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 |
范文 | 邓树土 摘 要:近年来,粤北地区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现象日益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要想有效处理林木林地权属纠纷问题,务必掌握问题原因,据此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对策,以此缓解当地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不良现状。笔者结合相关理论,并遵循实际,针对该论题深入探究,以期为同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林木林地;权属纠纷;防范措施;解决对策 现下,随着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和完善,林木林地的活跃开发与深度利用,受林农传统思想影响,林权纠纷问题不断涌现而层出不穷,这对林业政策的完善与落实、林业经营与管理、社会维稳与林区安全产生了极大不良影响。要想取得林业、林区、林农稳定、健康、长效、持续发展的良好效果,应结合具体情况,探究林权纠纷问题的防范、化解和调处措施。 一、现状 粤北地区林业用地面积广阔,是广东的重要林区之一,森林覆盖率超过75%,随着林改工作的深入进行,林权纠纷事件频繁出现,而这类事件具有调处难度大、再诉讼再审几率高等特点,这对当地林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很大程度成为林业经济发展路上的绊脚石。可见,目前粤北地区林业林地权属纠纷现状不容乐观,要想有效解决林权纠纷问题,务必分析林权权属纠纷产生的成因、历史变革,对证据有效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认定,对管理事实和经营现状的依据。现在有些县级、乡镇级政府对林权纠纷调处不够重视,机构不健全,调处人员不到位,经费不落实,也没有实质性制定可行、有效的联调机制、调处措施和解决对策。 二、预防措施 目前,林权纠纷现象时常发生,要想有效预防林权争议问题,应制定合理的、可行的预防措施。这既符合新时期林业改革需要,又能推动林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1.明确林界标志 相邻林界标志及时设立是十分必要的,界桩设立的过程中,应加深牢固度,并借助相关仪器和设备准确确定界桩位置,对界桩统一编号,结合利用地形图进行标识,最后通过签署书面协议书的形式予以证明和保存。如果运用可移动的临界标志,后期极易发生不必要的林权纠纷,继而降低林权纠纷问题处理效率,导致林业经营管理工作低下推进。 2.加强林权确权资料管理 林权确定的过程中,务必通过文字资料或电子资料予以证实,在此期间,调处人员应参照法律法规统一林木林地确权书格式,并对相关资料统一管理,以便为日后林权纠纷问题处理提供依据。由于林权具有动态变化性,因此,相关工作者應及时更新林权变更配套资料,并做好记录工作和档案存储工作,这对林业高效管理有重要意义。 林权争议预防工作具体落实,并不意味着林权纠纷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对于已有的林权纠纷,应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以此深化林权改革,取得林业有序经营、高效管理的良好效果。 三、解决对策 林权争议处理的过程中,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以此提高林权争议处理效率,并营造林业管理的良好环境。 1.遵循基本原则 林权争议处理时,应根据国家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遵循历史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调处方案,以此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确保林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需要注意的是,调处人员应树立大局意识,并忠于职守,按照调处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处理纠纷,切切实实为民办实事,为民排忧解难化解矛盾。 2.加强林地管理 林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应加大管理力度,针对界桩确定、资料管理等工作按照既定要求推进,一旦发现以权谋私现象,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对这类行为严肃惩处,以此起到警示作用。将林地管理工作落实于过程是极为必要的,参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林地管理方法,这既能减少林权争议,又能规范林地管理行为,这符合新时期林改要求,能够推动今后的林业工作有序进行。 3.强化法律意识 要想取得林业纠纷问题处理的良好效果,应扩大宣传林权纠纷依法维权意识,通过走法律途径,解决纷争。相关政府调处部门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广播、电视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对群众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向人们传递有关林业林地权属维权的法律知识。引导他们依法办事,按法律框架来解决山林纠纷矛盾,避免非法上访和少走弯路。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引导林农走法律途径,争取有利调处时间,减少调处成本。因为宣传教育能够丰富人们的知识储备、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进而人们能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要求执行林业管理行为。即使存在林权争议,当事者也能冷静分析问题,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林权争议。 4.遵循既定步骤 对于私下协商无效的林权争议,争议双方需通过各级政府调处机构处理矛盾。在这一过程中,调处机构工作者应遵循既定程序,根据事情发展进程,采取相应的调处措施。 一方面,争议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书和主张林权权属的原始凭证及管理事实依据凭证。具体来说,林权争议调处机构于受理日半个月向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收到副本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相关材料。调处人员按法定时间严格审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并在辖区内贴出林权纠纷受理公告,随后按照调处程序逐项进行。通过调查取证、技术勘查争议山场、召开质证会、协商调解会,对于林权多次变革引发的争议,调处人员应走访式调查,听取多方意见,针对林权纠纷原因客观分析,尽可能多得还原林权历史的真实事实。 另一方面,准确核对林权争议内容,并掌握双方争议目的,以便为协商方案制定提供依据,从而加快林权争议问题处理效率。接下来,启动协商调解环节。协商调解期间,工作者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处理林权争议,并保持客观、公正态度,确保调解工作有效推进。 5.完善争议解决机制 政府部门在林权争议处理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政府调处工作者应对《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细致解读,了解总则、调处依据、管辖受理、调解处理、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并根据条例内容成立专门的调处机构,配備一定的调处人员,并与时俱进的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以此缩短纠纷处理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县、乡镇二级调处机构的建设,给县级山林纠纷调处办配足工作人员,理顺工作人员身份,提高行政级别,加大调处经费的投入,增加办案的工作车辆,解决调查取证的所需的仪器设备。并相应成立乡镇级调处机构,固定工作人员,并给予一定工作经费,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还应着重提高调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并为其创造培训机会,确保林权争议调解工作高效推进,继而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复次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完善,有利于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服务。除此之外,林业经营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可靠的制度保障,进而林木林地权属调处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6.加大调处力度,做到历史积案明显下降。 每年对各县、乡镇山林纠纷案件重新进行一次梳理排查,登记造册,区分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对策,特别是对易激化易上访案件,敢于碰硬,做到一案一策。同时每年做好工作计划,把案件分配到每个办案人员手中,责任落实到个人,提高山林纠纷调处的覆盖面,达到行政区域内山林纠纷历史积案明显减少。通过上述的方式加大山林纠纷的调处力度,提高山林纠纷调处的覆盖面,做好群众的维稳工作,达到行政区域内的山林纠纷历史积案减少,防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重访、越访数量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同时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答复和接待工作,并有计划有目标地组织工作人员进村走访,了解基层山林纠纷的情况、产生的原因、如何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7.具体落实林地确权 林权争议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即历史遗留问题未能高效处理,为有效减少林权争议现象,相关部门应从问题原因入手,逐步细化林木林地权属,并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参照相关法律明确林权。在这一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对争议双方进行心理辅导,以免争议双方意气用事,将小问题扩大化。具体来说,证据真实有效的一方,应携带证据于调解现场;证据无效条件下,争议双方林木林地权属由政府部门确定;争议双方证据均有效情况下,按重证林权各半的原则处理。若争议双方对协商结果无异议,双方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最后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原始档案由调处机构整理、归档和保管。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并实施激励机制,针对林权争议处理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员工给与物质奖励和精神支持,并将其作为其他工作人员学习的标杆。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沟通,互相借鉴工作经验,确保林权纠纷问题高效处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粤北地区林业经营管理工作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为加快转型升级速度,促进林区林业经济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为乡村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分析林权纠纷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对策,从而提高林权纠纷问题处理效率,并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步伐,为促进林区经济秩序能够文明、和谐、安定、持续、有效、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放、管、服的高效职能,更好地为林区林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驾护航的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1]杨明鑫.林地权属纠纷现状及调处建议[J].绿色科技,2018(21):194-195. [2]周小玫.广西集体林地权属纠纷化解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5. [3]张自强.广东集体林地确权的实践与反思——基于农户的满意度评价[J].江苏农业科学,2018,46(4):272-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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