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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库县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范文

    于胜难

    摘要: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以法库县为例介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特点及采取的主要措施,从农民主观意愿、政府流转服务、流转时限效能等视角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大政策宣传、拓宽就业渠道、注重政策牵引、加大扶持力度、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制度体系等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法库县;土地流转;问题;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库县在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发现了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和逐步完善,以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轉规范有序进行,激发农民搞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农业经营模式发展。

    1 法库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近年来,法库县采取多种举措,完善流转机制,规范流转程序,制定激励政策,推动土地流转呈加快发展之势,农业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县域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作为全国金融创新试点县,法库县早在2008年就确定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为全国金融创新试点产品,这种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的贷款模式在东北尚属首例。同时,在秀水河子镇长岗子村率先推行了土地流转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深入开展。截至2019年底,法库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3.33万hm2,占全县农民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5%;涉及6.0万余农户,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4.5万人,占全县农村劳力总数的19%;农村全家外出务工、经商农户达0.3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2.7%。

    2 法库县农村土地流转主要特点

    2.1 土地流转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

    在全县流转的3.33万hm2耕地中,流转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耕地面积占2万hm2,其余耕地流转给农事企业(辉山牛场)。土地流转对象以农户为主,但向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比重逐步上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出租、转包仍为主要流转形式,但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其他流转形式比重呈上升趋势。

    2.2 规模经营的扩大带动了本地特色主导产业发展

    近年来,法库县各地注重整体规划,积极引导农户参与土地流转,使县域土地流转面积大幅增加,形成了叶茂台花生、四家子蔬菜、秀水河子辣椒、丁家房葡萄、登仕堡树莓和孟家山楂生产加工等一些主导产业基地,孕育出一批具有一定带动辐射能力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事龙头企业。

    2.3 乡镇土地流转价格和进程差异明显

    法库县土地流转价格差异主要表现为:县城近郊价格高、远郊价格低;新流转价格高、早期流转价格低;流转给农户价格低、流转给企业价格高。近年来,全县土地流转价格由每年300~400元/667 m2上涨到500~800元/667 m2。其中,用于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土地流转价格普遍高于800元/667 m2,流转给涉农企业的价格则更高,一般在800~900元/667 m2。

    3 法库县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做法

    3.1 发展现代农业,主导土地经营流转方向

    法库县在土地流转工作实践中始终坚持“五个结合”,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一是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政策相结合。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确权的土地不能进行流转。二是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要求各乡镇制定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农户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土地向特色主导产业集中。三是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根据设施农业小区建设总体规划,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证设施农业小区集中连片。四是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围绕龙头企业建基地,推进土地流转,建设规模大、标准高、产品安全可靠的产业基地。五是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使农民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载体,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3.2 规范流转程序,建立三级土地流转体系

    根据《沈阳市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工作制度。对已流转的土地开展全面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全、条款不清、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引导双方重新修订,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制定“五有”标准,即有场所、有设备、有专业人员、有档案管理、有程序制度,促进土地流转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到2019年底,全县已初步形成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3.3 开展确权登记,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确权登记,有助于妥善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土地承包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权属不明等问题,使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得到进一步明确和保护。

    3.4 制定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自2013年开始,沈阳市对达到一定土地流转规模的乡(镇)、村或合作社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奖励。这项措施调动了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及农事企业发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加速法库县乃至沈阳市土地流转进程。

    3.5 调解流转纠纷,发挥土地仲裁机构作用

    目前,法库县各乡镇依托原有司法调解机构和农经站,建立了土地承包纠纷调解部门。在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中,县农经部门加强与法院、信访等部门沟通与协作,建立了协调解决土地承包流转等重大问题工作联动机制,有助于及时有效处理涉地纠纷案件。

    4 法库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4.1 从主观意愿上看,农民对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

    农民对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在于:一是传统思想观念束缚。农民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满足于守土经营,存在投资兴业怕担风险、务工经商怕丢地权的顾虑,他们宁可粗放经营或让亲戚代耕也不愿流转土地。二是转移剩余劳动力存在一定难度。多数农事企业工业化程度不高,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企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农民个人知识技能有限,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三是农村社会保障不能完全满足农民需要。农村养老等社会保障补偿标准较低,农户经营的有限土地尽管收入不多但可起到重要的兜底作用。四是农民土地经营收益有所提高。以玉米生产为例,全县人均耕地0.36 hm2,年玉米种植纯收益在1万元/hm2左右,则一家三口年种地纯收入1万多元,且玉米种植已基本实现机械化,全年农业生产仅需1个月时间,其余时间农村劳力还可外出打工挣钱。这两项加起来比0.8万元/hm2左右的土地流转收入要高,导致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不强。

    4.2 从流转服务上看,政府职能有待进一步转变

    一是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职能了解不够,私下流转土地的情况依然存在,所签订的流转土地合同不够规范,也没有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为日后土地流转纠纷带来隐患。二是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尚未建立。土地流转供需双方信息无法有效对接,常出现“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现象,阻碍着土地流转。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价格机制尚未建立。土地流出方多为分散农户,在定价权上常常处于不利地位,难以获得土地流转应得到的价值补偿。四是政策效用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部分农民之间自行串地或私下承包土地,无法享受到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的扶持。

    4.3 从流转效能上看,流转时限问题依然突出

    一方面,短期性流转不利于农事企业和种植大户投资。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土地流转期限一般较短,农户自行转包通常采取一年一包方式,流转期限超过3 a的比例很低,而土地规模化集中经营的经济效益体现往往需要3 a以上,这就严重影响了农事企业和种植大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积极性,降低了土地长期投入和可持续保护的意愿。另一方面,长期流转不利于保障农民利益,若土地流转方出现经营不善等问题,容易出现拖欠流转费用现象,带来不必要的土地流转纠纷。

    5 对策与建议

    5.1 加大政策宣传,拓宽就业渠道,消除农民土地流转后顾之忧

    一是各级政府应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认识到土地流转对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积极作用。二是注重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让广大农民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实际利益,促使农民转变思想观念,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三是从职业培养、劳务输出、就业咨询、劳务信息、劳动力市场机制建设等方面,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全方位政府服务,创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提供多渠道多方式技能培训。四是各级政府应尽快研究制定长期流转土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措施,为推进土地流转解决后顾之忧。

    5.2 注重政策牵引,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农事企业和种植大户信心

    各级政府应加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增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龙头企业等参与土地流转经营的积极性。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相关农业补贴政策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业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经营。

    5.3 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制度体系,促进土地流转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一是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及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转入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效益、风险承担、经营水平等方面的考察审查力度,对不具备流转资质的,不准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而规避和防范流转风险。二是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市场机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参考价格,促进土地流转交易公平公正,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交易行为,减少或避免土地流转矛盾纠纷。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搭建流转服务平台,形成集政策指导、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为一体的全方位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四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经营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高科技农事企业,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助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秀娟.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和策略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0):135-137.

    [2] 郭静.沈阳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分析[J].农业经济,2012(4):83-84.

    [3] 张锦梅,邹娇.关于加快沈阳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考[J].农业经济,2011(5):74-75.

    [4] 凌东藩.浅析沈阳市农村土地流转实践[J].辽宁农业科学,2002(4):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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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