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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村法律援助的困境与出路
范文

    宁洁

    摘 ? 要:法律援助是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而设立的制度。由于农村居民法治意识淡薄和法律需求的特殊性,探讨农村法律援助问题十分必要。通过分析各省关于农村法律援助的实践,凸显其重要性并指出目前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提出了增强农村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加强农村法律援助群体的针对性、增加法律援助方式的多样性、提高法律援助义务主体联动性的建议,以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法律服务

    社会主义要实现共同富裕,这里的富裕不只是物质富裕,还包括精神和文化富裕。我国已经初步实现群众的物资富裕,但精神和文化富裕的城乡差距明显,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相比,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因此应该给予农村地区较多的关注。农村法律援助对于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村居民法律文化、强化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1 ? ?农村法律援助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农村法治建设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农村法律援助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部分,对于解决农村居民法律需求、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在各省不断推进,其中,农村法律援助也涉及其中。例如,安徽省2016年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了工伤类案件3 398件,其中,农民工案件达到2 311件,占比68%[1]。海南省临高县司法局设立律师巡回坐班制度,截至2017年6月,临高县的律师共到全县各村(居)委会坐班248次,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726件,接待来电来访人员5 600人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8 340份[2]。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4万余件,农民工的受援达49万余人次,为农民工讨薪83亿余元,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3]。农村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正在逐步凸显,各省都根据本省情况作出了相关实践,但农村法律援助存在共同的问题,在下文本课题将作相关探讨。

    2 ? ?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

    2.1 ?农村法律援助的范围较窄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款则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第十一条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总的来说,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概括了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小部分的行政法律问题、部分民事法律问题、刑事法律问题。同时也反映了一个缺陷,即对于农村居民,法律援助的范围较窄。包括:

    (1)申请主体范围较窄。条例规定只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法律援助,此处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规定。本课题认为法律援助是为自身无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体提供的帮助,其中原因包括经济困难但不限于经济困难。农村居民由于法律观念无法跟上时代发展,可能秉持着“闹大了就能解决”或“忍忍就过去了”的观念,不善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放松对农村居民申请主体范围的限制,通过法律援助给农村居民进行法律宣传,提供法律解决渠道,有利于农村居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申请事项范围较窄。根据规定,目前的法律援助案件只涉及刑事案件的陈述和辩护,还有少数的民事、行政案件[4]。按目前的现实需求,对于农村居民是无法满足的。如农村老人极易受人欺骗,老人半生积蓄被人骗取,农村老人大多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知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积蓄则需要外力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援助规定无此内容,那么农村老人申请无门、追款无望,不利于公平正义和安稳和谐的实现。如此,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的法律求助需求,实属必要。

    (3)法律援助方式范围较窄。法律援助机构为申请人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援助案件,这属于事后援助,特定主体在案件发生后寻求法律援助。农村居民基数大,法律纠纷不少,如果只关注事后法律援助,不注重事前的法律援助,长期下来无法满足所有农村居民的法律求助需求。制定事前法律援助,如专题宣传、定时定点咨询服务等,既为农村居民普及法律知识,又可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两全其美。

    2.2 ?农村居民法律和维权意识薄弱

    农村居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接触法律知识的机会。因此,当遇到法律纠纷,没有意识到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部分农村居民有意识,但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除此之外,大多数农村居民小农思想根深蒂固,认为法律与自己相隔甚远,遇到法律纠纷的概率微乎其微,不主动参与学习法律知识的活动。

    2.3 ?农村法律援助缺乏专业人才

    由于农村居民法律和维权意识薄弱、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小,专业的律师大多在城市发展,且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数少,文化程度普遍为初中或高中文化,对法律知识只有浅显的掌握。根据资料显示,至2014年年末,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内有司法所1 241个,在司法所工作的大约有3 700人,其中,政法类专项编制2 200多人,若按每个所最少3个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标准进行计算,空缺人员达1 477人。在调研地区,编制空缺情况则更为明显:某一县级司法局下辖12个司法所,其中共有6所为“一人所”;由于人手不足,一些地区的司法所甚至出现了工作时段无人值班的情况[5]。从中可知,城市与农村的法律人才资源分配极不平衡,这种规模的法律服务人才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法律援助的需要。

    3 ? ?农村法律援助的出路

    3.1 ?增强农村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的广泛性

    农村法律援助的范围不能局限于条例规定的小部分的行政法律问题,部分民事法律问题、刑事法律问题,应该根据农村居民的法律求助需求扩大其范围。如农村老人可能涉及的诈骗案件、农村妇女可能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纠纷和家庭暴力犯罪、农民工可能涉及的工伤法律纠纷等。以上群体都属于弱势群体,列举的法律问题涉及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农村老人、农村妇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所属的弱势地位或所处的不利状态导致其维护基本权利的困难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因此,应增强农村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的广泛性,完善基本权利保护机制,提供全面的农村法律援助服务,为农村居民的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2 ?增加法律援助方式的多样性

    目前的法律援助只有事后法律援助,但对于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村居民来说,事前法律援助是不可缺少的。事前法律援助可以有效减少农村法律纠纷的发生,大大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事前法律援助包括宣传法律知识、解答农村居民法律疑惑。现如今已经是一个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宣传和接受咨询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本课题建议建立一个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软件或者农村法律援助公众号,在软件或公众号上向农村居民宣传法律知识,并且解答农村居民提交的法律问题。鉴于不是所有农村居民都能接受并使用软件,与此同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开设普法课堂,进行专题普法,也可采用传统值班的答疑方式,在各村巡回宣传和解答法律疑惑。通过这样线上和线下的结合,更能推动农村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可见,现今的法律援助具有无偿性,并且排斥有偿性。但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较大,同时,本课题建议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为使供需平衡,农村法律援助需要将无偿和有偿相结合。如事前法律援助可以由国家建立一个农村法律援助基金,提供法律宣传和答疑的专业人员可以从基金里申请补贴;如不属于经济困难的农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给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报酬,此报酬应低于市场价的20%~50%。

    3.3 ?加强农村法律援助群体的针对性

    3.3.1 ?加强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针对性

    由于农村居民法律和维权意识薄弱,即使村委会通知到位,农村居民抱着“与己无关”“浪费时间”“去了也听不懂、用不上”的思想,不去参与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如此,更应注重听取农村居民意见,在援助流程及制度上考虑农村居民需求,使法律援助服务需要的条件、流程以及制度安排等相关信息最大化地被农村居民了解[6]。

    3.3.2 ?加强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针对性

    为农村居民提供准确合适的法律援助服务,需要加强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针对性,如以专题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进行法律专题的答疑,让农村居民知道与自己利益相关,吸引其参加活动。每月开展不同专题的法律知识宣传和答疑,如针对农村老人的防范诈骗专题、针对农村妇女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专题、针对留守儿童的基础法律知识专题等。如此,使法律援助延伸到农村居民身边,切实满足各个群体的法律需求,惠及更多的农村居民。

    3.4 ?提高农村法律援助义务主体的联动性

    本课题认为农村法律援助义务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政府、村委会、乡镇司法所、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村委会作为农村居民和与其他法律援助义务主体的桥梁,职责应为发布法律援助相关信息、整理专题系列、审核基础申请材料等。鄉镇司法所应作为引导者,根据农村居民的法律需求设计法律援助宣传计划,提高司法所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一方面,由于乡镇律师较少,无法满足农村法律援助的需要,建议将农村法律援助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评优标准,激励市县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下乡支援农村法律援助,即“加强行业管理,让司法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管理有效衔接,形成分工明确、责权清晰、良性运行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7]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发起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下乡援助项目,鼓励法学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参与农村法律援助,利用地方高校的人力、智力资源优势,与地方高校紧密合作,增加农村法律援助资源。法学学生下乡法律援助项目既解决或缓解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数量问题,又可以提升学生们的理论与实践能力,亦帮助树立农民法律信仰。且法学学生亲身参与到农村建设中,可以培养法学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的法律服务意识,吸引学生投身到农村法律援助事业中,为农村法律援助提供储备人才[8]。如此,政府、村委会、乡镇司法所、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多方主体加强合作,统筹多方法律援助资源,完善农村法律援助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

    4 ? ?结语

    法律援助是为在经济状况、法律知识等方面有困难的弱势群体而设立的。农村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法治建设的一部分。社会正在快速发展当中,农村社会的变迁与发展亦会引起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以往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模式与机制已不能适应农村社会法律需求变迁的新形势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进程中,农村法律援助服务机制必须不断创新,以真正凸显其应有成效。重视农村法律援助,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推动农村居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利益,以形成一个人人知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法治社会。农村法律援助虽然还有不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深入,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目标一定可以实现,农村居民不知法可用、不知法何用的情况一定可以改善。

    [参考文献]

    [1]崔启明,罗锋懋,李秋阳.广西基层社区矫正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4):30-31.

    [2]黄其高,施建兵.海南临高司法局前置法律援助 积极探索律师巡回坐班制[J].人民法治,2017(12):106-107.

    [3]司法部.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讨薪83亿元[J].农村百事通,2018(8):18.

    [4]王 ? 莉.基层法律援助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研究—以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7(34):100-101.

    [5]崔启明,罗锋懋,李秋阳.广西基层社区矫正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4):30-31.

    [6]蒋思佳.乡村振兴中的公共法律服务实践及其路径优化—以浙江省“一县四区”为例[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9(4):65-69.

    [7]李 ? 丽.补齐农村法律服务短板[J].人民论坛,2017(35):84-85.

    [8]高恩胜.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9(23):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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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26:37