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问题研究 |
范文 | 摘 要:在处理金融借贷案件时,加强合同纠纷中难点争点的认定,有助于案件审理思路的厘清和司法解释功能的发挥。基于此,本文对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问题展开了分析,对合同效力、违约责任、保证期和债务延伸四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裁判建议,希望能够推动金融市场融资秩序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金融借贷;合同纠纷;难点争点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借贷也日渐活跃。但受贷前审查弱、放贷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呈“井喷”式增长,成为了继婚姻家庭之后的第二种民事诉讼类型,标的额不断增加。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借贷情况,还应加强借贷合同纠纷中难点争点分析,以便使相应裁判规则得到完善,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一、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问题分析 社会的快速发展,决定了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性。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难点争点产生,实际为法律共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法官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思维进行纠纷问题判定,实现利弊合理权衡,继而使冲突得到顺利解决。 (一)合同效力判定问题 在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首先需要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判断存在限缩,需要由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适用于对合同履行状态的判定。实际上,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责任,未生效多由一方当事人过错引起。在法理界,并未针对合同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作出明确界限。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法律中有明确无效合同规定的内容,可以依法进行合同效力判断。但针对法律中无明确规定的合同效力进行判定时,主要根据合同标的行为是否会给国家核心利益、公共利益等带来损害进行判断,存在较大的争论空间。在金融借贷中,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针对单人债务人,贷款额不能超出银行资本余额10%。而法律中有明确风险管理规定,是否给合同效力带来影响是合同效力判定难点之一。针对公司金融借贷,内部约定是否对外部效力产生约束力的问题依然值得讨论。 (二)违约责任认定问题 金融借贷时常遭遇违约责任认定问题,按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借款人对合同借款期内贷款应支付借款利息,对借款期外的贷款支付逾期利息,因此逾期利率实际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除逾期利率和复利以外,能够约定违约金引起了争议。按照《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内容规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不能过份超出守约方的损失。在商业借贷合同中,按照交易惯例,仅对金钱债务产生的一般损失进行保护,不对间接损失进行保护,因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支持违约金。但如果合同未能对逾期利息、复利进行规定,借款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将引发争议[1]。实际上,在各银行、代理人和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利息称谓不同的情况,未能对利息、复利做出特别规定将导致原告主张无依据,最终是否会导致原告无法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依然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保证期认定问题 借贷利息计算需要根据时间确认,而合同保证期内债权人是否有主张缩短保证期的权利是司法审判难点。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时,时常会做出因发生违约事件而缩短保证期的约定,在起诉时认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但按照《担保法》规定,针对保证期少于或等于借款期的,可以视作无约定,依法将保证期推定为六个月。在保证期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为两年。而在司法解释中,并未对保证期果断问题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推动为六个月。如果合同约定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利主张约定十五天为保证期,则认定保证期过短,推定为六个月。由此可见,保证期判定将引发争议,成为司法裁判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债务延伸判定问题 通常一般保证责任不存在于保证格式条款或合同中,从学理角度来看需要对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区分,前者是保证人对债务人无法清偿和补充性、第二位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后者为保证人承担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2]。未作出明确规定,保证人则有权抗辩。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在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中,在夫妻双方签字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仅对一方保证人地位进行约定,是否能判定另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将引发争议。 二、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裁判建议 金融借贷引发的合同糾纷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将给司法审判带来负担,不利于金融秩序健康发展。针对纠纷中的难点争点,还应运用科学司法理念做出合理裁判,在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同时,维持权利与义务间的平衡,继而充分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一)合同效力裁判建议 实际在对合同效力进行裁判时,风险管理性规定不会给个人债务人贷款合同效力带来影响。因为即便判定为无效合同,依然不影响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合同效力的发挥。按照有效借款合同进行处理,银行将按照利息对贷款利息和复利进行计算。如果按照无效借款进行处理,银行要求本人返还本金后,需要对存款利息进行收取。对于银行和债务人来讲,除对诉讼时效进行规避,缺乏认定合同无效的动机。在对公司贷款合同效力进行裁判时,除了少数约定,多数约定效力判定需要遵循内部约定无外部效力的原则。因为按照《公司法》规定,多数内部章程不具对外约束力,如果想要获得外部效力,需要在法律上有确认外部效力,并且有公示条件。因此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活动,合同缺乏效力,法院通常不予受理,需要在政府作出债务安排后开展相应司法活动。 (二)违约责任裁判建议 针对金融借贷合同违约责任进行裁判,需要遵守贷款利率的明确规定,对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和复利进行收取,未约定部分不能利用违约金代替。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利息进行判决,但依然需要遵守一定标准。如针对非法借贷,只对一年期的同期存款利息进行保护,违背相关规定长期存款,无法得到一年期以外存款利息保护。针对金融机构债权人,依法对贷款利息进行保护,非金融机构仅对债权人存款利息进行保护。在借款利息计算时,也仅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期进行计算,不会对实际存续期间利息进行计算,超出借款期仅对逾期利息进行计收,不重复计收利息。针对由使用习惯差异引起的不同成为利息计算问题,在案件审理中如果合同并未对本金、利息、复利作出并列行文,同时未特别约定利息和复利,需要按照主合同中计收标准进行利息、复利和罚息的区分。具体来讲,就是按照通常理解对本金应缴纳的利息进行计算,其中不包含复利和违约金。 (三)保证期裁判建议 从法理角度来看,主债务人履行偿还债务责任的期間,应与保证期保持一致。具体来讲,就是最后一期贷款清偿期间为保证期,应赋予六个月保证期。明确承担债务的范围,可以确定保证期多长。在抵押合同中,如果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完成抵押登记,按照合同约定抵押人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事件,还应确认原告是否在合同签订前未对贷款发放时间提出异议。如果银行已经确认接待人满足约定放款条件,并且进行了放款操作,原告又并非抵押物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则缺乏以违约为由缩短保证期的依据,使得合同约定无法产生贷款提前偿还的法律效果,法院需要对被告抗辩意见进行采纳,认定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时间为保证期[3]。因此在签订合同签,银行需要负责对放款条件进行确认,否则将缺乏主张缩短保证期的权利。 (四)债务延伸裁判建议 在案件审判中,根据司法实践还应对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出台补充意见,赋予债务人、保证人配偶抗辩权。通过对夫妻是否存在共同举债、共同担保的合意进行判断。针对夫妻共同举债问题的判定,需要确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为司法裁判提供法理依据。然而司法实践中家庭成员内部行为难以由外人获知,因此应对未使用借贷的一方享有追偿权,以便在对债权人利益提供优先保护的同时,给予债务人配偶一定救济权。在夫妻是否共同担保问题确认上,应侧重风险自担、意思自治,恪守当事人约定,在合同未约定另一方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认为另一方有承担保证的意思。 结论 综上所述,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容易引发更大社会矛盾,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威胁。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合同效力判定、违约责任认定等合同纠纷难点争点,还应实现裁判规则的完善,对司法解释的规范、指引功能进行发挥,以便使案件审理思路得到统一,保证疑难问题得到合理解决,继而为推动金融市场有序发展提供法律规范保障。 参考文献 [1]郑良玉.互联网金融借贷纠纷中电子证据司法应用的难点及完善[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8,34(05):88-91. [2]周湖勇.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启示——基于温州的实践[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32(04):10-20. [3]栾思达.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研究[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6(05):76-83+102. 作者简介: 陈羽洋(1993-3),男,江苏泰州人,汉族,本科学历,目前在银行从事法律诉讼,资产保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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