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律师解疑 |
范文 | 王登山 问题 问:未经竣工验收的半截子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2014年9月,承发包双方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将其开发的龙都小区商品住宅楼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按建筑面积固定单价1650元每平方米结算。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约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工程手续不全,加上发包人拖欠进度款等原因,发包人通知工程停工,停工时承包人已施工至主体18层。承包人因工程短时间内复工无望经协商退场,发包人接管工程。后双方因如何结算工程价款发生争议,承包人要求按工程定额结算,即按定额量、市场价据实算,认为发包人下欠工程款2200万;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请问依法应当如何结算? 律师观点 1.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条规定,本案商品住宅工程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而承、发包双方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该份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而本纠纷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属于中途停工工程,怎么办?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是工程结算、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如果承包人不能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一般是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 本案中,因工程施工中途停工,故工程尚未到达组织竣工验收的界点,故不可能有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最终手续,但是,因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工程,且在接收工程时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因此,可以推断发包人认可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换个角度,如果发包人在诉讼或仲裁中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可以用在施工过程中已形成的各个工程节点的质量验收合格手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工程过程资料,举证证明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质量合格,从而证明具备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3.是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按定额结算? 施工合同无效,双方仅能折价返还。承包人主张按工程当地定额结算,即按照当地定额量、市场价进行据实结算,发包人主张参照原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按照建筑平米结算。此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支持参照原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法结算原则结算已完部分工程价款。因为双方的合同虽然无效,但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原则、价格及方式,最能体现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桥路9号桥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电话:18601146333 (010)6279 9199 电子信箱:wangdengshan9@sin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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