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范文 | 宋超 [摘 要]随着我国越来越多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出现,造成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新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公布,保护公共利益法律制度越发完善。近年来我国在公益诉讼这方面也陆续出台相关规定,而实践中有不少带有公益性质的案件,都是因为这些立法和制度规定让公益诉讼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有效解决和保护。我国当前的公益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为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文章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1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1.1 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指在民事、商事的领域,具有法律权限的单位、机关或个人,针对损害社会公共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责任人提出诉讼,通过法院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我们要明确的了解公共利益和公益诉讼两个基本的概念。 (1)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这个词从字面上来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公共利益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各个时期甚至同一时期利益的诠释都是不同的。公共利益范畴的不确定性主要在于人们无法界定出一个准确的概念,倘若单纯地将众多简单的私人利益叠加来理解为公共也只是片面的。所以至今为止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比较模糊。 (2)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私益诉讼保护的是个人的利益。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政治的日益更新进步,又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外延都比较宽泛而且又不确定的概念,导致学界对公益诉讼的界定表述并不一致。而本文涉及的公益诉讼主要指具有法律权益的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针对违法行为人侵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犯罪行为,按照法律的授权、规定的程序提起诉讼,交由法院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审查、追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1.2 民事公益诉讼特征分析 (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之一是公益保护。根本在于阻止和防御违法行为人进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亦或是挽救和弥补已被侵害的公共利益,以往的民事诉讼里,大家关注的是个人利益是否受到保护,提起诉讼也是保护私人的利益;而在民事公益诉讼当中,不管案件与原告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侧重点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2)诉讼的主体具有宽泛性和多元性。分析过去的传统民事诉讼案件,单纯锁定了和案件存在直接关系的当事人才具备原告的资格,相对而言,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更加的广泛,只要是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再局限于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可作为原告。 (3)诉讼请求、挽救方式具有防御性。提出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能对已经造成的损害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也可以是抵制、防止将要可能产生的损害行为。法院的挽救方式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对过去行为进行追究惩治,又具有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意义。 (4)诉讼双方具有相差甚远的社会地位。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一方可能会是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而另一方往往是普通的公民或组织,这样双方力量悬殊是显而易见的。 (5)国家职权的介入,由其体现在原告方行使权限范围内的处分权有一定局限,一般情况下,在不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同时,原告方有权对自己提出的诉讼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的处分权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自由的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 (6)判决效力的扩张性。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范围广泛,受害者人数众多,法院判决结果具有广泛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单纯限定于参加诉讼的行为人,而且还涉及到未参加诉讼的行为人。 1.3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价值体现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近代一项较为重要的法律程序制度,它所具备的工具性价值能够更好的實现实体权利,除此之外还有独特的内在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实现程序正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使得当事人的维护公共利益参加诉讼时有了明确的程序规则,这对当事人维护公益、实现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能够实现社会公正。公益诉讼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权益,确保社会的公正、稳定,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民事司法程序,明确和保护了利益的归属,对实现社会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3)能够提高程序效益。公益诉讼程序相关制度的建立也促使了相关公共政策的出台,借助公益理念的舆论宣传带动社会主体力量。 (4)能够保障权利的救济。民事公益诉讼在适用法律的同时更好的弥补和挽救了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害,同时也防御和阻止了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维护了正当的权益救济,确保当事人正常行使社会权利。 (5)能够实现秩序价值。和平与安全的秩序价值的两个重要方面,而通过公益诉讼程序来解决更有利于实现秩序价值。 2 我国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 2.1 借鉴外国先进的民事公益诉讼理念 当前来看,我国现行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缺失重要的理论支撑,原因在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出台较晚,立法的滞后、司法的僵化、被告的强大,以至于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至今还不够完善。虽然民事公益诉讼在立法上有了部分规定,但是还是有不足的地方。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学习和比较,发现各有异同之处。分析其异同,从中寻找出适合中国法律传统、本土文化的理论概念用来借鉴,完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有更好的理念支持。 2.2 进一步明确和扩大起诉主体 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诉讼主体做了规定,但是不够明确,范围也比较狭窄。因此进一步明确和扩大起诉主体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是要明确“有关机关”,在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有关机构做出明确的解释,而有关机关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并且政府部门也可纳入其中。其次是要明确“有关团体”,法律赋予一些团体民事诉讼权利能增强社会公众凝聚力、聚集社会力量参与公益诉讼,但是应该有相应的限制,例如是否是依法设立的组织、必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章程、业务范围以及可以起诉的案件范围都要做出相应的限制。对于想要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最后就是要赋予公民个人一定的起诉权,公民往往是公益诉讼案件中直接、间接的受害人,如果公民不具有一定权限的起诉权,根本无法实现公益诉讼的根本价值,因此为了实现全面保护公共利益,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的宗旨,应该赋予公民一定的起诉权。 2.3 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受案范围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各种情况事件复杂多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远远不止这两种类型,在相关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和完善中,民事公益诉讼受案的范围也逐渐得到了扩展。例如: (1)增加侵吞和流失国有资产的案件:由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事件屡屡发生,这对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损害是巨大的。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仅靠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保护是远远不够的。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属于公益诉讼案件,使得部分民众被以不具备原告资格而被拒之门外,使得国有资产失去了被保护的机会。 (2)增加侵犯弱势群体的案件:保护弱势群体是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社会上那些老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占据着很大的比重,他们无法获知自身权益是否遭到了侵害,也不具备向司法机关求助的能力。由此,增加弱势群体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增加反垄断案件:在我国垄断现象大量存在,这与国家行政权的干预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电力、水、通信等行业都有存在垄断现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不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受损,最终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因此需要通过诉讼来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总之,建构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稳定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在足部完善,但是实践操作还存在一些瑕疵,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还不能够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所以,我们更应该重视结合我国的法律文化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有效的、可行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实践操作方式,更好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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