侮辱或诽谤吗!?所以,“自媒体”的第一宗罪,就是无端辱骂和羞辱他人,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侮辱或诽谤罪。 一切罪名都由法律条文对侵害行为给予明确界定,严格意义上的犯罪必须有法律根据。侵犯他人权利、名誉或危害社会,是犯罪的基本属性。“自媒体人”固执地认为有权在平台上任性地传播信息,由于没有把关人事先审核他的信息,完全可能触犯法律。给这类犯罪贴上“原罪”的标签,是指某些“自媒体人”蔑视传播法治、自投罗网的行为——“老子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管得着吗?”这种以身试法、向法治叫板的刁蛮行为,势必行就罪随。 由于放松或不予监管,一些个人或机构不经审批就可在网上开通平台,以各种账号、公众号独立发布信息和评论,任意践踏道德和法治。平台上的大量不法信息除第一宗罪外,还不同程度或以不同形式犯有以下六宗罪:(1)炮制假新闻、制造谣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2)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组织“网络水军”打着“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旗号,实施大规模有偿发帖和有偿删帖行为,敲诈勒索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强迫交易和非法经营,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3)无视《民法通则》,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与肖像权,给当事人造成精神痛苦,侵扰他们的正常生活。(4)不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严格限制,编造、传播虚假商业信息和广告,兜售低质、劣质商品和假货,骗取消费者钱财。(5)违背《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传播淫秽视频,靠走光、露点、性挑逗制造看点,刊登色情和黄色小说或图片,以色相聚拢人气,骗取钱财,腐蚀青少年。(6)抄袭、剽窃他人文章,擅自转载原创性作品(包括视频、图片);转载他人或其他媒体作品不注明出处,抹去或改动原作者的名字;有的平台明明知道作者的姓名,却把作者的名字改为“未知”,以说谎、欺骗的手法蒙蔽用户……种种错误的发布行为践踏了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了精神产品的归属权、署名权及其经济利益。那些信奉“自媒体就是我的媒体”的媒体人,口无遮拦、行不守义,势必惹罪招愆、罪不可逭,难以自拔。 三、网络平台更需要媒体的圣洁和规诫 网络平台是每个公民都可使用的大众媒体,因而它比传统媒体更具影响力、杀伤力和风险性,也负有更大的社会责任。网络平台面向大众及全人类传播信息,在更大范围影响人类的共同生活和信念,其公共性比传统媒体有更大的动力和制约性。当微博、微信等平台进入巅峰时,传统意义上的受众成为新闻源,“人们遍知天下、亲临世界场景”的渴望变为现实。当舆论监督进入“人人都在斥责坏人坏事”的历史阶段时,对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产生了巨大威慑力。在平民获得话语权的今天,他们利用平台要表达的是自己的心声,获取自己的利益,提升自己的精神追求。背离社交平台这一大众化、普众化和平民化的真正核心,也就丧失了媒体的公共性和纯洁性。这正是“玩转自媒体”的人最缺少的。 自现代媒体诞生以来,无论是报纸、广播、电视,还是当代的主流融媒体,没有一家自称是“自媒体”,而是自称民众的喉舌和公共讲坛。1883年普利策出资创办《纽约世界报》,自任总经理,是一家名副其实的“自己的报纸”。但他在晚年,把《纽约世界报》和国家精神联系起来,告知世人“我们的国家与报业休戚相关,升沉与共。报业必须有能力,大公无私,训练有素,深知公理并有维护公理的勇气,才能保障社会道德”。他一再宣称,“我讲话的对象是全国人民,而不是少数人,我的报纸让民众拥有最佳的思想和最精确的知识”。[5]西方新闻业大都是私人企业,但在台面上都强调它的公共性,竭力回避“自媒体”的本性,因为它必须面向民众讲话,迎合大众的口味。1981年,鲁珀特·默多克以1200万英镑收购了英国的《泰晤士报》,使之成为默多克自家的报纸,但他很少过问编务,也罕有把自己的喜怒哀乐强加给编辑记者,《泰晤士报》始终享有“英国社会的忠实记录者”的美誉。美国的网络平台Twitter由杰克·多西(Jack Dorsey)、诺亚·格拉斯(Noah Glass)、比兹·斯通(Biz Stone)和埃文·威廉姆斯(Evan Williams)在2006年3月创办,现今拥有几千万长期用户,最初民众可以自由地在平台上发表不超过140个字符的消息。但创办人和用户从不把它叫做“自媒体”,而是直称Twitter或微博客服务网站。美国的Snapchat、Facebook、Instagram和Pinterest等十几家著名社交媒体平台,没有一个自称“自媒体”(Self Media)或“我们的媒体”(We Media)。We Media是研究网络传播的人对网络平台的统称,在美国很少有人使用这个概念。 我国的传媒界人士和学者都对“自媒体”称许不已,连连夸赞,对其劣根性抱有罕见的宽容。最典型的理论是,自媒体作为“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自媒体没有什么既定的核心,想到什么就写什么,只要觉得有价值的东西就分享出来,有时还会分享一些出格的观点”。①这些结论透露出的负面观点是:平台发什么或不发什么,都由信息发送者说了算;传播“非规范性信息”和“出格的观点”似乎不值得大惊小怪。 当网络公共平台被命名为“自媒体”时,“公共”二字就遭到某些个人意志的亵渎,平台的圣洁光环开始暗淡。正如有的博文所言:“在自媒体这个概念达到最顶峰的时候,甚至连‘人人都是自媒体这种伪命题,都充斥于各大媒体版面,呜呼哀哉!玩媒体的、记者、公关、站长、水军,都把自媒体这个标签往自己脸上贴,一说自媒体立马高富帅,一说自由撰稿人神马的立马变屌丝。”[6]很多“自媒体人”发表文字和视频,往往百无禁忌,调动驰魂宕魄的信息与谋财害义的如簧之舌,一齐杀向社会。一句“不讲赚钱的自媒体就是在耍流氓!就这么说爱咋咋地!”让人目瞪口呆。赚钱不是壞事,不管一个月赚一万元还是十万元,都是“令闻嘉誉”的好事。即使没赚到钱,也不应和耍流氓勾连在一起。抛弃平台的公共性,利己与狂妄则无限膨胀,对公序良俗毫不客气。 网络平台以良知和善意驱除人们心里的阴暗与邪恶,引人至诚至尊自谦,为培育人类的公共道德鞠躬尽瘁,而不是导人以冷漠、阴暗或丑陋。只有遵循这一传播规诫,才能创造美好的人生和美好的生活。平台的文字和视频应更多地聚焦人的生存和命运,全力关怀民生问题,而不是揶揄和嘲笑人的困境、缺陷或挫折。忽视这一传播规诫,对人缺乏大爱,不会给受众提供幸福的期待和前进的力量。对社会问题,网络平台无疑要以某些传统媒体为榜样,呼唤正义、公平、民主与平等,引导人民正确认识和守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无视人民的权利和生活追求。实践这一重要的传播规诫,网络平台将成为思想的孵化器,为人民的社会参与指出方向。网络平台负有赐人娱乐的休闲使命,但要给人带来真正的快乐、愉悦并输入健康的幽默或高贵的人格;任何把人引向下流和无耻的娱乐,都是在破壞社会公德。这一传播规诫被运营商高度重视,网络平台寓教于乐,就会深受用户的尊重和感念,流量也会井喷。 四、网络“共用媒体”的运营规则 由于内容的丰富多彩和智能手机的挈引,当今大多数人已离不开社交媒体平台的诱惑:一批批信息搜集者、视频制作者和文字写作者入驻各大平台,随时发出留言的草根和高知不计其数,打破了由少数人主导的其他媒体的单调与僵硬。社交网络平台不为哪个人、哪个群体所专有和专用,人人都可以使用它,是名副其实的“共用媒体”。称作“自我媒体”和“个人麦克风”,则背离社交网络的本质与功能,成为某些“自媒体人”挑战网络法治的口头禅。“共用媒体”作为网络平台的准确概念和真正美称,体现了平台的公共性和大众共同参与的特征,为使其健康、畅通和有效运营,需要制定严格的规则。全体用户有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其纯洁性和安全性,对不良和有害信息实行共同监管,是它的第一个规则。 每个用户对严重毒害身心健康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内容及时澄清或批驳,网络空间就会最大限度地晴朗起来。有害信息没有市场,人人口诛笔伐,信息毒瘤就会减少。违法违规信息之所以在共用媒体上泛滥,因为有很多受众对负面消息嗜痂成癖,大量阅评和转发,使这类信息的炮制者有利可图。不管在哪个国家或何种历史条件下,一旦媒体失去严格的监管,负面信息就会泛滥。美国社交媒体上假新闻不断,种种无耻谰言、人身攻击和恐怖信息大量出现,也是由于监管不力。Facebook意识到这种风险的严重性,仅在2018年就删除了十几亿个违规账号。 网络共用媒体基于先进的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几十亿人都可同时在平台上传播消息、发表意见,强大的交互性让传统媒体望尘莫及。不同群体共用社交平台,为不同利益阶层、不同观点和不同兴趣的大众提供了表达的自由,传播内容不仅具有多样性、多元性和无限性,而且常常出现截然相反的事实和观点。共用平台奉行和坚守最宽宥的思想包容原则,广泛汇集人类的各种认识和发现,扩大人们的视野,推动人类社会的快速进步,是其运营的第二个规则。人们发出的言论和视频,出于探索未知世界的动机,即使产生某种错觉和谬误,只要对增进人类的认知有借鉴价值,都不应阻遏和禁止。以法律和道德底线限制对共用媒体的滥用,是平台包容性的边界。言论和视频不违法,不构成对法律和道德的践踏,就享有充分的表达自由。 自觉服务于国家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既要反映人民的奋斗精神,又要以强烈的公共追求干预生活,是共用媒体运营的第三个规则。我国最早的网络平台DoNews在2000年4月曾吸引3.2万名编辑和自由撰稿人投身于专栏与论坛写作中,以竭诚、进取、自由和向上的品格打造公共精神,开了共用媒体服务于改革开放的先例。当微博、微信这类“自媒体”被“拜金”“吸粉”气氛笼罩时,种种爆文和下三滥的视频把共用媒体玷污了,平台的公共精神就会日渐败落。以振兴中华民族的坚定信念和24字的核心价值观为主线,拿出高质量的精品聚集粉丝,才能打造共用媒体的影响力。对社会不良倾向、道德滑坡和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予揭露和恰当的分析或批判,提高人们的爱国热忱和奋发图强的精神,是共用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共用媒体必须把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遵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作为不可动摇的运营规则。 第四个规则,进一步完善公共平台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制定使用稿件的付酬标准,是共用媒体亟待解决的问题。支持平台的写手、视频摄制者以优秀的作品获取报酬,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无论广告分成还是付费阅读或有偿转载,无论一月收入1万元还是一篇文章赚得70万元,都应得到鼓励和保护。以高质量的精品赢得用户喜爱,人们愿意为其掏钱,这是对艰苦脑力劳动做出的补偿和肯定。运营商对平台作者要积极扶持,合理提高他们的收益,对平台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写手还要给予奖励。共用媒体的写手没有赚到钱或收益很少的,只能通过深入观察与领会生活、刻苦学习和训练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不能指望以伤风败俗、不堪入目的内容架构爆款文章。任何以铤而走险、胡编乱造的手法使用共用媒体,都可能跌进原罪的泥坑。 注 释: ①参见百度百科“自媒体”词条与知乎发布于2018年11月1的《自媒体历史的演变,成为潮流势不可挡》一文。 参考文献: [1]Dan Gillmor.“We the Media”,O'Reilly,174-181,2004. [2]huoxingnet.自媒体的范围是什么,怎么用[EB/OL].百度知道,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986252482117621739.html. [3]Dan Gillmor,“Journalistic Pivot Points”,Silicon Valley.com,March27,2002. [4]Urban Dictionary.self-media,https://www.urbandictionary.com/define.php?term=self-media. [5]James Creenlman,Joseph Pulitzer—mast journalisit,Pearsons21(Mar.1909),246. [6]刘云峰.深度剖析自媒体由来[EB/OL].https://www.jianshu.com/p/2bf5bf331a1d. (作者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编校:董方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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