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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范文

    武敏

    [摘 要]通过案例分析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寻求税收筹划方法。税收问题一直是企业和个人所关心的问题。纳税是不可逃避的事实,却也是具有灵活性的,通过筹划减少缴纳的税款。本文以具体案例来分析承包承租经营方面的纳税筹划问题。

    [关键词]承包承租经营;纳税筹划案例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1 税法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使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对于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经营所得,在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两者的计算方法存在着原则区别:(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收入计算纳税额,对于生产经营期不满一年的,应将实际生产经营期间内取得的所得换算成全年所得,以确定正确的税率;(2)而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虽然原则上要求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是,对于一个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的,则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承包、承租经营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35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2 案例分析

    2.1 案例陈述

    L公司是一家传统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当,导致营业额持续下降,公司面临即将破产的境地。经过企业主管部门的商讨,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退休的王先生愿意出资经营该公司,王先生具有多年管理经验,对于企业经营具有独到的见解。该公司将全部资产租赁给王先生经营,王先生按协议规定每年上交租赁费8万元,租期三年,从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其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王先生以原企业经营执照继续经营。

    2013年2月,王先生对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模式进行了了解之后发现各部门之间岗位职责不清,出现一岗多职、多岗一职的情况,导致最终的问题全部归结于财务部。鉴于这种现象,王先生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了些许调整。

    2013年3月,进行了市场调研,与企业目前的经营模式进行对比。

    2013年4月-6月,将多元化的经营模式逐步单一化,采取重点培养,以企业业绩较为突出的板块作为主营方向,去除过时的、客户群体较窄的部分产品的生产。

    通过前几个月的改革,公司运营顺利开展,王先生2013年度实现会计利润320000元(不含租赁费),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2014年初,企业对2013年的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计算:

    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320000×25%=80000(元)

    2月-12月的租赁费用:80000÷12×11=73333(元)

    王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320000-80000-73333= 166667(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66667-3500×11)×35%-14750= 30108(元)

    合计缴纳的所得税:80000+30108=110108(元)

    王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经营税后收益:166667-30108= 136559(元)

    2.2 纳税筹划思路

    思路一:案例中王先生是以原企业经营执照继续经营,实际上对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是可以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企业可以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一个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须换算为一整年的,再选择适用的税率计算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承租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按照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思路二:合同规定支付给王先生固定承租收入,这样王先生就不再拥有企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商登记不变。

    思路三:承租合同国定每月支付给王先生固定工资,王先生每年需上交部分承租费,其余经营成果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取得的工资和承租所得都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这种情况下,不改变工商登记,需要考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3 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

    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20000-73333-3500×11=208167(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208167÷11×12=227091(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227091×35%-14750=64732(元)

    实际应纳税额:64732÷12×11=59338(元)

    王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为:208167-59338=148829(元)

    方案二:

    假如H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合同规定,王先生可取得的承包收入为558000元,则王先生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如下:

    每月收入:558000÷36=15500(元)

    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15500-3500)×25%-1005=1995(元)

    2013年共缴纳所得税:1995×11=21945(元)

    王先生2013年实际获得税后收益:15500×11-21945=148555(元)

    方案三:并未起到节税的效果。

    2.4 筹划说明

    筹划方案只是针对2013年度的税收问题进行的筹划,通过方案一的筹划,将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避免了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后减少交税增加了收益。方案二中,通过改变对企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合同规定应支付给王先生的承包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取同等收益却大幅度降低了税负。而第三种思路,只是将以工资的形式增加承租费用,在纳税结果上于案例中的效果是一样的。

    承包租赁经营所得一般由于时间问题出现各月份收入不等的问题。这种情况意味着个人在高收入的阶段需要承担高税收问题,同时在低收入阶段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税率征收等。所以实际中,为减轻税收负担,一般会改变支付方式来尽可能保持收入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高税收的压力,同时也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总体上达到了减轻纳税义务的节税效果。

    3 总结

    承包承租经营活动的形式,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可能会导致税收筹划的方式有所不同,得到的效果也不同。筹划的出发点源于企業的经营模式、生产流程,只有了解企业才能有更贴切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 魏志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税务研究,2006(09).

    [2] 常蓓蓓.针对企业纳税若干问题的分析[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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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