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 |
范文 | 何振强 [摘 要]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得到有效运用的关键所在,在诸多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因素中,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的不完善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基于国内外现行独立董事选拔制度的合理性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独立董事选拔制度应从由股东管理机构的推选阶段逐步向市场机制化配置阶段过渡的构想,以提高独立董事在治理结构中的独立性。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选聘机制;市场机制化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基于现行公司股东的所有权与公司实际控制权之间相分离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实际却并未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由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董事会处于经营管理的控制地位,代理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且董事会控制职能往往实际由经理层所执行,从而产生了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局面,导致了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偏离。因此,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利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来调节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降低经理层对董事会的控制影响力,从而强化董事会的职能控制。 1 现行国内独立董事选聘机制构想的合理性分析 基于不合理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会大大削减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为了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国内众多学者纷纷提出了关于改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的构想,本文对若干主要构想分别进行了合理性分析。 1.1 现行国内独立董事选聘机制构想概述 证监会颁布的《指导意见》规定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而产生,中小股东可以行使累积投票权。此项规定从表面上看照顾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中小股东的低持股比例根本无法对决策大局造成影响,使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一些学者也尝试提出过一些选聘制度改善机制的构想,本文概括整理为下面几类: (1)提出成立一个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的“独立董事协会”,协会中包括各个行业与各个领域的专家,由此协会向上市公司推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进行持续管理。 (2)提出设立一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旗下的“独立董事选聘机构”,由其负责制定独立董事的选聘标准和候选人推选,并对所推举的独立董事进行考核和监督。 (3)基于国外已有的选聘机制,采用企业“内生”模式,在董事会下设立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名合格的候选人,再通过股东大会投票选举确定独立董事。 1.2 对于改善国内选聘制度构想的合理性分析 基于独立董事应该具备“相对独立性”的条件,本文对上述列举的三种选聘机制的构想分别做出了合理性分析,具体如下: 构想(1)试图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来推选独立董事,从而达到独立董事人格独立的目的。但此构想存在几点缺陷:第三方证监会的介入虽然可以使得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选不受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影响,但由此产生的独立性未免过于绝对化了,导致独立董事过于外部化,偏离了独立的“相对性”目标。 构想(2)与构想(1)的选聘思路相类似,但其较前者更加合理之处就在于其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取代了中国证监会,从而排除了行政力量对市场配置职能的干扰,与独立董事选聘制度最终的发展方向相适应,同时证券业协会作为一个自律性组织具备较高的社会认可度,使得候选人推选的公正性能更受中小股东的认可。但其也存在不足之处:仍然无法解决受推选的独立董事过于“外部化”的问题,导致双方信息的完全不对称,并且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 构想(3)与前述两个构想的区别就在于其选聘机制源于企业的“内生”机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独立董事“外部化”的问题,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外部成本。但是此机制在西方国家得以有效运用是基于西方上市公司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以美国为例,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十分分散,很少会出现“一股独大”的局面,并且其董事会成员中大部分是外部董事,由此设立在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的独立性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进而也就保证了被推举候选人的人格独立性。 实际上,围绕上述若干选聘机制的构想我们一直在讨论的都是谁来负责独立董事候选人推选的问题,而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出发无论由谁来进行选拔都无法达到市场配置职能的效果。因此,如何使独立董事选聘的推举化向市场机制化进行转型与过渡,将成为独立董事选聘制度的必然发展趋势。 2 国内独立董事选聘制度市场化机制构建 为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的相对独立性,本文提出了构建一种市场化人才配置机制,通过建立与改进独立董事人才任职及考核标准,实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市场竞聘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职能。本文对独立董事选聘市场化机制的构建提出了以下几点操作建议: 2.1 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化竞聘标准 要保证市场竞聘机制得以有效运行,必须制定一个合理规范的人才市场准入标准,本文认为还应从竞聘者的年龄、专业能力背景、可投入的工作时间以及兼职企业数量进行相应的门槛限制。 首先,人的年龄大小与其受教育程度与管理经验的积累有着密切联系,且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类的认知水平和反应水平、记忆水平逐步降低,不利于独立董事履行其职责(王奇杰、孟丽丽,2016),因此本文认为应该重点考虑年龄范围在30-45岁间的人员,因为此年龄段的人员通常已经具备成熟的管理经验并且拥有足够的精力投身到企业经营决策中;其次,应将财务、会计及管理专业背景作为竞聘的必备条件,增加经营管理专家的人才组成比例,从而提高企业决策的业绩相关性。 2.2 增设独立董事候选人考核制度 在某些方面,单一化硬性的人才市场准入标准可能无法满足不同企业对独立董事人才的特定需求,因此增设上市公司对候选人的考核制度尤为必要。候选人的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加面试的形式,由上市公司向证券业协会提供考试内容并委派考核人员对本公司的竞聘者进行统一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相关专业能力测试、对目标公司的了解程度及性格测评,其中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具有一定的了解是对独立董事决策相关性的前提保障,性格测试的意义在于了解个人的风险偏好程度,公司决策层的风险偏好可能直接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方向制定。同时,上市公司应该配合证券业协会对考核结果和流程进行及时全面的披露,以保证考核制度的公正与公开。 2.3 完善独立董事选举制度 独立董事的产生包括提名与选举两个阶段,原由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主导的提名阶段已经被市场运行机制所取代,相当程度上也是保障处于决策劣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完善选举制度的出发点也应是削弱大股东利用自身资本优势对公司进行操纵的程度,增加中小股东对选举结果的说话权。 虽然《公司法》规定进行董事选举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由于很多中小股东因为行权成本较高而放弃投票权,并且由于股票的流通性使得很多小股东在不断更换,使得选举权股份难以累积并制衡大股东的控制。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实行“分类加权投票制”,即将股东持股比例分为几个数量段,对不同数量段的股份赋予不同的选举权重,例如下表1: 通过降低大股东的股权权重来均衡其与中小股东的选举影响力,此方案的前提是不再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但由于大股东无论在决策控制还是信息获取方面都较中小股东有较大优势,所以笔者认为在进行独立董事选举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倾向显得合情合理。 [参考文献] [1] 谭劲松.独立董事“独立性”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3(10). [2] 阎达五,谭劲松.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缺陷与改进——个基于制度分析的研究框架[J].会计研究,2003(11). [3] 范英杰.独立董事制度的理性思考——基于道德的视角[J].会计研究,2006(06). [4] 谢德仁.独立董事:代理问题之一部分[J].会计研究,20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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