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律师解疑 |
范文 | 王登山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5层(100007) 电话:18601146333 (010)6279 9199 电子信箱:wangdengshan9@sina.com 问: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承包人停工期间损失如何计算? 1998年3月荣德大学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豫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位于河南省的教学楼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施工中1999年1月,工程楼板突然出现裂缝,监理随即通知承包人停工。停工一段时间后发包人将工人从现场撤离,但周转材料、机械设备一直停放现场。为了分析工程裂缝原因花费了近两年时间。2001年1月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赔偿其两年期间(730天)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停工损失300万元。请问:建设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间,能否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依据? 1、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准确无误的施工图纸和地质勘探报告,其委托的勘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发包人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无误的施工图纸和地质勘探报告,因其委托无资质的勘探单位和内容有误的地质勘探报告,导致教学楼裂缝,造成承包人停工,发包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2、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限为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即730天,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教学楼裂缝虽由于发包人直接原因导致的,但是在查找裂缝原因的两年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故其主张的停工损失的期限:从停工之日1999年1月起算至起诉前2001年1月止共计730天,是无法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 3、关于停工损失计算期限的确定。 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辖区,根据河南省建设厅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通知》,暂停施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超过3个月的,双方应协商工程缓建停建。 本案中,涉案工程出现裂缝后,双方当事人均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承包人亦无权主张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司法判例,律师认为本案的停工损失期限应酌定在3个月到6个月以内为宜。 4、关于停工损失的分担比例。 对于教学楼出现裂缝导致工程停工的责任问题,由于发包人提供地质勘探报告有误,从而导致裂缝,直接造成承包人停工,对此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损失的百分之七十到八十;承包人处理不力致使损失扩大,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分担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5、 对承包人的启示:发生工程停工事件后,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及停工损失的扩大,而应积极采取措施。可将相关停工事宜报告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是否从现场将人员机械撤场,要主动征求发包人书面意见;当发包人对撤场不表态时,承包人有义务及时采取撤场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撤离时要采取摄像或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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