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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中西方死刑废存问题之比较研究
范文

    摘 要:纵观人类历史,从死刑的发展,泛滥再到如今社会的人性化与合理化发展态势,对于世人死刑的关注及从未减少。关于死刑废除问题,最早始于十六七世纪的意大利,贝卡利亚通过人性和合理的角度来审视死刑的废存。如今,全球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占国家总数的70%。在这样的大趋势下,随着国民素质的逐渐提高,中国也逐渐调整了死刑制度,我国的死刑立法沿着保留并限制即“应严而非废”的方向发展,该文将通过层层递进的阐释,解读中西方关于死刑废存的纷争及我国死刑制度发展态势,为我国死刑制度提供新世视角。

    关键词:死刑;废存;比较;趋势

    作者简介:刘寅初(1996-) 男,汉族,黑龙江人,云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一、我国死刑发展的历史沿革

    死刑,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也叫极刑、生命刑。东西方最初的的死刑起源于对神灵的祭祀,当权者认为用这种方法最有希望获得丰收和治愈疾病。由于古代科学技术的限制,思想观念的束缚,很多自然现象都无法人为解释,因此便产生了许多迷信观念,那时的人们普遍信奉神灵。不同国家的不同民族,人们的信仰不同,因此信奉的神灵亦是不同,但为了祈求丰收与祛除疾病,人们都会经常向神灵供奉各种祭品——猪、牛、羊等各种活体生命。当奉献了祭品却仍然无法解决困境时,便认为是自己的内心还不够虔诚,需要祭祀活人。在这种情行下,人们自然理所当然地认为犯罪者更适合付这种终极的生命代价。随着私有制的产生,我国的死刑制度走向泛滥时期,死刑渐渐被统治阶级转化成了一种残酷的统治手段,中国的古代的死刑已经成为了严刑苛罚的标志,其种类繁多且方法残酷,比如凌迟、斩首、烹、焚等。“这些死刑手段在我国古代的唐、宋、明、清时期都有所继承,其中清代十大酷刑更让人触目惊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死的刑制度趋于进步和完善,在轻缓化方面有了很大的调整进步。先是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尽量少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然后于1977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行“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政策。但是,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犯罪率日益上升,为了遏制犯罪,我国的死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的适用大量的增加,造成这样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对于死刑的震慑力的过分迷信和依。后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为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1997年重新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规,死刑的刑事政策愈发正规,执行方式愈发先进。

    二、 死刑废除论争议及原因

    目前,全球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主流的保留死刑原因主要基于死刑自身的特性,保留派认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和不可替代的儆戒性,保障了多数公民的人权,从思想文化上的角度看,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复仇、报应观根深蒂固。复仇理念一直是我国的一种介于法律之上的社会情感。在我国古代国民的思想意识中,刑法和罪责应该相当,种什么因,得什么果。对于普通的社会大众来说,死刑是保护社会大众人权的重要武器,对于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是维护社会大众生命安全的有利武器。死刑保留派主要认为:死刑的警告性和威慑性,能够满足社会正义的需要,避免私刑的出现,是一种一劳永逸的刑罚方法,通过结束其生命的方式使犯罪者不在作恶,令国家始终能保障多数公民的人权。此外,废除死刑还能一定程度上避免死刑误判,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而形成冤狱。

    目前明确废除一切死刑的国家及地区总计共105个国家(地区)对于死刑的废除不但有人道主义原因,更有宗教原因,因此在分析死刑废除原因时要考虑到中西方文化宗教差异。死刑不符合现代刑事政策的宗旨和刑法的价值。刑罚越来越人性化和柔性化是当今世界的一股潮流,反映到刑事政策上,即“少杀、慎杀、乃至于不杀”。刑法的根本价值和宗旨并不在于惩罚犯罪,而是保障正义理念、维护公平价值,但死刑类似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表现,这种表现在很大程度上是野蛮落后的,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应当予以矫正和纠偏。对于死刑废除,死刑废除派认为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是野蛮之刑。他们相信死刑产生于原始的复仇习惯,其本身就被打上了野蛮的标志,是有悖社会进化和人性進步的。最后,死刑的误判难纠。人死不可复生,一旦被误判,受刑人的生命不可挽回,罪犯的生命就再无恢复的可能性,且错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可回避。

    如今社会,人道、人权已经作为主要理由为欧盟推动废止死刑的立法所用。站在欧盟的角度来看,死刑的废除已然成为了一种标准,即判断文明的开化与进步、人权的保护与践踏。有学者经过研究提出,人道主义因素是死刑废止的众多因素中最持久、最重要的一个。具备宽容的法律价值观。在西方社会,死刑的存废始终是在坚持人道主义的背景之下进行的 。此外,在这些西方国家里,高速发展的现代经济、更加稳定的社会秩序也为废止死刑提供基本的基本的物质条件。从文化宗教角度看,已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在欧洲、非洲、美洲,这些国家废除死刑,与其基督教文化的宗教信仰有关,其中基督教文化中的经典即《圣经》、特别是其中的《新约》里提及的有关主张,是有利于限制和废除死刑的。

    死刑废除的是一个充满挫折而漫长的过程,更应该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社会情况。因此,讨论中国死刑存废问题应该紧密地结合当今中国所处于的历史阶段和社会阶段。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从经济方面看,死刑作为惩罚犯罪的重要手段,是一种最节省成本的刑罚,远比预防犯罪节省成本。此外,传统的正义是非观念作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从古至今一直占主流位置,在传统思维中,报应观念源远流长,影响深远,中国人的报应观念导致中国人对于死刑的认同感很强,中国认为对罪大恶极之人处以死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此外,死刑对于一般大众来说,是对于社会一般大众的保护,“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因此,目前在中国,死刑应当被保留。

    三、“应严而非废”的借鉴意义

    对于死刑,我们必须结合中国的社会发展现状,推断出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从当前情势看,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这一发展方向最为合理。对此,我们可以:严格规定死刑的适用范围,将其缩减至最低限度。尽量不使用极刑。我国刑法中对于适用死刑的约五十种严重故意犯罪的法定刑均具有可选择性,这赋予了司法机关十分重要的量刑自由权,因此,对于死刑的严格控制表现在司法人员灵活利用法定刑的可选择性上。此外应该积极使用死缓制度的减刑功能。它符合现代中国人日益增长的平均寿命这一科学依据,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最终执行,起到了重要的缓冲和筛查的作用,这对于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改造性。另外,对于复核制度要严格执行。下放死刑案件核准权,必会造成适用死刑的案件剧增,而且定罪错误和量刑错误很可能会失去机会得以纠正,造成遗憾。最后应该选择性地公布刑事案件的判决统计。公布死刑判决的案件数量,一方面可以为学者专家研究死刑能否真正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另一方面,将死刑置于公开的国际环境之下,可以表现出中国在刑法上的坚定立场。综上可知我国的死刑立法制度逐渐走向废除阶段,逐渐向人性化,人道主义方向发展。死刑立法沿着“保留并限制死刑——扩张死刑态势明显——死刑扩张趋势弱化”的方向发展。

    如本文所述,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政策已经随着世界人权思想的蓬勃兴起已作出相应的调整,虽然以目前中国社会所处的矛盾集中的转型阶段不适合立即废除死刑,但就死刑的复核制度,量刑制度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调整,建立健全了相应的新法律法规,使死刑制度在中国社会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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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和实然[J]刑事法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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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5: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