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及征管重点思考 |
范文 | 王敏 [摘 要]随着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化,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逐项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又降至9%。对处于产业链中端的建筑业来说,政策落地成效影响深远,本文从实务角度梳理增值税税制改革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同时站在税务机关角度就如何强化纳税服务、帮助企业防范涉税风险、提高征管成效等方面进行探索,提出部分实操性征管重点建议,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多管齐下”的协税护税机制,帮助企业尽快适应政策的同时,堵塞征管漏洞,和谐征纳关系。 [关键词]增值税,减税降费,改革,建筑业,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1 概述 1.1 政策环境 在营业税时代,建筑业存在重复征税方面的矛盾。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转变为环环抵扣的增值部分纳税,有效解决了营业税时代重复征税的问题,打通了行业上下游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随着各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不断落地,建筑业的税率从原来的11%降至9%,同时还进一步扩大了抵扣范围,将“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将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较大幅度地减轻了企业负担。 而从建筑行业发展的角度看,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了更加良好、公平的税收环境,在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改善企业的预期和经营效益,也有利于企业扩大再投资,减税降费政策通过价格机制沿产业链条层层传递,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让更多相关的行业受益,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也促进企业紧跟政策形势进行结构优化和转型,促使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方面发展,在促进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有着重要作用。 1.2 行业概况 建筑企业处于产业链的中端,既涉及上游的业主和发包方,也涉及下游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采购、机械租赁、劳务分包等不同市场主体。 在实务中,由于建筑项目分布广而部分偏远地区建筑企业资质不全等原因,建筑企业大多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况。表现为“企业与业主方签订项目合同后,再与第三方以内部协议等方式约定施工事宜,施工方多为类似总包方的一个项目部身份进行施工、核算,但不能开具发票给甲方”。同时,建筑业的分包、转包情况尤为普遍。 建筑业还存在多种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如“中标合同载明施工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先施工后补审批手续、程序”等现象。由于子公司、分公司没有甲方所要求的建筑资质等情况,由集团、母公司或总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再进行分包、转包等,或直接交由这部分无资质的子公司、分公司进行施工,但是很少有合同中约定工程实质由分公司或子公司具体施工、结算、开票等,导致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不规范,增加了涉税风险。另外,建筑业涉及的劳动用工关系复杂,既有固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主要技术工人,又有大量的劳务雇佣工人,其中包含劳务公司整建制派遣的劳务工人,又有许多在劳动力市场临时招聘的人员,涉及的既有规范的劳务公司,也有不规范的劳务班组和个人,这是行业普遍现状。 在“營改增”以前,许多建筑企业交易合同的约定条款中很少会把税费问题重点罗列出来,对相关手续的办理和发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推进,增值税政策和征管方式的变化,倒逼企业逐步完善内控管理,不断细化和明确经营中的合同、增值税发票、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处理,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以加强管理。 2 全面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 政策改革对于企业来说,挑战与机遇并存。 理论上来说,增值税税率下调,在最终消费环节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会实现实体经济上中下游总体税负的下降和利润的增长,但具体到不同产业链位置、行业和单个企业的税负、利润和现金流,由于商品需求价格弹性、谈判能力、交易惯例和价格管制等因素影响,存在一个传导和再平衡的过程,最终减税利益的分配结果会存在各种差异。就建筑业来说,因为项目周期长,需经历采购、生产、进度计价、交付结算等环节,在政策开始实施的时间节点前后,对企业的经营策略、发票抵扣、财务处理等方面都会带来巨大的挑战。同时,也能抓住改革机遇,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断优化内控,完成产业升级。 2.1 企业经营管理方面 倒逼建筑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在2019年 4 月 1 日前后,当新政策开始实施,增值税税率从10%变为9%,大部分企业都参照2017年5月1日税率变化时候的财务处理方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及时进行结算支付,对已采购合同未履行完产品交付等业务抓紧处理,尽可能在税率调整后的一定时间内将业务妥善完结。这样一来,建筑企业与各主体之间依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博弈,博弈的情况关乎建筑企业的项目整体税负和效益,这个过程也是倒逼企业完善内控、逐步走向规范的过程。 2.2 进项抵扣方面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从相对困难到逐步改善。在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初期,建筑企业的进项抵扣表现为:建筑工程分布广而杂,施工地点较为偏远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多采用“就近原则”从附近采购,建筑材料来源多为小批量的零散采购,若供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会造成购进项目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无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随着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化,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后,为广大中小企业减轻了税负,建筑业也随之受益,加之税务机关不断深化纳税服务,企业对政策知晓和理解程度不断加深,基本能够自主跟进发票取得和管控,进项发票取得和抵扣程度也逐渐提高。 2.3 资金利用方面 政策红利将有效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建筑企业项目资金占用大,各项保证金种类较多,大部分为垫资施工并按工程量拨付款项,余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后才进行结算,业主方通常还会预留质量保证金,回款周期较长。而施工企业当期的应交增值税额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当期缴纳,从而导致企业的资金相对紧张。针对企业资金困难的共性问题,深化增值税改革于4月1日落地实施后,税率降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也纳入了抵扣范围、“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等各项税收政策使得建筑业就着政策红利更新设备,盘活更多资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 政策变化带来的挑战 对纳税人而言,由于建筑企业规模大小不一,生产环节纷繁、周期长,小规模纳税人在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等方面相对薄弱,而大型建筑企业中也有一部分项目实际上是没有资质的私营、个体建筑队承建,在实务中,这种“常规模式”给企业的纳税遵从带来一定挑战。 对税务机关而言,随着纳税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专票,过渡政策给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不同的建筑项目可根据对自身最有利的原则,选择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或者简易计税方式,部分纳税人账务处理混乱,将两种不同计税方式的项目成本票据混同处理,给税务机关的征管也带来了挑战。此外,信息不对称导致税务机关对于工程项目的多次分包和转包情况动向了解也处于被动地位,很难监控其结算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日常税款征收和监管具有較大的难度。跨地区经营活动的普遍性和政策调整的频繁也使得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失去“以票控税”的主动权和处罚权,增加了预缴税款的管理难度。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并由机构所在地自行开票的制度在实践层面存在难度,加大了地方税务机关面临的执法风险。 4 税企双方应对措施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推进和增值税改革不断深化,税企双方都在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应对实务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和挑战。 4.1 企业:借力税制改革,强化内控 对企业来说,深入了解企业相关涉税政策是做出经营管控决策的基础。要在相关税收政策范围内调整管理方式来适应新政,提高纳税遵从并降低涉税风险。针对“营改增”前后计税方式的不同,以及增值税核算要求高、申报体系性强、逻辑关联相对复杂性等特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共同梳理企业可取得进项的项目。 通过完善内控机制强化管理。在增值税核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适用方面,通过完善内控制度的形式,梳理、细化企业内部采购流程、票据流转管理、账务及财务处理制度管理,明确权责、明晰边界。在政策变化较大的重要时间节点前后,提前测算和比对前后税率变化对企业影响的程度,做好相关台账。及时清理已完工未结算项目,调整修订未完工合同部分价款,及时索取进项发票,调整经营策略,选取对自身最有利的方案。 在会计核算方面,对内部企业相关财务人员培训,从购进材料、设备和物资时,就要求财务人员强化监督检查账目核算的准确性,用制度保障流程运作,不断优化核算监督体系;外借税务机关税收政策宣传与纳税服务之力,确保相关政策红利“应享尽享”。 4.2 税务机关:借力互联网+数据共享,推进项目管理 针对目前建筑业税收征管现状和困难,税务机关需要在强化内部征管的同时,加强与外部其他部门的配合,协同业主方、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第三方,建立协税护税、齐抓共管机制。着眼于项目管理,借助“互联网+”,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交换数据,及时掌握各建筑企业及其项目的涉税数据,确保应收尽收。同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并对建筑业进行针对性辅导,借鉴分级分类管理思路,针对内控相对完善的大型建筑企业做好专项政策辅导和上门服务,对于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等方面相对薄弱的小型建筑企业,不仅需要强化政策宣传辅导,还要加大纳税遵从引导和管理力度,做好纳税服务,使企业及时地了解其行业适用的最新税收政策,从源头进行税收遵从引导,双方加强协作关系,达到和谐征纳关系的目的。 4.2.1 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掌握工程项目第一手基础信息 从源头出发掌握税源基础情况是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的基础。在实务处理中存在一些已经收到进度款但是施工方既没有报验又缺乏相关联系信息的情况,影响税款入库的及时性,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换和配合就显得尤为重要。从工程项目着手,协同项目涉及诸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发改、财政、林业、农业、环保部门等发包主体,建立协税护税机制和工程税款预控机制,从源头上掌握拨款进度,财政部门可要求施工方在服务发生地完税后再进行拨款,达到税收管控的目的。 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可以由政府牵头,成立由财政、税务、发改委、住建、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及同级政府为主要成员的建筑业项目税收征收管理领导小组,依靠网络信息交换平台,积极收集项目动态信息,建立定期交换信息制度,与各职能部门相互沟通、传递和交换相关信息,积极收集项目动态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整合多个部门的信息资源,形成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联动互补、信息共享的协税护税运行机制。 例如住建部门可以提供企业的招投标信息、建筑项目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施工工期、中标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建设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等内容。交通部门可提供工程项目各标段的投资规模、中标企业信息、合同复印件、付款进度等内容,全面反映工程概况,以便税务机关尽早掌握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开工日期、工程量、合同价款及拨付进度等必要涉税信息。需要采集的第三方信息还应包括工程概算、预算或决算情况,向施工方支付的资金数额及公账账号(资金去向),以物抵债的情况,中介机构诸如项目监理机构、勘察勘探企业等信息,审计材料,建安行业部分材料市价参考数据等,从项目源头规范纳税遵从带动行业整体涉税规范。 4.2.2 项目过程中建立全面管控机制,提高纳税遵从 在建筑项目开工准备阶段,涉及到的有关方面要注重建设项目信息的采集,诸如建筑项目的预算金额、资金来源、建设方与承包方企业信息以及分包情况,不局限于建设方与承包方二者,关注多渠道信息采集,部门之间建立横向联系,确保最大限度地取得建筑项目信息,在此基础上才能便于后期更好地监控税源情况,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 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来共同完善协税护税机制。例如:项目发包与承包交易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双方提供纳税信息;施工单位承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况,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国土房管部门可以要求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依法纳税,通过将预售许可证信息通过特定平台定期通报税务机关等方式来协税护税,进一步完善整个管理机制,全面堵塞征管信息漏洞。 税务机关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人申报数据和第三方数据进行比对,全面监控建筑项目施工进度与建设单位付款的时间节点,一旦企业申报异常,及时由专人跟进了解情况,督促纳税人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实申报,提前对辖内建筑企业做好纳税服务,对建筑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财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辅以专题培训式辅导,强化双方沟通联系,畅通沟通渠道,及时解决纳税人面临的涉税疑惑和诉求,使其知法、守法,能够据实进行纳税申报,从源头上避免因不了解而造成的不遵从。 4.2.3 事后做好完税情况的复查,防范执法风险 业主方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关注施工方的完税情况。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建筑项目涉税信息,对在建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管理,全面掌握建筑項目施工进度、成本、销售、转让等各环节的税收缴纳情况,并结合企业的财务报表、发票使用情况、收入与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对异常情况做好预警核查工作,不断提升税源管理质效。 4.2.4 客观要求 而整个协税护税机制的有效运行,还需一些客观要求: 一是要专人负责,税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综合治税工作,负责组织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管理等工作。 二是在信息采集和传递过程中要注意保密规范。不同行政部门在信息采集、传递、分析处理过程中,做到全面、细致,录入准确的同时,还应时刻注意保密规定,传递过程中确保数据安全。 三是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在综合治税工作中,要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好信息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做好信息的采集、分析与处理工作。 四是各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密切配合,建安行业“重收现轻合同”现象普遍存在,这是习惯导致的现状,因此需要多方面齐下功夫,从观念上重视起项目资料的应用,从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开始,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再依据相关材料来确保纳税人及时进行收入确认。 [参考文献] [1] 王钦照.税改后建企与上下游主体的博弈[J].施工企业管理,2019(05). [2]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 [3] 周海辉.增值税深化改革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对策[J].纳税,2018(16). [4] 廖楚晖,甘炜,乔延.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效果与征管问题的思考——基于西南某市的调研案例分析[J].税务研究,201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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