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所得税 |
范文 | 张 莉 摘要:本文从所得税基本概念入手,从理论与实例上对新旧会计准则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差异、亏损处理的差异进行了分析比较,剖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所得税;计税基础;应付税款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浪潮中,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会计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当前经济理论界十分关注的重大理论课题。 1 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通俗地说,就是对内资企业的收益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2 新旧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面的比较 2.1 计税差异的比较 新准则的计税差异部分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不一致。新准则引入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即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旧准则中的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和时间上的不一致,将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根据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2.2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 旧准则基于收入费用观,因而所得税核算方法是以损益表为核心的,即原核算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在旧制度下,于应付税款法的计算操作简单,导致众多企业选择了既不能反映收入费用配比又无法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应付税款法。 而新准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会计核算由原来以损益表为中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核心进行核算,它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进行决策提供更加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 2.3 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差额的含义不同 新准则将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因为暂时性差异产生于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来源于资产负债表,所以据以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必然更加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 旧准则中使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确认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异。使用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时,虽然也将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确认为递延税款,但该递延税款项目来源于损益表,只是一种纯粹的递延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有的称之为“随叫项目”。 3 新准则下所得税在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计税差异 虽然暂时性差异不但包括了所有的时间性差异,还包括了其他原因导致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如:资产被重估;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等方面产生的差异。但其并不能全面反映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有些差异是其无法反映的,如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口径不同而存在的一些差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3.2 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较之应付税款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完全克服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容易造成企业每期税后净利润的波动,因而不能满足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要求的缺点;较之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递延税款”的定义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标准,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能更好地表示企业未来应付(应收)的债务或资产,从而使资产负债表能更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有用性。 3.3 目前所得税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财务核算不规范。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下,企业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不能按照会计处理程序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对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乱摊成本、虚增虚列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建账建制方面缺乏必要的遵从意识和法律观念。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事项,如在资金流通环节,不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大额现金交易相当普遍。这种现象,不容置疑地造成部分收入通过现金流通渠道,从企业账面上流失,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 法律观念淡簿,个别企业的财务人员或法人代表,为了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或企业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账或提供虚假记账凭证或销毁记账凭证的方式,借以掩盖收入,隐匿企业所得税。 干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弱化了所得税的管理。新办企业所得税业务重新归属国税部门管理以来,虽然我们加大了对企业所得税知识的学习培训力度,是由于国税部门对该项业务长期搁置,且其业务量大、面广、计算复杂,在较短的时间内,很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从而弱化了企业所得税管理,造成业务脱节、岗位间衔接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4 企业所得税所存在问题的治理对策 4.1 应当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相结合以提高其可操作性 作为国家会计准则,新所得税准则应当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相结合以提高其可操作性。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准则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并不一致。如新准则中“应税利润”的概念在税法中并不存在,而且税法上有一些征税的情况(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债务重组所获得的收益等),是“应税利润”无法涵盖的;新准则第二条“所得税包括企业各种以应税利润为基础的境内和境外税额,也包括由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配给企业的利润的征税”可能没有考虑到税法的选择性规定,因为如果税法规定无需补税(例如定期减免部分或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则不会引起纳税义务。因此,财政部可对新准则做出适当调整。如将“应税利润”根据税法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条中考虑到企业适用所得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的情况,应加注“如税法规定需补税”这一选择性条件。 4.2 加强新企业所得税准则的实施监管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更加宽松的会计政策选择与公允价值的广泛采用,都将给企业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确认与计量留下更大的操作空间,而这必将影响各期所得税费用,对企业净利润、每股收益、市盈率等重要财务指标产生深远影响。为此,在以后的会计准则实施当中,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制订相关细则和补充规定,规范企业资产负债和所得税的会计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披露。 4.3 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所得税准则的这次修订是对所得税会计的一个革命性变化,实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指明了中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新准则需要会计人员拥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 4.4 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要在搞好正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行业的重点稽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人机结合的选案系统,对稽查工作中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曝光的要曝光,建立对偷税企业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告制度,真正起到对各种偷税行为的威慑作用。同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办法,使稽查工作向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扩大检查面,提高检查质量。 参考文献 [1]徐梅.新旧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分析[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6,(06):12-15. [2]唐巍.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J].财会月刊,2006,(08):18-20. [3]宋为民.浅析所得税会计[J].会计之友,2007,(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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